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谢力群建议: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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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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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7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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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审计厅厅长谢力群就地方政府预算管理体制,地方政府负债等问题接受记者采访。他建议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谢力群说,从中央财政的预算安排上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经大大超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甚至超过中央对地方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已成为当务之急。从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上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于其安排上的不确定性(年初无法确定子项目,无法细化预算,下级财政心中无数)、拨付上的滞后性(人大批复年度预算后,才能陆续安排,一些资金要到年终才能执行完毕)、管理上的分散性(多部门安排,资金安排分散,有的中央部门甚至安排到乡镇以下的项目)和环节上的多层性(从中央部委安排专项到基层环节和层次很多,即使不存在层层截留问题,争取项目的成本也很高),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实际使用中难以纳入地方政府当年预算管理,有的甚至在决算中也没有体现,失去了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资金的正常监督和管理。由于资金未列入预算管理,易造成截留、挪用或用于平衡年度资金缺口、归还地方政府负债等,难以保证专款专用。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规定了使用方向,但安排的刚性不强,随意性较大,从某种意义上说,安排给谁都是“合理”的,难免形成层层“跑部钱进”的状况,既增加了争取资金的成本,也有可能形成一种源头上的腐败机制。由于这些原因,难以保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绩效,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政府的形象,影响政府和群众的关系。

      谢力群建议,政府应从制度上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预算、分配、核拨、管理、使用的行为。对中央财政新确立的、使用对象明确的大额专项资金,宜通过财力性转移支付的途径在年初进行预安排或在人大通过预算后予以及时核拨,便于地方财政列入预算和综合平衡;对于历史上已经形成惯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清理和规范,对已不符合现实需求的予以取消,对需保留的要细化操作办法和规程,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尽最大可能缩短分配、核拨等环节的时间,避免资金滞留,发挥资金的效益。地方政府要严格执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和决算管理的制度与措施。这方面,我国现行财政管理制度有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不到位,效果很差。在中央转移支付制度完善的同时,必须通过最严格的制度和措施,保证转移支付的资金纳入地方财政的预决算管理,完善有关的监督机制,防止资金被截留、挪用、移用以及用于平衡年度资金缺口、归还地方政府负债,减少使用时的随意性,确保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专款专用。

      针对地方政府负债问题,谢力群介绍说,由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政府不能负债,预算不能打“赤字”,因此,也就没有通过制度和法律体系对政府的负债进行规范的依据,对政府负债进行严格的控制,在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指标体系中也不能准确反映地方政府负债的情况和财政风险,使政府预算缺了很大的一块,而全国各级地方政府负债已经是客观存在、不争的事实,而且呈愈演愈烈的势头,无非是负债的表现形式不同。但是,正是由于法律上不承认地方政府负债,也没有对此进行必要的规范,极易导致地方政府各行其是,不规范操作,许多地方不仅在有固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而且还在没有收益的公共服务领域也成立了五花八门的投融资公司,作为借钱、花钱的工具,许多机构根本不具备还贷能力,极大地增加了财政风险、金融风险和执政风险。目前,对乡镇政府负债管理问题已引起国务院的重视,已经发了文件进行规范,但对市、县政府的负债问题国家尚无规范的意见和措施。因此,谢力群建议,在承认现实,即承认地方政府负债的前提下,尽快对地方政府负债问题进行研究,并尽快建立法规体系和管理制度予以严格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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