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修订版),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其中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规定”第五条指出,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即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有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并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具体额度与审批权限是: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同时,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要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规定”还罗列了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几种情况:一是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二是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三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等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凡有上述情况发生,且已领购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纳税人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规定”第十一条指出,专用发票的开具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