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走向宪政道路是西力东侵、西学东渐的结果,政治精英与知识精英在其间扮演着重要角色。南京政府的制宪,是“九一八事变”后以知识界为主力的宪政运动推动的结果,以法政学者为主体的知识界踊跃参与各稿宪草的讨论①。本文研究知识界在制宪过程中发表的政论文字及其对“五五宪草”的影响,冀以展示现代中国立宪运动的内在困境与矛盾,以及民国宪政史上思想与制度互动的轨迹。 国民党统治权的确立,是在近代中国制度移植受挫,国会、宪法、政党政治的制度形式都趋向消亡的前提下实现的。南京政府建立后,国民党开始试验孙中山的宪政方案。孙中山的宪政理论是对西方宪政史上代议制政府形式、分权制衡机制的一种突破。为了充分体现人民参与政治过程,他提出了“全民政治”的直接民权构思;为提高政府效率,他提出了权能分治、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五权宪法方案。1928年10月国民党通过“训政纲领”六条,公布训政期限为六年,开始了国民党人以党训政的试验。训政理论来自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孙中山将建设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训政时期由国民党独揽大权,待训练人民实现县自治,多数省份实现地方自治后,才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进入宪政时期。 对于国民党人的“训政”试验,自由知识分子表达了相当的反感。他们不明白,为什么国民党就有训人的资格,包括自由知识分子在内的人民却只有“受训”的义务。他们呼吁尽早结束训政,放弃一党专政的政治实验。早在鼓吹人权的《新月》时期,胡适就提出应以宪法规定政府权限、保障基本人权,民主政治的训练要求政府接受法律的约束,“人民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公民生活,政府与党部诸公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法治生活”②。“九一八事变”爆发后,民族危机空前高涨,不少知识界人士呼吁共商挽救国难之道,由此引发了要求国民党结束党治、开放政权的宪政运动。为推动宪政,各地还成立了民治协会、宪政促进会、民宪协进会、民权大同盟、宪政期成会等。 面对知识界的宪政呼声,国民党内出现不同的看法。反对者一是担心宪政是否意味着国民党交出政权,一是怀疑宪政是否真有利于稳固国民党统治的法理性基础。国民党内赞同宪政的呼声则比较复杂。有从派系利益出发者,也有不满于党内独裁状况者。比较真切的呼吁来自孙科等非主流派。这一派意见认为,实行宪政,有利于建立现代国家,实现孙中山的建国理想。1932年12月的四届三中全会上,国民党宣布开始进行宪政之筹备,饬令立法院从速起草宪法草案。 1933年1月,立法院着手筹划起草宪法。2月20日,立法院三届一次会议指定张知本等36人为起草委员,孙科自任委员长,张知本、吴经熊为副委员长,制宪活动由此展开。立法院在国民党内外征求意见的规模是比较广泛的。各稿草案发表期间,立法院曾分函国内名流学者征求意见,还在全国各报刊刊登广告征求看法,也函呈中央党部及国民政府,通饬所属组织研究会研究宪法问题。以法政学者为主体的知识界发表了不少政论文字参与讨论,意见涉及的宪法形式、内容、宪法保障等问题。 人们强调宪法的民族性。法律是事实的表现,不是理想的结晶,制宪一定要适合国情,脱离“翻译”时代。中国法学界不宜妄自菲薄,应谋发扬中国之固有文化,建立中华新法系,形成与大陆、英美鼎足而三的新法系,“所谓法律的现代化,并不是像戴在他人头上的花,可以取下戴在我们的头上的,是要拿中国固有的民族性与夫现实的社会性做材料,做基础,用西洋科学的方法来整理来改善”③。宪法还应充分保存民族文化,“吾国之宪法,应有尊重本国文字,尊重本国文化之规定,藉保国粹,而固国本”④。 各国宪法皆将人民的基本自由与权利列入宪法,人们也关注宪法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与保障。当前宪草对人民权利的保障是不令人满意的,以严刑峻法而欲国家得治,无异是植树斩根,“照现时宪草的规定,就是宪法公布之后,中国人的权利保障仍是一个零”⑤。“提审律”、“出庭状”、“人身保护状”是一向为中国主张人权说者所竭力想往的制度,草案只规定“提审”,如不加以充实,将对保障人权无多少功用(出庭状也即人身保护状,原文此处表述似乎有误)⑥。伍廷芳之子伍朝枢也特地以宪法草案委员会顾问资格致函孙科,建议以人身出庭状订定于宪法以保障人民身体自由。出庭状(Writ of Habeas Corpus)起源于英国,人民如被监禁,可向高等法院请求颁布命令,令监禁者将被拘人移交法庭,审查其监禁的理由,是为出庭状。 宪法保障、违宪审查,也受到重视。宪法规定着国体形式、政府组织、人民权利,而宪法疑难的解释与违宪审查是宪法的保障。宪法本身并无生命,须由人民给予;宪法的保障,也是人为赋予。宪法的效力,在于有没有机关去执行,尤其要看有无司法机关去控制违宪的事件,“当前宪法中最要紧的问题,便是创立一个‘宪法法院’,专事审理法律的违宪,和行政或军事机关违法侵犯宪法保障的人民权利的案件。要中国法治的实现,要中国社会不再这样纷扰,必得要一个‘宪法法院’!”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