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查处商业贿赂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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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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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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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业贿赂的法律界定

      审计机关查处商业贿赂,必须首先明确商业贿赂的法律界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已成为一个法律问题,商业贿赂已成为一个法律术语。我国的1979年刑法、1997年修订后的现行刑法和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未直接使用“商业贿赂”这个术语。刑法等法律规定包含了商业贿赂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共规定了8种贿赂犯罪,按照犯罪主体不同,包括贿赂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的6种贿赂犯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规定在第8章贪污贿赂罪中,由检察机关管辖;贿赂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单位的2种贿赂犯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规定在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中,由公安机关管辖。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商业贿赂行为做出了规定,该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为了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次从行政规章的层面对“商业贿赂”这个术语作出了明确规定。其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上述规定抓住了商业贿赂是基于商业目的实施贿赂行为这一本质特征,执法实践中也比较便于掌握。但该界定相当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和第22条的实施细则,其只是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所禁止和第22条所处罚的贿赂行为称为商业贿赂,并非是对商业贿赂下一个具有普遍概括力的定义。跟当前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形势和要求相比,有相当的局限性:一是该界定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把商业贿赂行为局限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领域,不能涵盖我国目前治理商业贿赂所包括的工程建设、资源开发、金融服务等其他经济活动领域。二是实践中容易使人产生商业贿赂就是刑法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误解。

      因此,当前,对于我国目前正在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应做更加广义的理解。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商业贿赂应做如下科学界定:商业贿赂是指商业行为主体在商业过程中,为了谋取商业利益,故意采取贿赂手段侵害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理解该定义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商业贿赂行贿方的目的是谋取商业利益,如果其目的不是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是为了谋取其他利益,如职务升迁、升学就业、办理户口、人事调动等,则不是商业贿赂,构成其他贿赂。二是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只能是商业行为主体,即经营者。否则,即使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商业利益,也不构成商业贿赂。如地方政府或其有关部门,为了地方的商业利益,向上级有关部门行贿,以争取有关项目和资金,不构成商业贿赂。如果其为了某企业的商业利益,出面向上级有关部门行贿,为该企业争取有关项目和资金,则构成商业贿赂。三是商业贿赂必须发生在商业活动中。这是判断贿赂行为是否是商业贿赂的重要标准。实践中,有的经营者为了自身商业利益,实施贿赂行为,但因其不是发生在商业过程中,因此不构成商业贿赂。如某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经济官司胜诉,向审判人员行贿,就不属于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有其自身构成要件:

      (一)商业贿赂的主体方面

      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两方面,其主体也相应包括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

      1、行贿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经营者”,即市场上进行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个体经营者、代理人、委托人,包括企业、个体经营者、代理人、委托人、企业的董事、经营管理人员、雇员、控股人员等商业活动的利益相关者。而普通贿赂罪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的人员,都是其主体。

      2、受贿主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不仅包括接受经营者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也包括能够影响市场竞争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企业法人、经济组织及其个人。而普通受贿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二)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指一项违法行为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行为动机、目的、有无主观恶意、恶意性质程度等,是判定违法行为构成与情节轻重的重要依据。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商业贿赂中,受贿者是为了获取本不应当、不可能或不一定能得到的交易机会和商业利益而给予对方财物等利益,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受贿者是为了索取或非法接受他人财务或其他利益而为他人提供商业利益,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取对方财物等。

      (三)商业贿赂的客体

      商业贿赂侵害的客体是指遭受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商业贿赂侵害的客体比较复杂,包括: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秩序;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我国的廉政制度,市场主体的内部管理制度等。

      (四)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

      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包括贿赂行为、危害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手段、情节、数额等。在诸多客观方面的要素中,贿赂行为始终处于核心地位,而贿赂行为必须通过特定的方式和手段才能表现出来,因此,在实践中,常常以采取了何种方式和手段作为是否实施了商业贿赂的标志。商业贿赂的方式和手段也称为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在账外暗中给付和收受回扣;给付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给对方代理人(经办人)报销各种不该报销的费用;给对方提供其他各种物质或者非物质利益等。

      二、审计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应把握的法律政策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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