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计失败的重要影响因素

——处罚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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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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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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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监会处罚情况

      通过对处罚公告的收集,发现证监会处罚的主要依据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第七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和律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在1996年1月至2006年9月证监会发布的处罚公告中,有59份专门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做出的处罚决定。其中,有7家事务所被通报批评,27家事务所被警告,15家被没收违法所得,24家被罚款,6家被暂停从事证券资格,1家被撤销从事证券业务资格许可证。在所有处罚类型中,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出现的频率较高,对事务所而言处罚力度也最轻。

      24家被罚款的事务所中:6家被罚款10万元,占25%,5家被罚款30万元,约占21%,4家被罚款20万元,约占17%。罚款最严重的事务所分别被处以77万元、65万元、60万元不等的罚款,但所占的比例极小。这样的处罚对事务所并不能构成实质上的约束。

      注册会计师方面,其中6名注册会计师被通报批评,58名被警告,55名注册会计师被罚款,还有18名分别被暂停从事证券业务资格3年、2年、1年、6个月、5个月不等,1名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9名被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在55名被罚款的注册会计师中,其中罚款金额3万元的有23名,约占49%,罚款金额5万元的有21名,约占44.7%,还有3名注册会计师分别被处以4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罚款。从处罚金额各自所占的比例来看,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金额还处以最轻的阶段。

      经过对统计资料的分析,不管是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还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来说,处罚力度都谈不上严厉,违规的成本太低。

      二、理论分析

      1、经济人是理性的。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本质上是REM人,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的行为并不完全取决于其道德水平和专业水平,而在更大程度上是对其多种欲望进行成本效益权衡后的REM抉择。如果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惩戒不具威慑力,则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和追究利益时就可能是在违背相关法律制度下实现利益最大化。可见,真正理性经济人应该是法制下的理性经济人。

      2、在西方成熟的证券市场中,违法违规者最怕的并不是刑事诉讼或监管部门的处罚,而是千百万受骗中小股东提出的民事诉讼。巨额潜在的诉讼风险,迫使事务所行为稳健。巨额赔偿责任增加了事务所的机会成本,提高了事务所签发虚假审计报告的门槛要求。

      而在我国,面对资本市场上不时惊曝公司造假、审计失败,虽然政府监管部门一再强调要严厉处罚,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中关于民事诉讼、民事责任规定尚不健全,现实中对违法违规者惩治不力等原因,使得造假者的造假“机会收益”要远远大于“败露成本”,从而诱发了其造假行为。

      三、加大违规成本以避免审计失败的发生

      我们需要借鉴《萨班斯法案》的“严刑酷法”。美国成立了一个独立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来监督审计,加强审计师的独立性,再有就是强化了惩罚力度。PCAOB?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进行处罚和制裁的形式包括:临时或永久吊销注册;临时或永久禁止个人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临时或永久限制事务所或个人的执业活动、职能等;对于故意、明知故犯、不计后果的行为或者屡犯的过失行为,可对自然人处以7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过失行为,自然人罚款不超过10万美元,单位不超过200万美元;谴责;强制要求参加附加的专业培训和教育;其它处罚形式。为了避免审计失败,必须加大对直接责任主体的惩罚力度,完善诉讼制度,使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增大,并且对其造成实际性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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