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7—258;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7)08-0056-08 五权宪法,本是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之民权主义思想中的一个重要学说,后来发展成为与其三民主义并列的一个重要思想。自孙中山先生1925年3月逝世以后的80多年来,学界关于其五权宪法思想的研究论著,数量多如过江之鲫,质量则参差不齐;且这些研究多是关于五权宪法思想体系本身的“学理性”探讨,而较少着墨于该思想的演进过程之“历史性”探讨。① 笔者生晚不敏,拟在此前几篇拙作② 的基础上,参酌邹鲁先生《中国国民党史稿》的笔法[1](p637~644),继续研讨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思想的演变过程。 一 孙中山早年和同盟会时期的“五权宪法”思想 关于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思想的提出,学界一般认为是“在1906年民主革命浪潮高涨的日子里提出的”[2](p175)。但是,作为一种政治主张,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有思想来历的。孙中山自己就说过:“讲到他底来历,兄弟可以讲一句实在话,就是从我研究所得思想中来的。”[3](p485) 关于五权宪法的“思想来历”,孙中山先生在1921年间的演说中,曾经两次谈到:一是3月20日,在广东省教育会所做的《五权宪法》演讲中称“兄弟亡命各国的时候,尤注重研究各国宪法,研究所得,创出这个五权宪法”[3](p495~498)③;二是6月下旬,在广东省教育会第五次大会上发表的演说中称“兄弟做学生时代,早已觉中国政府腐败,想出一种治国之法,思有以替代之。其法维何?即五权宪法是也”[4](p559)④。 从目前的文献资料来看,孙中山的后一种说法,即他在做学生时代已创出五权宪法的说法,仍然缺乏明显的事实依据。故学界一般以孙中山的前一种说法为据,即1895年广州起义失败后,孙中山在流亡欧美各国时,便在研究世界各国的宪法、并与中国进行比较的过程中,独自创立了“五权宪法”的学说,作为其民权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 孙中山创立了“五权宪法”的学说之后,1904年7月在纽约,用两周的时间,与中国留美学生王宠惠进行了讨论。毕业于美国的大学法科且获得了法学学士学位的王宠惠,对于孙中山的主张表示赞成;孙中山则嘱其再进大学,专门研究宪法。[3](p489)[4](p392) 1905年,孙中山再次来到欧洲,在中国留学生中“揭橥吾生平所怀抱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号召之,而组织革命团体焉”[5](p237)。这是他第一次公开打出“五权宪法”的旗帜。 1905年8月20日,中国同盟会在日本东京成立后,孙中山继续宣传他的主张。 1906年11月15日,孙中山在日本同俄国社会革命党首领该鲁学尼的谈话中,第一次提出了他的五权宪法思想:“希望在中国实行的共和政治,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创立各国至今所未有的政治学说,创建破天荒的政体。”[6](p319~320)在此基础上,12月2日,孙中山在日本东京的《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上发表演说时,在三民主义之后,正式阐述了他的五权分立的主张,作为将来制定中华民国宪法的基础;他说五权宪法“不但是各国制度上所未有,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可谓破天荒的政体”[6](p331)。 中国同盟会成立前后,孙中山虽然公开提出了自己的五权宪法思想,但是在以反满民族革命为主题的当时,他的这个主张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应有的宣传,致使“五权宪法”实际上仍然停留于他本人的“思想”状态。 就制度层面而言,中国同盟会的章程中,虽然规定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三民主义为宗旨,但是却规定采取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原则,设置具体机构,即在“总理”之下,分设执行、评议、司法三个部门⑤。这证明,中国同盟会并不是按照五权分立的原则而设立的。⑥ 就思想层面而言,关于当时同盟会的思想情况,孙中山后来指出过:“当初同盟会还只明白民族主义,拼命去做;至于民权、民生两主义,不很透彻,其实民族主义也还没有做完。至于我主张的五权宪法,那时不懂的更多。”[4](p392)而就是在那些已懂的人物中,孙中山多次拿王宠惠的思想转弯举例:这位最初赞成五权宪法的王氏,到了美国耶鲁大学专攻法律三年、获得博士学位之后,又到英国、法国、德国考察其政治法律,最后对于“五权宪法”反而疑惑起来,不表赞成了。[4](p392) 辛亥革命前夕的1910年2、3月间,孙中山在与刘成禺的谈话中,针对一些日本和欧美留学生对于他的五权宪法的质疑,进行了批驳,并指出:“吾不过增益中国数千来所能、欧美所不能者,为吾国独有之宪法……祖宗养成之特权,子孙不能用,反醉心于欧美,吾甚耻之。”[6](p444) 上述可见,在辛亥革命以前,孙中山本人虽然基本形成了五权宪法的思想,但是较之于三民主义而言,他的五权宪法思想其实并未得到推广和宣传,当然也没有成为革命的思想基础。然而就思想渊源而言,这却是它的五权宪法思想的“原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