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团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依据 目前,国资委代表国家对中央企业进行监管,采取的是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相结合的管理办法,而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则是监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经济责任审计作为资产所有者对受托经营者进行监管、考核和评价的主要手段,已为政府和各界人士所普遍认同,而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其理论依据是否充分,有些人还心存疑惑,因此很有探讨的必要。 根据国务院对组建集团公司的批复,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子企业)既是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关系,同时也是出资人和经营者的资产纽带关系。集团公司的受托责任是行使出资人权力,概括为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收益回报权和选择经营者以及对经营者的薪酬分配权。集团公司出资人权力的核心是要求子公司经营的资产保值增值和收益回报,各项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提报的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集团公司对子企业经营者的管理、考核、激励和处罚,对子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的确认,尽管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实施和获取,但集团内部审计监督是必不可少的途径,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因此,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对所属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由出资人的法定权力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所决定的,是受托经济责任的必然选择。只有加强集团内部子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才能实现母子公司治理结构中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之间的相互制衡,促进集团内部形成上下沟通、左右协调的合力,也才能确保所属企业负责人忠于职守,顾全大局,将个人经济利益与国家利益密切结合,真实、完整地披露会计信息,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各利益主体的权益不被侵犯。同时,经济责任审计也是对企业领导人权力运用的一种监督与制约。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国有企业领导人拥有相当的权力,这种权力如果失去监控,可能对国有资产造成巨大损失。以往曾发生过一些企业老总动辄将公司成百、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资金转移出境,据为己有,正是权力监督的一种缺失。集团内部实行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制止企业领导人权力的滥用,推进中央企业民主与法制的进程。 二、经济责任审计是否必须有人事部门“委托” 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几乎都有人事部门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的规定。我们也认为,对国家机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涉及干部业绩评价和任职资质的严肃工作,由领导干部所在的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委托、授权是必要的。这里需要探讨的是,企业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子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否一定要走人事部门委托的程序?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办国办发布的“暂行规定”都对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作出硬性规定。国资委2004年7号令明确指出,“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我们认为,无论是党的决议还是国家有关部门都对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提出要求,作出明文规定,“离任必审”已经成为定势,集团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所属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离任)通知,即可筹划经济责任审计,而不必走人事部门委托的程序。另外,国资委7号令对“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也要“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这类经济责任审计是集团内部经济监管行为,审计部门根据子企业生存状况,即可酝酿对该企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即可,不需要人事部门委托。综上所述,集团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可以省去人事部门委托的程序,既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也体现集团内部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主导作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为确保集团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化、规范化,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在集团内部审计章程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集团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地位和权威 正确认识集团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地位和权威,可以使企业各级领导人、集团人事部门和内部审计机构更加关注和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干部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首先,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决议和国家法规所确定的,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严肃的法定性,是不以企业领导人个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强制性规定。无论是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还是被审计企业都应该积极支持审计,自觉接受审计,主动配合审计。 其次,集团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具有结构上的广泛性和权威性,对审计组成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常规的财务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具备丰富的财务会计知识和审计技能,以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职业敏感性;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则要求审计人员除具备财务基础审计必备的条件外,还要求审计人员具备沟通协调能力,善于处理复杂的人际关系和对经济责任识别、界定能力以及准确把握经营绩效的评价标准,要求审计组成人员具备不同的专业技能和特长。简言之,经济责任审计既要运用组织部门的权力、也要发挥审计人员的专业特长以及企业管理专家业绩评价优势。经济责任审计主体是由“专业特长+领导权力+评价专家”三股力量组成的,其地位和权威性是常规财务审计所不能比拟的。 第三,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具有广泛性,要求审计组成员具备很强的政策性和原则性。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审查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还要审查企业重大风险投资和或有负债情况,审查企业负责人对重大经营决策所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以及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个人的廉洁自律情况。常规的财务审计往往对经济事项进行审计认定,而经济责任审计则突出对领导人员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结果进行审计确认,从而明晰经济责任,分清功过是非,审计组成员必须具备很强的政策性和坚定的原则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