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的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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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上海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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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7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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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履行职责审计的问题和难点

      1.尚未形成全面、科学、系统的评价机制。由于履职审计刚刚起步,配套的评价办法尚未出台,对于基层行一把手或部门负责人的评价内容、侧重点等,均未明确规定。审计标准要求过于笼统,缺乏全面、科学、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量化指标。加之审计方式受局限,目前履职审计以现场审计为主,受时间、范围、内容、手段等方面的制约,无法对审计对象履职情况实施系统的、全方位的监督。尤其是对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更无操作考核标准和绩效评价办法,从而影响了履职审计的效率、质量、责任认定和综合评价。导致评价结论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的情况,各行之间缺乏横向对照比较的统一标准。

      2.评价侧重点有所偏颇。全面审计的检查内容是以业务合规性为主,纠正了各业务部门存在的大量的操作层面的低级错误,一开始是必然的和必须的,但内审部门不能长期停留在这样的低层面上。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应是各岗位之间的互相牵制、制约及业务复核;第二道防线是事后监督部门及各级业务主管领导的监督检查;第三道防线才是我们内审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督。目前,履职审计中沿用了部分全面审计的工作方法,从履职审计角度来看,存在一些偏颇之处。如比较偏重基础业务部门,不是非常重视办公室、会计、行政等综合管理部门;比较偏重操作层面的问题(如漏盖印章、登记簿记录不规范等),不是非常重视从内控制度和管理角度深挖根源;比较偏重传统常规业务,不是非常重视新业务和风险点;比较偏重行内检查,不是非常重视外部(如地方政府各部门、各金融机构等)走访;比较偏重人行微观业绩,不是非常重视社会宏观成效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央行作用和领导履行职责情况的客观全面评价和履职审计结论的准确性。

      3.内审部门掌握的信息不够完整。目前,各级领导干部只向纪检监察部门述职,尚未形成各级被监督对象履行职责行为的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信息,也就不能对其履行公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内审部门作为一个职能部门,因工作性质和时间、范围、内容、手段、力量的限制,平时除与下级行内审部门发生业务联系外,很少有机会直接接触了解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仅靠现场审计才能有所了解掌握。人事、纪检监察、业务主管科室等部门通过日常工作检查考核能较全面、连贯、系统地掌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综合情况,而由于目前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内审部门无法共享这些信息资源,仅靠现场审计,难免会出现评价片面,影响到整个履职审计的综合效果。

      4.难以准确界定问题责任。目前,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界定的责任比较原则,而实际情况则纷繁复杂。需准确区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一般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集体决策责任,改革创新和决策失误的责任等。只有把这些责任准确区分、公正评价,才能对一个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做出正确的结论。如对发现的问题,千篇一律均由行长负领导责任,分管行长或部门负责人负主管责任,经办人负直接责任,将导致审计对象的权、责不对等,从而引发争议,直接影响了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影响履职审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5.审计手段不够丰富。目前,基层央行的贷款卡管理、会计、国库业务及货币发行等均实现了联网处理新模式,但面对新的审计环境,信息技术审计起步较晚,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内审业务管理系统”已经推行,但系统的局限性,无法实现从数据库中读取数据进行批量处理,目前基本上还是依靠手工的方法进行相关信息资料的汇总分析和比较鉴别。现场审计时大量的精力消耗在基础数据的处理和分析上,很难做出高质量的和全面的审计结论,致使发现问题具有片面性,审计效果和效率受到制约,影响了履职审计效果。

      二、改进履职审计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进一步完善履职审计的评价方式。对于履职审计的评价:一要坚持客观性,对于可量化的指标和事项,要运用翔实的审计数据,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二要坚持全面性,既要反映审计对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又要总结其取得的成绩,看到潜在的发展后劲。三要坚持准确性,对问题的定性和责任界定要清楚准确,不可随意夸大和缩小。四要坚持统一性,审计范围和评价标准要统一,坚持用一把尺子量长短。

      2.合理确定履职审计的侧重点。履职审计要在全面审计基础上,从与该领导干部履行本职工作关联度较高的方面着手,重点看其领导决策能力、内控管理水平及央行职能的发挥程度,从组织、管理、监督方面检查并体现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重点把握:一是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把是否建立健全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工作制度、业务流程等作为重点内容。二是重大事项的决策、运作程序,如实施行政处罚、大额信贷资金运用、金融风险处置、大额财务开支、基建立项、大宗物品采购等是否实行集体决策。三是领导宏观管理能力、组织管理水平及央行职能的发挥情况,尤其要注意体制改革、职能调整、内设机构撤并、新政策新规定下达(出台)、新业务程序上线、领导干部因公长期外出、领导班子分工调整等时期,工作开展与交接运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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