《审计署派出审计局审计建议函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经过反复推敲,《规范意见》前后共修改十稿,渐趋成熟。经署领导批准后,由法制司正式发文执行。 现已执行的《规范意见》,对审计建议函的定义、所反映问题的性质、主要内容等一系列事项进行了明确,基本解决了目前审计建议函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计建议函的定义:是指派出审计局根据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建议其自行纠正问题和改进管理的专门文书。审计建议函是一种建议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的专门文书,是以促进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水平为目的。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是采用审计建议的方式,易于使被审计单位接受,并方便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有效地发挥审计的影响力。 2.审计建议函所反映问题的类别:主要反映审计中发现的对审计评价意见没有重要影响的问题。审计人员在撰写审计建议函之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界定和区分问题的性质和程度。以下问题可纳入审计建议函:(1)情节较轻、金额较小的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2)财务管理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3)会计核算技术性差错问题;(4)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需提请被审计单位关注的其他问题。《规范意见》明确了纳入审计建议函问题的性质与类别,避免了纳入审计建议函问题口径不一致的情况。 3.审计建议函的主送单位:一般为被审计单位的办公厅(或办公室)。在对中央部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中,审计建议函主送单位有的是被审计单位办公厅(或办公室),有的是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造成主送对象不统一。《规范意见》在汲取多数派出审计局观点的基础上,根据审计实践需要,将审计建议函的主送单位统一为被审计单位的办公厅(或办公室)。 4.审计建议函的主要内容:(1)审计的范围、内容;(2)建议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问题的事实,定性的依据和结论,纠正的意见和建议;(3)其他意见和建议;(4)对建议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问题的期限要求,一般为30日;(5)派出审计局印章和签发日期;(6)抄送单位,包括署办公厅、法制司和行政事业审计司。 5.审计建议函的发送时间:一般在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时,根据需要进行编制。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必要由被审计单位及时纠正的问题,也可以及时出具审计建议函。由此,赋予审计建议函在发送时间上更多的灵活性,能促进被审计单位边审边改,避免问题的压滞和积累,及时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6.审计建议函与审计报告的衔接:通过审计建议函要求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问题一般不再写入审计署的审计报告,但要在审计报告中做出如下说明:“除上述问题外,审计还发现××××等××个问题,审计署××局已向××出具了《审计建议函》,建议其自行纠正。”审计建议函与审计报告在所反映问题上是互补关系。这样,既保证了审计建议函与审计报告所反映问题不重复,又体现了审计报告突出重点问题的原则,促进了审计业务文书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