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83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07)03-0077-10 国家农贷是建国初期人民政府扶持和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整个新中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就笔者所见,迄今学术界尚未对此做过专门、系统的研究,爰此,拟以建国初期中南区豫、鄂、湘、赣、粤五省为中心,对此问题做一细致的实证分析。 一、建国初期国家农贷的发展状况 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于受政府更迭的影响,国民政府在乡村所推行的农贷消失殆尽。解放前,在农民的借贷来源中传统的私人借贷占据重要地位,据调查,在20世纪30~40年代湖北、湖南及江西省的农户各种借贷来源中私人借贷平均在40%左右,在最高年份竟达到70%左右[1]。解放后,受减租减息及土地改革的影响,农村私人借贷处于停滞的状态,如湖北省大冶专区鄂城樊川乡、怀德乡“解放后农村借贷陷于停顿状态”,[2]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借贷关系陷于停顿,有余粮的大多藏起来,或设法换成金银埋入地里”。[3]私人借贷的停滞使农民很难渡过难关,对此,中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方面积极倡导自由借贷和通过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来组织农村闲散资金,使农村居民之间相互调剂资金有无;另一方面增加国家农贷,以此来活跃农村金融,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困难,促进农村经济恢复与发展。 全国基本解放后,国家银行由于组织系统不完善,只能依靠各地行政力量,由县逐级经区、乡、村到农户,发放了一定数额的农贷以恢复和发展生产,解决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困难。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会议,提出了“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农村金融工作方针,即首先帮助农民推销农副土特产品来解决农村资金供给问题;其次举办农贷,解决提高生产以及推销农产品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然后通过储、保、存款、周转放款等工作,积极组织农村已有资金,作有无的调剂,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解决农民日常资金需要的一部或大部问题,并借以保障农民生活,积极扶持手工业和运销业的恢复与发展。为完成上述任务,在组织机构方面,通过自上而下地将国家银行机构推下一层,以及自下而上地广泛组织农业信用合作社,在国家银行领导下,互相补充,互相帮助,开展农村金融工作。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会议后,农村金融工作逐渐规范化、制度化。 建国初期,国家农贷的规模每年是逐渐增加的,从全国农贷发放数量来看,1950~1953年上半年分别为20868万元①、35489万元、107550万元、95976万元[4]。1950~1953年中南区发放农贷额分别为3955万元、11735万元、22545万元、38514万元[5]。 至于农业贷款占各种贷款的比重,以统计比较完整的湖北省为例做一说明。在湖北省,据 1952~1954年统计,农业贷款余额分别为1964万元、4205万元、5976万元,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量的比重分别为20.14%、12.33%、12.14%[6]。虽然在绝对数量上,贷款额是逐年增加的,但在相对量上,农贷所占比重却呈下降的趋势。其原因是,建国初期国家的财力有限,同时从1953年开始了以优先发展重工业为战略的大规模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资金十分紧张,而农业剩余又是国家工业发展资金积累的主要源泉,因此,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资金支持农业生产。为此,政府、银行在发放农贷时,特别强调发动和利用社会资金,尽量利用农村私人借贷和合作社解决农民资金、粮食紧缺问题。 二、建国初期国家农贷的业务运作特征 (一)农贷对象 在1951年5月举行的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会议上,中国天民银行总行将农村放款(包括县支行一切放款在内)分为两部分,一是农业生产放款,二是一般周转性放款。农业生产放款包括农田、水利、种子、肥料、农具、牲畜、渔业、牧业、农场及各种特产作物的生产放款。农业生产放款由中央有关农业主管部门与总行根据各级政府与各级行反映的情况和初步计划,统筹决定并逐级调拨专款举办。国家农业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能直接分散给农户,防止用农贷转存,套取利息。”[7]即农业生产放款不是直接对农户贷款,而是贷给地方政府、农业经济管理部门、国营农场及农业生产合作组织等。1951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农业生产放款章程》规定:“借款对象以经营上列各种业务或制造有关生产资料之公司企业,各种合作社生产互助组织及农民团体,对积极从事劳动生产之个体农民亦得酌予放款;但对健全之合作社及农民团体得优先贷给。”[7](p.619)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农业生产放款的对象。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农贷的对象是非常广泛的,包括生产经营农资的企业、各种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团体(主要是国营农场及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互助组织)以及个体农民等。从互助合作组织与个体农民在农贷中所占的比例来看,一般是互助比单干多,据全国4个省的1个专区、3个县、12个区、5个乡、2个村的典型调查材料,1951~1953年上半年贷款总数为946272元,其中互助合作组织占86.38%,个体农民占13.62%。[4]又如河南省南阳县李河乡1953年农贷中,在贷放对象上,组织起来的占85%,单干农民占15%;[8]开封县双庙乡双庙村,1953年该村增贷到965.84元,比1952年增加了1倍,主要是扶持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仅该社就贷563元,占全村贷款的58%。[9]。江西省吉安县淇塘乡,在 1953年的国家农贷中,两个农业社占了全部贷款的53.75%,3个互助组占了全部贷款的 15.28%;[10]信丰县胜利乡,1954年度银行贷款额互助合作组织户均贷入21.26元(含旧欠),未组织农民户均贷入17.51元。[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