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关注合同条款中隐藏的舞弊行为 签订采购合同的条款项目通常应包括:物资名称、规格、品质、数量和包装条款、货物运输条款、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产品质量保证条款、价格条款、支付条款、检测、索赔和仲裁条款以及合同期限等。但是,有的采购合同条款只标明所要订购的产品、单价、金额,不标明产品的型号、规格,或标出的型号、规格不详尽;有的采购合同只标明供货商,而不标明产品的生产厂家。实际市场交易中,同一产品有不同的规格、型号,不同的规格、型号有着悬殊的价格差别;同一产品,因不同生产厂商,其价格也有着很大的差距。对此风险,相关审核、审批部门或人员也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一些采购人员往往利用这一漏洞,“偷梁换柱”,用高价格购置低等级、低质量、低性能的产品。 (二)要关注假借采购进口产品进行的舞弊行为 审计进口产品采购价格是否合理,会涉及到岸价、离岸价、关税、运输保险费、汇率换算问题,还会遇到查证问题难等困难。由此,一些人员借采购进口产品进行舞弊。 (三)要关注假借采购高新技术产品和专业性强产品进行舞弊的行为 审计采购高新技术产品、专业性强产品价格是否合理的困难是:审计人员与采购人员或经办人员有关产品的信息不对等,审计人员难以找到可以佐证采购行为是否合理、采购价格是否合理的依据,也弄不清产品具体的技术参数和性能特点。一些采购人员或经办人员正是利用审计人员的审计困难进行舞弊。 (四)要关注假借招投标方式采购进行舞弊的行为 应用招投标方式采购产品,多数人认为是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可以增加采购活动的透明度,监督采购人员或经办人员的舞弊行为。实际物流管理中,招投标制度确实见到了成效。但是,给人的错觉是:凡是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采购就是合理的,就是符合内控制度的,所采购产品的价格就一定合理。由此,一些审计人员在对采购价格审计时,只要看到是招投标方式采购,就作为免审查事项。然而,一些采购机构或人员往往利用审计人员错觉“做文章”,出现采用招投标方式采购的价格比非招标方式采购的价格还高的现象。 (五)要关注假借产品附件或赠品不被人们关注进行的舞弊行为 实际产品采购中,生产制造商将随产品销售赠给购买者设备的附件,包括实物资产或服务,也可能是其他赠品。如采购回声仪附有笔记本电脑附件,购买汽车有轮胎、工具等赠品,购买复印机另赠传真机等。但是,多数单位对采购产品的附件或赠品不在合同条款中反映,实物验收人员验收后不做登记。由此,一些采购人员或经办人员“乘虚而入”,将赠品窃为己有;与供应商勾结将附件作为另一项交易事项。 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中首先判断内控体系是否有利用附件或赠品舞弊的漏洞。如有舞弊可能,一要获得生产制造商销售产品有无附件、赠品或服务的信息;二要查证附件、赠品是否验收入库;三要检查所采购产品或服务是否为已购产品的附件,或免费的赠品、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