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拟从我国上市公司目前治理结构出发,提出一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建议,以期更好地实现公司财务治理目标。 (1)审计委员会的隶属关系 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也有学者曾提议让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独立于公司的董事会,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从公司治理结构角度讲,审计委员会隶属于不同的公司部门,其独立性不同,作用的发挥也不同。鉴于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存在“一股独大”问题,笔者认为,审计委员会应隶属于监事会,因为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专职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行使监督权力,具有完全独立性,监事会一经股东大会授权,就完全独立地行使监督权而不受其他机构的干预。这样可以解决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问题,也可以弥补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的缺陷。 (2)审计委员会的权责安排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应做如下改进: ①赋予审计委员会聘请或变更外部审计机构的最终决定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赋予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权力,将审计客体和审计委托人初步区分开来,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外部审计机构的双向独立性,但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这表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最终决定权在董事会。这就又会回到审计客体与审计委托人合二为一的尴尬境地,使本应双向独立的外部审计变成了单向独立,从而削弱了外部审计的独立性,难以保证较高的审计质量。因此,赋予监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聘请或变更外部审计机构的最终决定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审计主体从形式上和实质上都与审计客体没有利害关系,从而提高外部审计的独立性,使外部审计监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②由审计委员会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工作。随着内部审计的发展,内部审计的对象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财务审计,而更多的是向管理领域的延伸,另外,从公司治理角度来看,内部审计不仅要对管理当局负责,同时也应当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而隶属于管理当局的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较弱,对管理当局操纵利润的行为无能为力。所以,如果将内部审计改为由审计委员会领导,并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则内部审计机构独立于管理当局,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利于保证现代企业制度下内部审计监督、评价、鉴证和建设等多职能的发挥,也有利于财务治理目标的实现。 (3)审计委员会的运行 首先,审计委员会必须建立起自己科学合理的运行程序系统。审计委员会应制定一份书面的章程,清晰定义委员会的目标、使命、框架、开会次数、议事程序及会议召开的时间、功能及职责,明确审计委员会与管理层及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关系,强调有关部门与人员的汇报责任和审计委员会进行专项调查的权力等。其次,公司必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合适的财务和资金保证,以使审计委员会建立一定的程序系统来履行自己的职责。为此,管理部门可以以制度或法规的形式,将审计委员会经费开支纳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以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形式或直接以法规形式保证审计委员会拥有为开展工作所需的足够的资金。《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虽然要求上市公司在治理信息披露中报告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情况,但没有明确披露程度,因此笔者建议不但要对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披露,而且当审计委员会工作出现问题时,应强制披露问题内容,并说明问题的原因和上市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解决办法,以加大审计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和信息使用者的监督。 (4)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结构与素质 为了保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拥有履行其职能的能力,应经过一系列特定的选聘程序产生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应由广泛的渠道产生,如公开招聘、股东推荐、董事会推荐、经理人推荐、社会推荐、个人自荐等并组织差额选举,并用一定的公开方式(例如报刊),向社会公示审计委员会当选人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中应有外部监事,同时考虑到外部监事在获得公司内部信息方面的弱势,审计委员会中还应有内部监事。无论是外部监事还是内部监事,首要的条件是要保证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中,既要有懂得公司财务的人员,也要有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人员,这样,委员会才能对公司整体作出恰当的评价。这样既能保证审计委员会的相对独立性,又可保证审计委员会成员能胜任其工作。对审计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的共同要求应该是:没有贪污、行贿受贿、侵占财产、破坏经济秩序等方面的犯罪记录和信用劣迹记录;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财务理解力,并能对财务状况做出专业的判断;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相关工作的丰富经验;能够迅速判断新推出的会计原则及法律法规对公司的影响;熟悉公司面对的风险及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具备从多角度分析问题及提出建设性意见的能力;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等,惟如此,才能确保实现公司治理尤其是公司财务治理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