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戒“漏引”,缺失依据。此问题主要体现在定性法规的引用上。其表现:一是将违纪问题列出后,即直接引用处理、处罚依据的有关条款实施处理、处罚,未引用定性依据,未定“罪”即处“刑”。二是在部分《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应予改进的,作为被审计单位存在不足的一些情节轻、金额小的问题(《审计报告》作为审计机关对外出具的文书前,该类问题一般在《审计意见书》中反映),因不进行实质性处理、处罚,往往忽视其作为违规问题的性质,漏引定性依据。 此外,还有未引用处理依据及定性依据和处理依据均未引用,即提出审计处理意见的情况。 二戒“错引”,牵强附会。此问题在定性与处理环节均有较多的表现。在定性法规依据的错用上,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因对被审计主体定位的错误,导致错用定性依据。二是对问题的核心把握出现偏差,导致错引法规条文定性。三是对政策的变动未及时把握造成错用法规条文定性。四是对一些法规条文内容缺乏全面的掌握和正确的理解,断章取义,造成错引法规条文定性。错引处理依据的情况较明了,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引用已失效的法规进行处理。二是引用无罚则内容的法规条文实施处罚。 三戒引“大”弃“小”,欠缺精准。此问题主要表现在定性依据的引用上。个别审计干部认为,引用定性依据,层次越高、效力范围越大越好,因而忽视了法规依据选用的精准。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票管理办法》等对支出单据应具备出具单位或人签章有十分明确的规定,用来对单据无出具单位或人签章这一问题定性,均具较强的针对性。而部分项目在对这一问题定性时,引用《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单据应如何处理的条款定性,即欠缺精准。 四戒“混用”,无的放矢。作为定性依据的法规条文与用于处理、处罚的法规条文有不同的作用,也各有其不同的特征。部分审计人员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不注意区分定性依据与处理依据的差别,导致在工作中出现了用定性依据混作处理依据的问题。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条作为对被审计单位漏税问题的处理依据,即属此类情况,导致无的放矢。 五戒繁简不当,缺失核心。在法规条文中,有些为取证阶段作计算基础的,如各项税法(或条例)中有关税目、税率的规定等。这部分条文的作用体现在审计取证阶段,其正确性已经被审计单位在核实证据时认可,因而在报告中对这方面的规定可仅从陈述事实的角度略提。而有的项目报告中反映,引用了较多的此类法规条文,占用了较多的报告篇幅,而核心的,应详细引用的法规依据反而漏引。 六戒匹配失调,衔接生硬。定性依据与处理依据要匹配,要协调,要形成一条完整的、环环相扣的、与事实密切相关的法规链。但有的项目资料中反映出定性依据与处理依据不匹配,互不衔接。如有的项目资料,定性引用的是财政收支方面的法规依据,而处理、处罚则引用针对财务收支违纪方面的法规条文,即属这种情况。 七戒生搬硬套,不看对象。从有的项目资料中反映,审计人员对看似相同的违纪事项,生硬地引用同一法规条文定性、处理。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地方税收征管审计时,查出税务部门混级混库截留上级预算资金,套用财政决算审计中,查出税务部门混级混库截留上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定性依据——《预算法》第二十三条,即有生搬硬套之嫌。 八戒偏离主题,似是而非。每个违纪违规事项均有自己的核心,这即是该问题的主题。有的项目资料反映出,定性依据、处理依据与陈述事实的出发点不同,定性依据与处理依据即偏离了问题的主题。如从“将没收‘普九集资款’作为政府机关预算外收入”这一表述来看,主题显然属截留预算收入(罚没款),如引用有关罚没款收缴管理的规定定性,比较恰当。但该项目定性依据引用的是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的依据——《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1072号)第三条第一款,即偏离了主题。 以上八方面问题中,有的不能截然分开,但只要我们在工作中常存“八戒”之心,坚持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注意法律法规的日常积累,积极探求其引用的工作技巧,就一定能有效地提高财经审计法规引用上的精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