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银行有效开展内审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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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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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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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应监督体制变化,充分利用财务管理和事后监督信息为内审工作服务。一是鉴于财务职能部门更注重对县支行费用指标控制、增收节支等情况的审核,很少从防范风险和内控管理角度进行审查,建议内审部门在进行财务管理方面检查时,可参考财务职能部门的监督结果有重点地核查。二是针对事后监督更具有时效性和全面性的特点,建议审计部门在开展对县支行和中心支行的审计时,凡涉及会计、国库等由事后监督中心监督过的业务,可完全借鉴其监督结果,避免对操作环节重复检查,保证把更多精力投入到检查管理层面和内控机制是否健全方面。

      保持“上审下”审计方式,科学灵活地安排审计项目。尽管目前县支行的会计核算业务处于萎缩状态,但因其还有其他业务管理职能,仍需对其实施监督。同时,鉴于县支行内审岗位的设置现状及同级监督的弊端,为保证审计质量,也仍需保持“上审下”的审计方式,但应科学灵活地安排审计项目和审计重点,突出对重点业务领域和重点风险环节的审计。如针对国库、支农再贷款等安排有针对性的专项审计项目,使用检查人员少、检查时间短,既节约审计成本,又可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上收审计人员,从组织上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确保对县支行内部监督管理的质量。独立性是内审能否客观、公正履职的保障。从目前县支行内审岗位设置、人员配置及工作开展情况看,同级监督效果很不理想。县支行内审人员的主要任务是被中心支行抽调配合审计工作,对本行的审计职责已形同虚设。建议实行县支行内审职能上收监督模式,由中心支行统一调配使用内审人员,统一组织对所辖县支行进行监督检查。

      适时调整审计目标,及时把握审计重点。审计内容要由以业务操作为对象向以制度、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等业务载体并重转移,审计重点要由传统的查错纠弊向制度基础性审计、业务合规性审计、内控风险性审计、系统安全性审计、系统效益性审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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