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署部署开展财务自查迎接外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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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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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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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3日上午,审计署办公厅召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和有关财务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布置事业单位财务自查工作。李金华审计长到会并就此项工作提出了要求。

      李金华强调,对这次财务自查,各单位“一把手”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他指出,搞好自查不只是为了迎接外部检查,更要作为加强和规范各单位内部管理的一个契机,通过这次自查要达到三个目的。一是要把底数搞清,把问题都暴露出来,不要怕暴露问题,更不要隐瞒问题。对暴露出的问题,要逐一认真整改。二是自查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凡是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问题都要改过来,今后办事也一定要严格依法。三是通过自查和整改,要把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起来。办事要按规矩、讲程序,不搞变通。对会计要进行培训,不合格的要撤换。他特别强调,在自查的基础上,2007年一定要请外部门进来审计。

      早在2006年9月在上海召开的亚审会期间,李金华审计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曾经表示,审计机关要加强自身财务监督,并接受外部监督。在此后审计署召开的关于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工作座谈会上,李金华审计长又专门对此项工作作了部署。他强调,作为监督部门,审计机关自身的建设和管理是依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前提和保障,是维护审计工作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内在需求。只有审计机关自身财务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益的,自身管理是规范和严格的,才能有资格去检查和督促别人,也才有能力去检查和督促别人。他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机关效能。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预算管理,彻底清理审计罚没专户;研究处理长期挂账资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强对各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要加强廉政建设,增强审计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坚持从严治理审计队伍,积极推进审计外勤经费自理,切断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各单位还要清理现有制度,确保制度建设的有理、有力、有效;狠抓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建立长效机制。审计系统也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审计机关应改进自我监督检查办法,采取“单位自查、系统内检查、引入外部监督”等方式,自觉接受内外部监督;逐步完善对审计部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做到离任必审、先审后离,并逐步实现任中审计;要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审计单位意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审计署日前下发了关于开展审计机关财务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各单位以此次财务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努力实现审计机关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在建设廉洁高效机关中发挥带头作用,为审计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意见要求各级审计机关高度重视此次财务检查工作,严格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一把手”要负总责,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此次财务检查任务。财务检查要有组织、有目标、有方案、有结果,要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边查边改,务求实效。

      意见明确了财务检查工作的范围与内容。据悉,本次财务检查工作将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由各单位组织进行财务自查;第二阶段由上一级审计机关对下一级审计机关进行财务检查。财务检查的范围为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和审计署各事业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检查内容以2005年、2006年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财务管理情况为主,重要问题可以延伸到以前年度。具体检查内容:一是预算管理情况,包括是否严格执行预算,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专项经费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是否存在虚列支出和隐瞒收入等问题。二是财务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了严格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招待费开支是否得到有效控制,会计核算和银行账户管理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由处室管理的账户和资金,这些资金在收支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等。三是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和执行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入账是否及时,固定资产处置是否合规,基建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建设项目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有出租或经营的固定资产,租金或经营收入的管理是否合规等。四是历史遗留问题,包括原来挂靠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和机关兴办“三产”时的问题是否已清理完毕、是否仍有长期挂账等遗留问题,是否存在长期未清理解决的坏账,是否仍与原挂靠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经济联系,是否为中介机构介绍业务获取收入,是否有违规办公司等问题。五是其他财务收支和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意见要求各单位按照此次财务检查工作安排和要求,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写好自查和检查报告,在2007年2月底前将

      自查自纠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各计划单列市审计局向所在省审计厅提交本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2007年二季度,上一级审计机关对下一级审计机关开展全面检查(对各计划单列市审计局本级的财务检查工作由所在省审计厅负责),检查面为百分之百,并逐级上报检查结果。2007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将本地区(单位)财务检查工作综合情况书面上报审计署。

      实施意见的下发,表明审计机关开展财务自查和接受外部审计监督工作进入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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