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机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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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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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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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的依据

      审计制度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外的,即主要调整审计机关与审计对象的关系;另一部分是对内的,主要调整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的内部关系,即怎样进行审计管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审计法以调整审计机关与审计对象的关系为重点,对审计人员的责任规定较少。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应与公务员法、新修订的审计法、审计署6号令等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在地方政府制定规章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下,责任追究制度在内容上还应与它们相衔接。其中主要的依据有:

      (一)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起到重要作用。该法对公务员应追究责任的情况、责任承担的方式、追究责任的程序、公务员的权利等做了规定。国家审计人员作为公务员,追究审计人员责任的追究制度应当符合该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二)新修订的审计法

      新修订的《审计法》为审计机关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提供了更完备的法律手段;为规范审计行为,坚持依法审计奠定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仅对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作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审计项目质量出了问题,难以确定审计责任的具体环节,导致审计准则难以贯彻落实。

      (三)《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

      为了提高审计项目质量,审计署颁布实施了《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以下简称6号令),对列作审计项目关键点的环节——审计方案、审计证据、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作出详细的规定,对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的责任作出明确划分,使他们明确每个环节应该“干什么”。而责任追究制度应按照6号令,通过制度安排,对审计过程中出现的过错责任进行追究,解决干不好“怎么办”的问题,二者一起构建审计质量控制系统的完整框架。

      二、责任追究制度应包括的内容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不仅应包括出现问题后的“追究制”,即有错必究,也应包含“质量责任”。从实体性内容上看,它至少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为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另一部分为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过错责任的条件;从程序性内容上看,它应包括发现需要追究责任的渠道、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追究的时限、责任追究的程序等。

      (一)实体性方面的内容

      审计项目责任是指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审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责任追究制度应通过明确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细化责任条款和追究程序,建立起层级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体系,一改过去审计职责不清的现象。从层级方面来讲,它可以由以下几类人员的责任构成:

      1.审计组成员的审计质量责任。审计组成员应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法定程序实施审计,对有关事项进行检查,收集、整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日记,全面如实反映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或重大经济案件线索等。

      2.审计组组长的审计质量责任。审计组是从事具体审计工作的基层组织,搞好审计组建设对于发挥审计机关的职能作用,提高审计质量至关重要。因此要按照6号令全面落实审计组长负责制。

      3.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的审计质量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督促审计组成员按审计实施方案和法定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复核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复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组织起草审计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

      4.法制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的审计质量责任。法制工作机构应该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主要事实、适用的法律、评价定性、审计程序等进行复核,并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代拟稿中审计定性的准确性、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和处理处罚的恰当性负责。

      5.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审计质量责任。审计机关负责人负责批准审计工作方案,对所管业务部门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审定和签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业务文书。

      (二)程序性方面的内容

      依法行政实质上就是依程序行政,程序上的规范在行政执法责任制上具有重要意义。现代法治的核心问题就是程序,依法办事严格说来就是依程序办事。责任追究程序,是指问责主体在对审计人员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时应当遵循的步骤、时间、方式等。因此,责任追究制度应对问责的步骤、顺序和时间、方式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以保证问责主体的权力,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利,为审计人员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

      1.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为防止审计项目审完没人过问,项目出了问题无人问责等现象,审计机关应成立专门的责任追究机构,如: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项目评审小组等,负责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和过错责任追究。该机构成员可以由审计机关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业务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依照检查结果进行奖惩。当然在具体操作时,责任承担主体不同,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也应有区别,如:审计项目质量过错责任属于审计组的,可以由部门负责人提出追究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的处理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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