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单位犯罪的查处力度 单位犯罪的认证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对“单位犯罪”的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公司、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法律要件: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决定、批准或者认可,以本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而故意实施犯罪;在单位业务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过失造成了社会危害;犯罪的目的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实施了犯罪行为;单位实施的危害行为必须被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并非一切犯罪都是由单位构成。规定单位犯罪的“法律”,指的是刑法分则性条文,包括现行刑法典分则及其颁行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又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单行刑法及有关附属刑法规范。 单位犯罪的表现形式 单位犯罪具有大案要案多、涉案金额大、隐蔽性深、形式多样化、危害性大等特点。在财经和审计领域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五种: 单位行贿 在一些购销、借贷、上下级、建筑施工等单位之间,资金、利益和权力分配对单位的生存、地位、影响和效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向那些权力单位或个人送钱送礼,比如为争取专款,向上级部门和个人公然行贿;为取得工程承包权和个人跑官要官等,不惜用重金和美色相诱惑。 单位受贿 单位受贿的表现,一是向所监督管理对象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如金融机构向贷款单位按贷款额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等。二是一些行政单位凭借职能向有关单位收取“赞助费”、“考察费”,而这些都是以行政单位财政预算经费不足为由毫不客气地笑纳,有些单位甚至公然索贿。 单位贪污 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上存在漏洞,特别是在国有资产的变卖、转让等方面存在单位自由载体较大,透明度不高等因素,将国有资产收益等转入账外私分,违反规定给职工发放钱物。最常见的方法是将单位收入以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等方式私设“小金库”,在账外用于集体私分和公款消费等。 单位偷骗税 在法人纳税单位中,偷税、骗税的情况较为普遍,国家每年因此造成的损失在百亿元以上。最常见的方法一是以压低收入单价、隐瞒部分收入数量等方法将收入转入账外核算;二是将应税支出的项目不在财务账内反映或只反映部分,如资源税等是按企业消耗量从量征收的,某企业只在账内反映年度消耗量的60%;三是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骗税。 单位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土地构成单位犯罪。最常见的方法为低价协议出让土地,先收后返,减免出让土地,违规划拨土地,以欠代免土地出让金等。 单位犯罪产生的原因 单位犯罪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对社会风气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的公正失去信赖,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市场经济条件下短期内结构性经济问题难以避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发育之中,转型中特有的经济成分的复杂性,带来了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并在客观上为经济犯罪提供了土壤。 法制建设和政府行政管理水平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为规范市场经济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相继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旧的经济运行机制仍在起作用,而新的市场机制远没有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还远没有完成,许多法律制度还有待于不断的完善,这就在客观上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政府行政管理机关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制衡机制。某些单位领导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作为寻租的工具,各种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层出不穷,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德和政府形象。 对单位犯罪惩治不力。在我国现阶段,经济犯罪之所以猖獗,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有密切关系,但打击不力是直接原因。一方面犯罪的单位社会地位较高,权力较大,一般都难以实施处理处罚;权力单位收取“赞助”、“摊派”较为普遍,但难以按单位犯罪进行处理处罚;另一方面各部门在权力和利益方面相互制约,不愿意动真格。三是对单位犯罪只要以财经法纪进行处理处罚就行了,谁也不愿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受“法不责众”的习惯势力影响,忽略了直接责任人员。四是有关部门打击配合不力,发现企业违法案件已构成犯罪,本应移送司法部门处理,而往往“以罚代法”由行政处罚代替。 单位犯罪的治理对策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单位犯罪是单位组织忽视法律法规,决策者和执行者受单位和个人利益的驱动,世界观、价值观扭曲。因此,要在各单位加大对《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尤其是加强对党政“一把手”和企业法人代表的宣传教育,做到知法、守法、执法。在思想上消除“为公、为大家不为罪”的观点。同时,审计人员必须加强自身政治、业务素质修养,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同时,明确哪些是属于单位犯罪,哪些是属于个人犯罪,对现阶段出现的一些新型的经济犯罪,应在审计中掌握并自觉应用。 进一步强化审计质量,为惩治单位犯罪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单位犯罪是从违反财经法纪定性向违法定性的转变,因此在审计中不仅要做到事实清楚,还要充分考虑审计证据的客观、充分、合法性,针对五个法律要件收集和获取相关证据。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刑事法律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时要依照《审计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移交司法、纪检等部门进行查处,从根本上扭转“以罚代法”和执法不严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