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绩效审计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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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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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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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效审计评价指标

      1、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方面:金融对国民经济发展贡献率;宏观调控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前瞻性和适应性及其效果;人民币货币通货膨胀率;人民币外汇占款比率;就业比率;国际收支平衡率;人民币汇率稳定性和调节的适当性。

      2、金融稳定方面:金融系统性风险发生率;贷款卡年审率;诚信体系建设的效果;金融生态建设的有效性;防范金融风险的手段运用的反洗钱机制的协调性;金融运行监测与分析的前瞻性和有效性。

      3、金融服务方面:“窗口服务”满意度;个人、政府和社会满意度;社会资金周转快捷性和安全性;外汇改革与对外开放的适应性;现金供应与保障的有效性;经理国库的便利性和安全性;对宏观决策建议的有效性。

      4、内部控制方面:业务差错率;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率;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业务应用系统运行故障率等评价指标;安全事故发生率;资金财产案件发生率。

      5、内部管理方面:员工对组织的认知度;资源分配的合理性;内部组织结构的合理性。

      需要解决的问题

      1、中央银行内审体制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第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实行行长负责制,内审部门对行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即各级内审部门一方面向本级行长负责,另一方面向上级内审部门负责。从这个角度看,中央银行的内审的行政管理特征起主导地位,独立性处于弱势。中央银行内审独立性的不够,是制约绩效审计深入开展的体制“瓶颈”。

      2、中央银行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不完善。目前,中央银行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管理部门,随着行政改革的不断深入,把加快履行法定职责效能建设摆到了突出地位,其严格意义上的效益考核目标体系还有待建立和完善。因此,开展中央银行效益审计,审计人员还没有一个公认可接受的绩效审计标准可供利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适合绩效审计的评价技术及其标准。

      3、中央银行分支机构职责的明晰化。审计产生的前提是受托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中央银行履行的行政职责,但对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应该履行的职责却没有明确的界定。中央银行分支机构职责的模糊和不确定,势必影响中央银行系统内部效益审计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审计结果也难以让被审计对象接受和信服。

      4、对中央银行绩效审计的认识问题。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目前中央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是真实性审计,开展绩效审计会妨碍真实性审计。诚然,在中央银行财经工作领域违纪违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决定了短期内不能放松真实性审计,且必须以此为重点。但是,实施绩效审计并不排斥真实性审计,二者是统一的。评价绩效的优劣必须在真实性审计的基础上进行,实施绩效审计若不对有关的财务数据进行核实,其审计结论将是值得怀疑的。应当看到,审计学术研究和审计实际工作既紧密结合,又有一定的区别。学术研究要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连续性、实用性和超前性;审计实际工作则有其阶段性,要依据客观环境的变化有步骤、分阶段地实施。因此,目前中央银行应大力提倡关于绩效审计的理论研究,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在一定的范围内开展绩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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