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局出台《案件移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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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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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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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重庆市审计局制定了《案件移送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向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移送;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等犯罪案件的,向公安机关移送;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会计法、银行法、工商行政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涉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而需要追究责任的,移送当地财政、金融、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处理。

      《暂行办法》明确,审计市级单位发现的案件线索向市级纪检、检察机关移送,审计市级单位的下属单位或区县级单位发现的案件线索,除大案要案由市局向同级纪检、检察机关移送外,其余分别移送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

      《暂行办法》还对案件移送的程序、条件以及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发现案件不移送或泄露案件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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