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近,派发奖金、红包的事情,又开始忙起来。应该说,大多数单位和企业依法诚信纳税,切实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和责任,做得比较好。但也有的打起了个人和小团体的小算盘:好不容易拿到手的年终奖,若缴了个人所得税,岂不要“割肉”、“缩水”,心痛啊!于是,怎样采取变通手法,让年终奖一个子儿不少地揣入腰包,这样的歪脑筋就动起来了。 因为职业的关系,在事后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中,笔者发现,有些单位和企业在年底,往往违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有关规定,以集体名义给个人报销个人所得税。如某单位2004、2005年用公款给单位业务员,报销业务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7万多元。某单位发放职工2005年奖金时,被税务稽查出漏缴个人所得税30万元,后来虽如数补缴,但将完税金额全额以公款报支。还有某单位一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边又以奖金形式将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造表发放给职工。 个人所得税是公民享受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的法律依据,公民理应不折不扣履行法律义务。单位和企业作为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的发放主体,也应扎紧干部职工的收入“口袋”,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减少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法定义务。一些单位和企业以集体名义用公款给个人报销个人所得税,以损害集体利益的方式给个人应税“埋单”。往重处说,是损了公,肥了私;往深处说,是削弱了职工的纳税意识,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正义。往大处说,是抵消了国家通过税收杠杆调节个人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和谐的政策初衷。危害不可小觑。 之所以出现公款报销个人所得税的现象,与有些企业将集体承担个人所得税,作为参与市场竞争,吸引、鼓励业务人员扩大业务供销量的优惠条件,有一定的关系。一些人头脑中根深蒂固的亏国家事小,损个人事大这种扭曲的利益观,以及法律是橡皮筋,能伸能缩,有空子可钻的不正确法律观,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同时,与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只要不流失,考核任务完成,就睁眼闭眼,网开一面,处罚不力有关。 遏制公款报销个人所税现象,除了进一步增强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人的法律意识外。税务部门也应加快进程,对个人所得信息收集和交叉稽核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的结算系统,也要全部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以全面掌握、实时监控纳税人的收入、纳税情况。一旦发现公款报销的情况,便立即出动稽查人员,制止违规行为,维护税法权威。同时,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不仅要对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缴税款的行为以偷税处理,对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按抗税处理,而且要对公款报销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明确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划定法律禁区。在现今条件下,建立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齐抓共管,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严肃财经法纪,也不失为一个源头的约束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