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委组织部和浙江省审计厅联合发文,出台《浙江省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类办法》)、《浙江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交接办法》)。 《分类办法》根据突出重点和讲求效率的原则,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采用不同的审计频率,对不同岗位的领导实行一届审两次或离任审一次等。按照党政部门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审计方法,对资金运作总量大、下属单位较多,且转移支付资金量大的重要党政部门领导干部,以预算执行审计加经济责任审计为主,关注全部政府性资金;对资金运作总量一般、有一定的专项资金、也有一定下属单位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则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加经济责任审计。 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D四类。对A类对象中的市、县(市、区)长,按照每年审计12个项目安排,逐步加大审计的数量;对B类对象中的部门和单位,实行“任中抽审加离任必审”。对C类对象中的单位和部门,以离任审计为主加必要的任中抽审;对D类对象中的单位和部门,以离任审计为主。 《交接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去公职、辞退手续前,须清理单位财政、财务、资产情况和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办理离任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一般应在接到离任交接通知后的五日内办理完毕。交接必须办理书面手续,经交接双方签字,并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审计厅备案,作为划分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经济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