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行使询问权的法定性 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的行为。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查清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审计的目的,而审计事项的事实、合法性的结论,是由审计人员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而形成的审计证据来支持的。这些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源于审计人员通过审计会计账、证、表及有关资料中所取得的书面证据,以及经济事项的运作和资金流动的具体操作人员的言词证据。而所谓言词证据是指对真正了解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资金的来龙去脉的具体操作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取得的经济活动的事实和情节,从而核实审计所得的书面证据证明力的证言。在《审计法》中第三十三、三十九条,《审计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审计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第二十四条,都规定了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上,明确了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的法律权限,有关人员必须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并有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的法律义务。 实施审计询问的步骤与方法 审计调查询问工作从审计的性质和审计程序考量,准备工作需要从三方面着手: 了解全局,抓住重点 所谓了解全局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如单位的组成部门、部门的负责人、各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和岗位设置及单位隶属关系,财政、财务的隶属关系,财务制度和财务关联单位,如税务、银行和工商管理的归属管理情况,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如经营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许可等,从而全面、全方位地了解被审计单位,为进行审计询问工作做好准备工作,其目的是开展询问时,能做到省时、保密和对询问对象的保护,使调查询问达到最佳的效果。抓住重点是调查询问工作的关键,在了解全局的基础上,审计人员的工作重点就是从审计过程中,沿着审计的轨迹,将审计发现的问题逐个进行分析,从中确定需要询问的相关问题,并把影响审计结论真实性的问题作为重点问题,与这些问题相关联的人员和相关单位确定为重要的询问对象。 就调查询问的审计问题编制询问提纲 通过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分析,确定需要进行询问的审计事项,并就审计过程所作的审计取证和审计记录进行核实确认,对影响审计结论真实性的审计证据,必须对事项经办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审计询问,以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描述的真实可靠。要达到这一目的,审计人员在向经办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时,要做到有的放矢,就要编制调查询问提纲。调查询问提纲包括已取证的或未取证的审计事项提纲,以及调查询问措施提纲。审计人员编制调查询问提纲要从经济活动的性质和审计的目的入手,编制提纲时要目的明确,简洁明了,严谨周密,紧紧围绕重点问题。 审计询问时遵守的程序 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计调查询问应遵循下列程序: 确定调查询问地点 询问地点的选择关键是保密和不被干扰,可选择被询问人所在的单位或住宅。如果被询问人的单位或住宅可能发生干扰和不利于保密,经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通知被询问人到审计机关,除此之外不得选择其他地方。但在被询问人有正当理由或有利于被询问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也可同意被询问人提出的选择。在选择被审计单位或被询问人住宅时,要检查是否有不利于询问的环境,如是否有窃听器或监控等,还要有便于审计人员对询问情况进行录像、录音的有利条件。同时,也要有利于被调查询问人的保护。 出示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是指审计人员工作证和审计通知书副本,两证合一才能起到证明作用。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相关人员询问时,根据《审计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在进行正式询问前,审计人员应向被询问人出示上述两个证件,被询问人有权查阅和核对证明文件。 享有告知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审计法》第十三条规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应当在询问前明确告知被询问人这一权利,并将这一告知内容及被询问人的反应如实记录在询问人的笔录中。同时,审计人员还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地反映情况以及作假证言要负的法律责任,并作为笔录的开言词。 审计调查询问的方法 审计调查询问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审计工作的各个程序所采取的方法各有不同,通常的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 坚持单独询问的原则 审计事项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是错综复杂的,因此,若有多个相关人员,进行审计询问时应当分别进行,不能同时询问多个相关人员,否则,所反映的情况其真实性、客观性和可靠性就无法得到保证。 叙述及提问相结合 实行审计询问时,先由被询问人就所知道的审计事项的情况作完整的详述,然后,就其所陈述不清的地方进行询问,并就相关的问题,按事前拟好的询问提纲,进行询问。提问时,语言要规范、文明,语气要和蔼,不能使用威逼、利诱和欺骗的手法。 询问时间不宜过长 虽然《审计法》未规定在调查时对被询问人谈话的时间限制,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证人不得超过12个小时,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调查询问时,要控制在12个小时之内,以免发生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