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首例审计案临海市审计局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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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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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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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审计企业上海沪陈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一面拒绝配合审计调查、拒不提供审计资料,一面又以违法行政处罚为由将审计机关告上法庭。日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临海市审计局行政行为没有违法。

      本案的原告上海沪陈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是临海市政广场灯具照明工程的承揽方,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这样的企业应该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但原告却以自己是国内合资企业不是国家审计的监督对象、且已向临海市有关国有中介机构提供了资料以及审计机关没有调查取证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拒绝配合审计调查、拒不提供审计资料。为此,临海市审计局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罚款48000元的行政处罚,并由此引发了行政处罚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虽为非国有企业,但从事了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其发生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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