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领导的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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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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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7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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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管理的现行模式及其局限

      根据隶属关系的不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模式有如下五种:隶属于财会部门,由其负责人分管;由总会计师领导;由总经理领导;受监事会领导;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其中,前两种模式,由于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已基本淘汰。后三种模式运用较为广泛,但也存在以下局限:

      隶属于总经理的内部审计模式使决策存在较大的风险。行政管理上的隶属关系使得内部审计机构难以审查高级管理层,尤其在敏感问题上,难以保持独立性,不利于监督企业董事会成员,审计范围相对狭窄,权威性较低。另外也不利于评价总经理的责任和业绩。

      隶属于监事会的内部审计管理模式不能使内部审计直接服务于经营管理,监督力度不大。目前监事会在公司内部监督力度及层次有限,而且监事会没有经营管理权,不能兼任公司的经营管理职务,不能直接服务于经营决策。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模式会对监督权进行拆分,导致监督效果不佳。目前许多学者推崇此种模式,但笔者认为,这种模式会拆分监事会的监督权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权,使得监督效果大打折扣,效率不高,并且无法对董事会本身进行有效监督。这是因为,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分别属于不同的机构,有着各自的工作目标和计划,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统筹协调;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而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也是监事会的主要监督对象,内部审计部门向监事会报告的信息都得经其批准、同意,因而信息的真实性受到限制,影响了监事会的监督效果和力度。此外,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人员高度重合,董事会成员大多兼任经营管理人员,事实上会形成自己监督自己的矛盾,因而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相对弱化。

      监事会领导的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优势

      2002年颁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监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此种模式可在公司内部形成一个上至董事长、董事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下至所属企业经理的监督体系。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构建监事会领导的审计委员会制度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完善内部审计组织机构的有效途径,这种模式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更符合独立性原则。一般说来,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最容易违反财经制度,将审计委员会设在监事会下,可以有效地避免目前我国内部审计管理模式存在的自己监督自己的不合理现象,解决了内部审计人员“双重身份”的问题,使得内部审计更具独立性和超脱性,更符合双向独立原则。

      更符合权威性原则。监事会与董事会地位相同,二者作为股东大会的下属机构,职责不同分工不同,均对股东大会负责,不存在谁领导谁、谁对谁负责的问题。因此,审计委员会受监事会领导,更能体现和维护监事会的监督权,权威性更高。审计委员会由监事会领导可以保证公司权力制衡,有利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

      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统一,制衡加强,成本降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监督制衡问题,将审计委员会设在监事会之下可以理顺和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解决监督职能重复问题,将原来两个分开的监督个体变为一个统一体,制衡效果更好。在财务审计监督过程中可避免审计项目、审计对象重复等问题。审计信息可以通过监事会传递给管理层,形成良性循环,降低监督的成本。

      有助于监督成员知识结构的互补,加强独立董事的监督。审计委员会成员大多由独立董事构成,并且大部分是会计、经济、管理、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有助于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同时,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成员组成,可以通过独立董事监督公司管理层,在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与政策、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增强公司董事会效率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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