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军队审计特派机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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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军队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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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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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立军队审计特派机构的设想

      (一)审计组织体制的建立

      由单一的双重领导体制改为以双重领导体制为主,审计派出的垂直体制为辅的新审计体制。

      (二)审计机构设置

      在现行的机构不变的基础上,由解放军审计署视情设置若干军队审计特派员办事机构(至少为正师职)。特派机构的设置可考虑以下原则:重点建设部队、重点战备工程项目、经费物资量高度集中的地域和部队、联勤体制下审计的脱节和薄弱环节、暂无审计机构或审计机构薄弱的地域和部队、对国家军事战略方针实施有重大影响的地域、国家和军队关注敏感和热点地区、典型地区和重点部队。

      (三)审计人员配置和来源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原则,审计特派员办事机构的主管和骨干人员由解放军审计署派专人担任或相关人员兼任,由审计长任命;一般工作人员可以聘用退休的审计、财务、工程等技术人员,还可以考虑聘用地方工程、装备、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四)审计范围和职责

      1.对重点建设部队、重点战备工程项目、经费物资量高度集中的地域和部队的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装备购置、维修和科研经费收支及经费管理,财务收支及资金管理,军用物资采购及管理情况等进行再审计。

      2.对联勤体制下审计的脱节和薄弱环节等进行审计。

      3.对驻地部队承担经济责任的师团职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配合审计署对驻地部队的直接审计。

      5.根据指示,对军事经济活动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方面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6.对审计署和首长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五)审计权限

      主要拥有要求报送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查询存款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处理处罚权、建议权、提请司法权等等。

      (六)经费来源

      列入军队年度预算,由解放军审计署直接保障,真正实现经费上的独立。如果经费保障确有困难,也可以在审减的经费中按比例提留。

      (七)与驻地部队审计机构的关系

      军队派出审计机构对解放军审计署直接负责,代表解放军审计署对当地部队审计机构进行监督,对军队经济活动进行监控。它可对驻地军队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奖优惩劣;对驻地军队审计机构审计工作的空白点和薄弱环节进行审计。是对当地军队审计工作一种有效的补充和加强。

      二、设立军队审计特派机构要注意的问题

      (一)借鉴国家派出制度的宝贵经验

      2002年,李金华审计长在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办工作座谈会上,将特派办二十年的工作经验总结归纳为“五个必须坚持”,即必须坚持在审计署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好审计主力军的作用;必须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把审计质量放在第一位;必须坚持“人法技”协调发展,为审计工作提供基本保证;必须坚持外抓审计纪律,内抓机关管理,不断加强廉政建设。这些宝贵经验无疑对军队开展特派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军队特派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军队审计工作的实际创造性地把国家特派机构的成功经验应用到部队特派审计工作中,使部队特派审计工作能开好头,起好步,赢得部队的支持。

      (二)及时提供有关法律依据

      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法规的高度对军队派出审计机构的设置、权限、范围与现行审计机构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明确,从而使军队派出审计机构做到有法可依。要参照国家派出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制定军队派出审计人员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对派出机构人员进行有效约束。

      (三)做好实施特派审计体制的准备

      任何新生事物的成长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阻力,其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特派审计体制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发展道路同样会是曲折的,因此必须要做到未雨绸缪,为其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条件。审计人员要在新体制实施前以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在广大官兵中做好这项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消除误解,纠正这项制度是“分权”、“重复无用”等错误观念,使其真正为广大官兵所理解和接受,取得他们的信任和支持,为特派审计的顺利实施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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