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地方政府制度的沿革和确立

作 者:
李格 

作者简介:
李格,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北京 100009。

原文出处:
当代中国史研究

内容提要:

当代中国地方政府制度,在沿革上与中央政府制度不同,是在继承历代地方官制的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的。其确立分为两个阶段:1949~1954年是建立和过渡时期;195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此后,其基本原则一直延续至今。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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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3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07)04-0045-08

      当代中国地方政府制度,其沿革、建立与中央政府制度不同。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共根据长期建政经验创立的一种新型政府模式,不但与苏、美等各国不同,也与民国政府的五院制没有延续关系。但当代地方政制,却是在继承历代地方官制的基础上发展变革而来的。

      一、1949年以前的地方政制

      中国地方政制始于秦代。秦设“郡县制”,将全国划分为若干郡,郡再划若干县,分层级进行治理。以后历代不论地方政府的名称和层级如何演变,都未能脱离郡县制的基本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民国时期地方层级分省、县两级。当时,省、县之间还设有“专员区”,1932年始设于豫、鄂、皖,后因各省辖区扩大,属县增多,遂为定制。1936年国民政府规定,各省一律划分若干“行政督察区”,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简称专员公署。抗战时期又规定,专员公署设保安司令部,专员兼保安司令,得掌一地军政大权。但是,专员区制度无论如何变化,性质仍是省府的派出机关,[1] 并非一级政府。

      省成为地方行政区划始于元代。元设“行中书省”,通称“省”,为地方最高政权。明代废省,改设“承宣布政使司”,但因其辖区与元代的省略同,习惯上仍称之为省。清朝恢复省制,至光绪时全国划22省。民国继承清代省制,发展为28省,计有: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福建、浙江、山东、山西、河南、河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热河、绥远、察哈尔、辽宁、吉林、黑龙江。抗战胜利后,东三省改为辽宁、辽北、安东、吉林、合江、松江、黑龙江、嫩江、兴安9省。1945年8月台湾回归中国,设台湾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国设35省。

      省是民国时期地方最高一级政权。设省政府,取委员制,由国民政府任命委员若干人组成“省政府委员会”,置主席一人,在委员中任命。省府另置秘书长一人,由省府委员兼任或专职。省府下设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四厅及秘书处。厅以下分科办事,置科长、科员。

      县制始于秦代,在地方政制中起承上启下的作用。中国历代地方制度多变,但县制却很少变化,是最稳定也是最重要的一级基层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全国大约设2016个县。[2] 民国时期,县制变化很大。据1929年《县组织法》,县综理全县行政,可以在中央及省府法律范围内发布县令。县政府置县长一人,由省民政厅提名,经省府议决任用。县府置秘书一人,承县长之命,处理各项事务,另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等局或科,分置局长、科长和科员。此外还置督导县立学校的督学,指导农林工商的技士,指挥县警察的警佐、巡官,审问诉讼案件的承审及会计、出纳、事务员等。

      1939年,民国政府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推行“新县制”。其主要变化是:(1)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县长由省府派充,另设县议会为民意机关;(2)各县按面积、人口、经济、文化、交通等状况分3~6等,由省府划分,报行政院核定;(3)县长除在省府监督下办理全县自治事项外,须执行中央及省府委办事项;(4)各县一律废局设科,有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地政、社会、粮政等,分置科长一人、科员若干人,另置秘书、督学、技士、技佐、警佐、巡官及事务员等;(5)设“县政会议”,由县长主持,秘书、科长等人组成,决议有关县政重大事项及县参议会议案。新县制实施后,县级政权得到加强。

      民国时除实行省、县两级地方制度外,还首创了市制。最早设立的是广州市,于1921年设市政厅,办理市政。以后各地陆续设市,分为两种:一为直隶行政院之市,称直辖市;一为隶属省政府之市。前者地位同省,后者地位同县。1941年,全国直辖市计有广州、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西安、重庆。抗战胜利后增设汉口、沈阳、大连、哈尔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共有12个直辖市。市设市政府,置市长一人,设公安、社会、财政、工务、教育等局,下设各处、科,置处长、科长、科员。

      县(市)以下的乡、镇实行自治,不是一级地方政府,由县(市)分区管理。原则上每区管辖15~20个乡、镇。区设“区公署”,为县府派出机关,督导各乡、镇行政及自治事务。区公署置区长一人,设员分掌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等事项,设警察所掌管地方警务。不设区的小县,由县政府直接派员督导乡、镇事务。

      二、1949~1954年过渡时期的地方政制

      当代中国政府与当代中国政府制度概念不同。前者建于1949年10月1日,后者确立于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1954年宪法)。1954年宪法确立的当代政制的基本原则延续至今,而1949~1954年则是当代政制的建立和过渡时期。

      这个时期,《共同纲领》未对地方层级做统一规定。但是,从当时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各级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政府法令看,主要划分为大行政区、省、市、县、乡(行政村)和大城市的区。此外划有苏北、苏南、皖北、皖南、川东、川西、川南、川北8个行政区,地位相当于省,分设“人民行政公署”。1952年11月以后,全国地方层级统一变为“三实三虚”,即省、县、乡三个实级;大行政区、专区、区三个虚级。[3] 所谓“实级”,该区域通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人民政府;“虚级”则是上级政府的派出单位,直接委任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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