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师责任限额众说纷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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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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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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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光大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姚庚春表示支持在国内设立审计师责任限额制。他认为:首先,设立审计师责任限额制,有助于明确审计师的审计责任。新颁布的审计准则体系完善了审计师的执业规则。但是,我国对于审计师应免的审计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一项审计失败了,审计师要负担多少责任根本无法衡量。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也就造成了审计师的责任失衡。其次,设立审计师责任限额制,有利于审计机构明确自身在执行审计业务中所要承担的审计责任。现如今,我国只是利用审计准则和企业准则进行考量,然而究竟是哪户出现问题,出了什么问题,应追究哪户的责任都无从说起,更没有办法追究审计机构的责任。

      如果审计师和公司客户签署比例责任协议,使审计师可以只承担因自身过错而造成的那部分损失,这种做法是值得推崇的。

      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张迅认为,设立审计师责任限额制是一把“双刃剑”,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审计师的权益。如果中国能够结合本土会计审计市场现状,制定一部相应的注册会计师责任限额制,将有利于本土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促进本土事务所向更加良性的、理智的方向发展。中国需要设立注册会计师责任限额制,保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审计风险和审计质量站在同一平台上。

      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是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财政部和中注协也一直在推动中国审计市场逐步趋向于国际化。在如今会计审计市场日益复杂化的背景下,推出审计师责任限额制是有其必要性的。然而,仿佛是中国自古遗留的文化传统,无论是政界还是商界,每每出现一个新的提案,都会有“几家欢喜几家忧”。欧洲对违法会计师的查究力度是我国所不能比及的,我国至今尚未见到有因审计失败而招致巨额索赔的案例,不管其造成如何大的后果,不管其情节如何恶劣,没有哪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此而倾家荡产。时间远的如深圳原野,近的如科龙事件。这些是不是能够说明我国会计审计市场仍存在的某种问题呢?

      苏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顾斌认为,目前,中国还没到设立审计师责任限额制的时机。中国应加强监管力度,而不是放水。如果设立审计师责任限额制,不但违背审计师“不能按服务结果收费”的职业道德,而且容易形成无序竞争,肆意垄断。

      在欧盟范围也有反对者称,设立审计师责任限额制,会成为审计师的“保护伞”,从而导致审计师在工作中出现懈怠情绪。审计师本身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弱势群体。他的付出和收益一般情况下是很难成正比的。正是由于这样,才更需要有一种公平的制度来保护审计师的权益。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风险应该绑在一起,如果是一味地强调其中某一方的责任,这样对哪一方都不公平,也起不到效果。责任限额制就应该是审计师和事务所共同承担责任。

      姚庚春认为,审计责任限额应和审计责任相辅相成。根据不同业务的性质来规定不同业务所承担的责任限额。当然,这个责任不能是象征性的责任,审计师所付出的代价要比审计业务所得到的报酬高,审计一个企业的风险要高于审计师审计收入。审计收入越大,审计责任就越重。如果审计限额规定小,就达不到应实现的作用。比如事务所审计规模达一个亿的企业,审计师的收入达到十万元,那么要承担的审计责任要比十万元高,至少要高出一两倍。这样,审计师就不会降低审计质量。因为一旦在审计过程中出现失误,审计师所承担的风险是无法比拟的。

      很多时候,审计师都是打着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牌照,去执行审计业务,当审计成功时,整个事务所皆大光荣。一旦发生审计失败,却要直指某个审计师的责任。这对审计师是极大的不公平。设立审计师责任限额制,由事务所和审计师共同来承担责任,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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