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分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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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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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7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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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辽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监察厅、人事厅、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委、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分工的意见》,加强和规范对公、检、法和省垂直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意见》指出,各市检察院、法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省委组织部委托省审计厅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检察院、法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委组织部委托市审计局组织实施。各级公安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参照上述规定实行。

      《意见》明确,省国家安全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实行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系统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省主管部门商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审计计划,由省审计厅组织实施。

      《意见》规定,省审计厅完成对各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将审计结果分别报送省委组织部和审计对象所在地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重要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省审计厅对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所属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主送省直主管部门,抄送审计对象所在地的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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