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立国家审计申辩机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我国现行的国家审计体制仍然停留在“行政性审计”阶段,不仅弱化了国家审计的权威性,而且对被审计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不够的。有学者认为完善国家审计制度,实行与国际接轨的“程序性审计”模式,首先需要建立国家审计申辩机制。 审计往往具有行政性,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使有法律依据,也往往取决于高级行政官员的重视程度。要使审计工作稳定正常运作,就要使审计工作从行政性审计走向程序性审计。程序性审计的特征是审计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只对法律负责,被审计部门与审计部门之间是法律上的对等关系,一旦被审计部门有异议,可以依法提出异议,不会因为过错而失去抗辩的权利,更不会因为高级行政性惩罚机构的介入而处于弱势地位。 当前,国家审计署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经逐步摆脱行政性审计而进入程序性审计的初级阶段,其表现主要是国家审计署开始依法审计,并且把审计结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这样审计者和被审计者在公共空间里有了一个比较对等的地位,可以进行一定意义上的抗辩。在人大会议上引入抗辩机制,在审计署作审计报告之后,让有关部门有机会为自己进行辩护,人大也可以据此进行辩论并最终给出公道的说法,以进一步补充立法程序的不足,完善程序性审计。 二 建立国家审计申辩机制是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重要手段 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独立进行的监督活动。审计监督要求审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来进行审计监督工作,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只有依照审计程序性规范的要求,才能推动审计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有效的审计申辩机制是保证审计信誉、质量的有效措施。 三 建立国家审计申辩机制是坚持依法审计原则的迫切需要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审计结论,对于审计争议事项必须通过法定方式和途径解决,依法审计必须有法可依,依法审计应当建立在完备的法律体系基础之上。这就要求完成两大工程:一是遵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实情加快审计立法进程,填补有关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空白,使我国审计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二是修订审计法律、法规,使其更加科学和成熟。在当前要尽快建立我国的审计申辩机制。这就需要法律、审计专家、学者和审计工作者投身于研究活动中,以加强构建审计申辩机制的理论体系,更有效地指导审计工作实践,促进依法审计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有学者建议修改《审计法》把审计申辩机制纳入其中,这样做到有法律保障,审计申辩机制才能真正贯彻执行下去。 四 构建国家审计申辩机制的设想 有学者认为,可以建立如下程序:审计者在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求在人代会、相关的政府协调机构或行政复议机构中进行申辩,举行听政会。在听政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或单位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惩罚建议。被审计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审计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进行调查,当事人或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申辩终结,审计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再作出决定。当事人或单位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审计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审计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任命的官员和国有企业领导人激活惩罚问责机制,由当事人在同样的机构中进行申辩,最终将所谓集体决策问题落实到主要责任人身上,如果涉及法律问题还要激活司法程序。审计申辩机制规定审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确立审计机关与其它机关之间的关系,能有效防止滥用国家审计监督权力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