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日前签署命令,发布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以审计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总结吸收国家和军队审计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坚持继承与发展、权力与责任、原则性与操作性的有机统一,具有较强的时代性、针对性和适用性,是新时期规范军队审计的基本法规,是军队审计贯彻依法治军原则的又一成果,使军队审计法规制度更加完善和成熟。条例的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强化军队审计监督,维护军队财经秩序,提高军事经济效益,为军队现代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提供更加有力的监督服务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军现行的审计条例是1995年发布的。新修订的条例在修改完善现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调整充实了新的规定,共设8章58条,涵盖了军队审计的各个方面,包括军队审计的工作原则、基本任务、领导体制、机构和人员、审计职责、审计职权、审计程序以及审计管理等。为切实加强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委首长在加强审计工作领导方面的责任;为突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提出了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全面、规范和有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军队审计工作遵循党委领导、按级负责,依法审计、客观公正、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效率、保证质量的原则。各级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党委、首长和上一级审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工作以上一级审计部门领导为主,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后勤(联勤)机关领导。 为使审计监督更加规范有序,新修订的条例对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审计计划、准备、通知、实施、报告、决定、复审、回访、责任追究等,分别进行了充实和规范,提出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上级考评被审计单位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规定,审计部门办理审计事项时,具有审计知情、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询存款、保全证据、审计制止、处理处罚、审计建议、审计通报、提请协助10项职权;对审计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增加了审计项目、审计方式、审计承诺、审计回访、审计质量责任制以及利用社会审计资源等新的内容。为确保审计职责的全面落实并着眼军队审计的长远建设发展,条例新增了“审计建设”一章,从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手段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新修订的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施行的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