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性原则”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的使用应谨慎

作 者:
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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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江苏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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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计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时,“谨慎性原则”指的是审计人员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持稳健、谨慎的态度,显然这是对审计实践环境中不确定性因素作出的一种反映,是应当的。但由于谨慎性原则本身所具有的倾向性、不平衡性以及在实践中存在的随意性,该原则如使用不当,有可能使审计评价偏离正常的轨道。

      一是谨慎性原则与客观性原则有一定的冲突。客观性要求审计人员应如实反映审计情况,以审计查证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为准绳,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审计发现的事实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不能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而谨慎性原则要求审计人员评价时要留有余地,对未涉及的审计事项或证据不足的、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以及超出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这里,“不能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与“评价时要留有余地”是具有冲突性的。此外,如果有些事项是应当涉及而审计人员未涉及,可以取足证据而审计人员未能取足证据,但这些事项对被审计人责任界定又极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如果出于谨慎对此未做评价,这不是又与客观性原则有所矛盾?这种评价又怎么可能真实、全面和公正公平呢?显然谨慎性原则在考虑审计风险方面倾向性十分明显。为了避免评价出现偏差,它以种种方式促使审计人员采取“审慎”的态度,最终可能在不经意间失去“不偏不倚”的客观立场。

      二是目前尚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审计人员在评价时,没有客观和可靠的标准,主观判断面过宽。对于同类或同质问题,不同的审计人员有可能得出不同的评价结果,即使是同一个审计人员,由于问题出现的时间和环境不同,出于谨慎的态度,也有可能得出不同的评价结果,这对当事人有可能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三是实践中谨慎性原则的使用依赖于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具有不可验证性,如过度使用或滥用则后患无穷。有些审计人员因业务水平问题,对某些问题未查深查透,又过度遵循谨慎性原则,未能做出符合客观事实的评价,这还可以理解;但有些审计人员由于职业道德问题,出于某些目的,故意掩盖一些已露出苗头的问题,事后又以谨慎性原则为借口。由于审计是职业判断极强的职业,对其查实是有一定难度的。因此,对滥用谨慎性原则的情况我们不可忽视。

      可见,审计环境不确定性的存在决定了谨慎性原则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而其本身的局限性又促使我们必须采取措施,以减少不利之处。

      一是把握谨慎性原则使用的度。过度使用或不谨慎使用都会使评价偏离公正、公平的轨道。最理想的就是寻找一个应用谨慎性原则的平衡点。当然,“度”的把握取决于审计人员准确的职业判断,需要审计人员正确理解谨慎性原则的内在实质。因此,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道德水平是关键所在。

      二是合理确定各项原则的优先使用顺序。目前各方提出的审计评价遵循的原则有不少,如客观性、重要性、谨慎性、统一性等,显然其重要性是不同的,这里,客观性居于首要位置,其他任何原则必须在维护客观性原则的基础上加以运用,具体先后顺序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三是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以利于规范操作、统一尺度、量化考核。审计人员在实践中如有可靠的评价指标则可减少主观判断的使用,也就可以减少谨慎性原则的使用,以尽量减少其不利面。

      四是对不确定性情况予以充分披露。由于实际工作中确实有些不确定性难于掌握,这对作出评价带来一定的风险,此时,必须运用谨慎性原则。同时应对那些不确定性情况应当予以充分披露,即在审计报告中加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一段,将特殊情况在此披露,使报告使用者更准确、更全面地把握信息,从而可以减少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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