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审计是财产的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寻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共同选择,但审计本身并不是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内生变量,而是委托人为解决与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防范代理人道德风险的一种外在的制度安排所形成的代理成本。那么对于财产委托人和审计人之间派生的监督代理关系中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又要以何种方式解决呢?在审计关系中并没有体现如何解除或确认审计人的代理监督责任。而这正是审计关系中所存在的天然缺陷。 如何弥补审计关系中的这个天然缺陷呢?换言之,如何确定审计人员的监督效用呢?是否可以对审计代理人进行激励相容的和约安排从而引入再监督机制呢?但由于“审计人作为公司股东不符合审计独立性的要求,故能防范审计人道德风险的和约是不存在的”,同时假设这种再监督成立的话,那么谁来监督再监督者?这就必然陷入一种再监督的逻辑怪圈。所以再监督机制是不可取的。这样只有所有者自身的监督才是最可取的,而这种方式又使得审计回到了原点。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考虑,衡量一种制度的优劣其标准在于这项制度所产生的交易费用的高低。既然对审计人员的再监督既不符合逻辑同时在技术上也不可行,同时由于这种监督活动的重复性以及监督效用的不可确定性,必将带来更多的交易费用,所以,解决问题的方法不能从再监督的角度出发,而应当从交易费用更低的制衡的角度出发,这种制衡的结果必将使审计成为审计监督的终结者。这种制衡机制发挥作用的机理在于使审计人发生道德风险的成本高于其收益。审计人在签约后之所以选择道德风险,在于他对在发生道德风险下的违规收益要大于违规成本的合理预期。违规收益主要来自于审计偷懒的自我满足感以及与被审计人发生合谋而获得的一笔额外收入(可能是货币的也可能是非货币的,如获得与审计客户再次签约的机会),审计人的违规成本则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提供低质量的审计服务而引起的市场份额的下降从而导致的审计公费的减少;第二由于提供低质量的审计服务而导致的声誉下降;第三来自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罚;第四来自于法律的惩罚。所以设置一种机制,使审计人对违规收益的预期小于对违规成本的预期,减少对审计人道德风险的激励,使审计人理智的选择努力工作和说真话并杜绝与财产代理人的合谋,那么怎样的制度安排能防范审计代理人的道德风险,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呢? 1.市场自律机制。在市场经济下,审计人员或审计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必将参与竞争,要想生存和发展,必须要以良好的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来赢得客户,这种机制称为市场的自律机制。所以建立一种充分竞争的审计市场,使审计人员能够自愿减少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在这种自律机制的约束下,作为财务投资信息质量的鉴定者,审计人员主观上应树立一种为社会提供满意信息的服务理念,而这种满意信息提供的动力和压力来源于社会公众对审计服务的高期望值。同时客观上需要一种能够使审计人员提供满意信息服务的社会和经济环境,最主要的是使管理当局对审计人员的影响减到最低程度,所以尽快建立独立于管理当局对审计人员的委托聘任机制,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审计人员“意见寻求”的现象,即受管理当局的影响力作用而寻找一种合适管理当局利益的意见或者寻找一种适合审计人员自身利益的意见。 2.准则约束机制。审计本身作为一种职业,和其他职业一样,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执业准则来约束审计人员,规定审计人员的任职资格以及在审计过程中所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等的质量标准,使审计人员有一种行为准则,同时使外界有衡量审计人员行为的一个尺度。准则的公开性以及审计人员行为的可衡量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审计人的道德风险,保证审计质量。 3.建立一种独立审计人员信息体系。该信息体系在减少审计代理人道德风险的机制设置中旨在区分不同质量的独立审计人员,使努力工作并敢于对虚假财务信息进行披露的审计人员形成一种良好的信誉。在这种信息体系下,市场参与者可以认识到并能通过该信息体系区别不同信誉的审计人。这样审计人通过机会主义行为博取舞弊收益的动机就会减少。而上市公司选择审计代理人就是向市场发出选择不同质的审计服务的信号。这种规则的有效性必然会使审计代理人保持和提高独立审计质量,减少审计人员在签约之后的道德风险。 4.建立审计人员聘用轮换制度。针对审计人在签约之后被审计人的合谋问题,应当设立一种机制,在这种机制下不能产生合谋的环境或使合谋的环境弱化。分析审计人与被审计人合谋行为,我们知道合谋串通作为一种非法的交易,只有在经过长时期积累的信任环境下才能达到,而不能通过合法的规范的和约来完成。所以如果对审计人的工作进行经常的轮换,这样就不会形成通过长时间才能建立的能够达成合谋的信任环境,则审计人和被审计人合谋的概率就会减少。 5.交叉审计制。交叉审计在控制审计人和被审计人产生的合谋发挥作用的机理在于交叉审计可以形成审计人之间的一种相互制衡,在这种制衡机制中,由于信息是共享的,这种信息共享会加大被审计人和审计代理人进行合谋的成本,所以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审计人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与被审计人合谋的道德风险。 6.司法惩罚机制。建立一种更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制衡机制,使审计人员有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主观愿望,否则就必然承担不能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责任——司法惩罚责任,这种惩罚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种司法惩罚责任越重,审计人员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主观性就越强,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小。对于独立审计而言,更有效的是民事赔偿责任,并且为保障这种民事赔偿责任的真正有效,必须要求审计组织日常提取足够的赔偿准备金。而这种机制的有效发挥又取决于对这种惩罚机制所提供的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