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机制是指预防和消除火灾事故的机构的形态、结构、功能以及运作方式等。本文论述民国时期广州的消防机制,主要考察民国时期广州消防机构的构成、内部关系、运作规范、功能表现等方面,拟从消防体制、消防制度、预防机制、冬防制度、消防功能、存在问题等几部分展开论述。 一、消防体制 根据各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和消防特点,近代世界各国的消防体制,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义勇消防、义务消防、常备消防、军队消防、混合型消防等五种类型。①混合型消防体制,是指一个地区的消防队伍由政府建立的消防警察(或军队)与民间筹资设立并维持的义务消防队组成,即“由义勇、常备两种消防混合而成”。②民国时期,中国大部分城市采用混合型消防体制,广州亦是如此,整个民国时期,广州的消防体制始终是一种混合型消防体制。但政府设立的消防警察与民间举办的消防组织之间的关系,却不断变动,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表现。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广东建警之初,广东巡警总局(后被改组为巡警道)就在局内设立消防课,专司火灾预防、消防区划、设立消防所、编练与考核奖惩消防人员、辅导督率民办消防队、火灾救济之职。同时又在三府前(位于海珠南路)设立消防所,隶属于广东巡警总局。消防所从巡警教练所第二期毕业生中挑选30人充当消防警察,任命补用知县邵锡恩为消防所长。消防警察的建立标志近代消防体制在广州产生。③ 清末,广州除了官办的消防警察外,还有街坊民众设立的水龙公所、义务救火队等民间消防组织。当时消防警察与民间消防组织,在火灾扑救过程中虽然进行合作,但平时一般各行其是,彼此关系并不密切,亦不存在统属关系。 民国建立后,广东巡警道改为广东警察总部、广东警察厅,④消防所仍隶属其下,下设三个分所,消防警察人数有所增加。但从民国肇始到 1921年广州正式建市的时期内,由于政局动荡,广州的消防事业处于缓慢发展甚至停滞的状态中,消防警察无论装备还是人员都未有大发展。民间消防组织的情况亦如此。 1921年广州市政厅成立后,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加快发展,广州消防事业的发展也步入快车道。1922年,广东省城警察厅消防所改名为广州市公安局消防总所,并将总所迁往连新路。同年消防总所购置自动大救火机一架,自动运输车一辆。1924年,消防总所又在花地成立第四消防分所,并不断购置新的救火机与其它消防设备。1935年,消防总所购置了一辆救火电船,命名为景华消防舰(以纪念民国时期广东首任警察厅长陈景华),停泊在海珠桥脚河面,建立起水面消防队。到抗战前的1937年,广州的消防警察有消防总所1、分所6、分驻所1、水面消防队1,消防警察达300余名,其实力有了显著的提高。⑤在这段时期内,民间消防组织也迅速发展。1921年,广州市商会在长堤成立了广州市慈善救火会,将原来成立的燕梳公司联合救火会归并到慈善救火会,购置了一架德国新型自动大救火机、两辆人力拖行小机及一架士呫机,随后又在黄沙及河南成立慈善救火会分会,并在广州最先装备了一艘灭火电船,成为当时广州最大的民间消防组织。⑥随着城市的扩展,政府苦于官方的消防力量不足以应付日益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开始对民间消防组织持支持的态度。例如,广州市慈善救火会成立后,省市党政要员纷纷为之题词、捐款,以示鼓励。广州市公安局消防总所与广州市慈善救火会在最初一段时间内合作得也比较融洽,在火灾扑救、消防宣传等方面互相配合,后来才产生了一些矛盾。当时官方的消防机构与民间的消防组织之间是平行的,行政上并无统属关系,管理上各自为政,这种情况跟清末差不多。 但到了20世纪30年代,情况发生了改变。 1929年4月27日,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了《扩充消防组织大纲》,规定:“火灾消防组织应直辖于市县公安局,其由自治团体组织者应特别奖励,但须受市县公安局之监督指挥。”⑦于是,广东省的消防警察总机构——消防总所拥有了监督指挥广州市民办消防组织的合法性,此后便逐步加强了对民间消防组织的控制。控制过程大致分为三步: 首先,调查整顿。1931年4月,广东省会公安局对全市的民间消防组织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掌握了各民间消防组织的基本情况。1933年 11月,广东省会公安局“以民办消防,意为协助政府之不逮,但办理不善,则有妨碍消防行政之设施,遂以定整理慈善救火会为必要之图”,由广州市公安局、社会局、慈善救火会各派两人组成整理委员会,对慈善救火会的消防设备、经费、人员等方面进行清查整理。⑧ 接着,划定救火地段。1934年,市公安局消防总所制定了《管理民办消防队规则》,划定了广州市各民办消防队各自的救火地段,并规定这些民办消防队在平时训练及火灾扑救过程中,都要服从消防总所的指挥。⑨ 最后,取消广州市慈善救火会。在1935年1月25日,广东省会公安局发出布告,以广州市慈善救火会“强行捐款”、“每向灾场店户索酬”、队兵“素乏训练,管理无方,屡在市内滋生事端”、“闲员多于消防人员,杂支多于消防饷项”为由,宣布“所有该广州市慈善救火会名称,应即取消,并将闲员一律遣散”,将其改为消防总所第五分所。⑩至此,作为广州市最大的民间消防组织——广州慈善救火会完全被纳入官办的消防机构而不复存在。而对街坊救火队之类的民间消防组织则加强了控制。 1937年7月全面抗战爆发后,广东省会警察局为了加强防空,准备在各区成立义勇消防队,制定了《各义勇消防队人数及统属办法》,并得到了广东省政府的批准。(11)但不久后广州沦陷,这个计划未得实现。 沦陷时期,汪伪政权也成立了消防警察,但完全受日本人的支配,广州的消防事业受到严重摧残,远不能满足救火需要。抗战胜利后,广州市警察局消防总队恢复,但消防事业发展缓慢,远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受到广州市民的批评。因此在复员不久,广州即着手组织成立各区义勇消防队。1945年10月12日,消防总队召集市内部分街坊消防队开联席会议,决定组织各区义勇消防委员会。随后消防总队“厘定本市各区义勇消防委员会组织规程,以每一分局所辖地区为一区,征聘区内殷富名流为该区义勇消防委员会委员,每区发动组织一队以上义勇消防队”。(12)广州市警察局还将一些消防设备拨付给各区义勇消防队,并派人对义勇消防队进行指导和训练。此后不久,各区义勇消防委员会陆续成立,原来的一些街坊自行组织的救火会也相继被改编为该区的义勇消防队。至1946年7月,“各区已成立义勇消防队者,共计十三个区,即汉民、太平、靖海、陈塘、长寿、西禅、南岸、洪德、海幢、蒙圣、芳村、大东、惠福,常备队员一百名,后备队员三百余名,在冬防期间帮助消防工作,颇收成效”。(13)到1947年底,广州市的24个区中已有19个区成立了义勇消防委员会,共有大小消防车35辆,义勇消防队员 568名。(14)随着各区义勇消防队陆续成立,为规范各区义勇消防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1945年11月,广州市警察局消防总队制定了《广州市各区义勇消防委员会组织暂行规则》,经广州市政府批准后实行。这个规则规定,“区委员会受警察局消防总队部暨各该管分局监督指挥,办理区内义勇消防事宜”,而且“区委员会经费得由该会向辖内殷户商店筹募,惟须将收支数目按月公布”。(15)这表明义勇消防队完全是在警察局的支配与控制下建立起来的,义勇消防委员会缺乏自主权,义勇消防队的人员、经费、训练等各个方面都受警察局控制,这与传统的民间消防组织有很大差别。因此 1945年广州光复后至1949年广州解放前这段时间内,广州的消防体制虽仍然是一种官办消防警察与民办义勇消防队构成的混合型消防体制,但官办消防警察在其中起着支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