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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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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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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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除了被审计单位总部和该单位领导人员兼任职务的子公司以外,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其他子公司原则上充分利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不另行安排审计。只有在对该总部或领导人员兼任职务的单位审计时发现涉及其他子公司的事项,才进行必要的有限的延伸审计。在离任审计中,如果离任日期在会计年度中间,为了取得整个集团真实性审计的整体情况,可以对领导人员不但任职务的子公司,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抽查。

      2、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组对真实性问题发表的审计意见,可参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模式,即采用“公允反映”的提法。并对下属企业中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审计报告的有关子公司,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报告中披露其被出具非标报告的类型、户数以及被出具非标报告的主要事项。审计组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公司,可以进行适当的抽查。

      3、要强调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在述职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各级组织部门在下达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任务时,应当同时向被审计单位的领导人员收缴述职报告,提交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应当强调组织部门对干部的考核是在经过审计的述职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的。这项工作可以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展开。

      4、经济责任审计的业绩评价建议与企业经批准的预算或计划等结合起来,着重评价实际业绩与预算或计划的差异。要明确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制定的程序,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必须经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审议批准,甚至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作为权威的、对企业及其领导人员工作起导向作用的体系。

      5、对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的范围进一步统一认识,在领导人员的责任和职权统一的基础上对领导人员进行考核,领导人员只对职权范围的事项承担责任。因此领导人员在任期内的重大决策,包括决策的程序、决策的结果和是否存在越权决定的事项,是经济责任审计首先应当检查的内容。对重大决策的审计,重点应该是决策程序的规范,包括对所属子公司建立决策程序的必要制度和进行决策情况检查的制度。

      6、要将建立和保持一个运行良好的内控体系作为领导人员的最重要的基本职责,国务院国资委最近发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应当也推广到各级非中央企业,作为所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和执行的规范。对领导人员是否在任期中在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方面尽到了责任,也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7、领导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包括涉及个人贪污受贿等行为和不直接涉及个人的弄虚作假和指使或授意会计造假等舞弊行为,是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又一个重要内容。但是对舞弊问题的审计,由于审计技术方法的固有局限,只能以一定的概率在审计中发现舞弊的迹象,但是在审计报告中应当如实报告所有有关审计发现,并按照规范格式的表述,体现审计在这方面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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