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西北地区群众的生活状况

——以汉中地区为例的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巧宁,云南民族大学副教授,博士。云南 昆明 650223

原文出处:
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建国初期(1949-1965年),西北地区群众的生活水平较低.非农业人口在粮油定量供应制度下,勉强维持生活;农村群众则在完成国家粮食上交任务和留够种子之后,只能分到极有限的口粮,长期处于饥饿线上。然而,在营养普遍缺乏的情况下,西北地区的群众常年超负荷地工作,参与了国家的种种生产活动和社会运动。他们的文化生活,带着浓厚的“国家主导”的特色,与国家的宣传与引导密不可分。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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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07X(2007)02-0026-05

      建国初期(1949-1965年),新中国为发展生产、建设国家、迅速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做了一系列努力与尝试。西北地区的广大群众和全国其它地区的群众一样,怀着对新生活的无限憧憬与向往,积极地参与了国家的各项建设活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建国初期西北群众的生活水平一直比较低下。地处陕西南部的汉中地区,是西北自然物产较为丰富的区域。在建国初期工业化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汉中地区群众的生活状况基本代表了西北群众生活的较高水平。本文拟以汉中地区的城乡群众生活为个案,对建国初期西北群众的生活状况进行考察。

      素有“西北小江南”之称的汉中地区北靠秦岭,南倚大巴山,总面积约27246平方公里,建国初期下辖略阳县、城固县、凤县(今属宝鸡地区)、西乡县、洋县、沔县(今称勉县)、留坝县、宁强县、褒城县、南郑县、镇巴县、佛坪县、南郑市、黎坪中心区,占陕西省总面积的13%以上,其中盆地面积占6%,浅山丘陵占36%,高山区占58%;属北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年均气温13.5摄氏度,年均降水量800至1000毫米,无霜期235天左右,年均日照1600小时;平川地区一年种一季水稻、一季小麦或油菜;丘陵、山区多种植玉米、红薯等杂粮。建国初期,汉中交通落后,县与县之间多为土路和碎石路,今天唯一的一条铁路线阳安线 (阳平关——汉中——安康)是1972年才通车的。

      建国初期,国家百废待兴,整个社会以节俭、勤劳为时尚,群众的日常生活主题不外乎吃、工作和有限的休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逐渐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下,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生活状况有一定差异,汉中地区也不例外。

       一、非农业人口的生活状况

      (一)粮油消费状况

      “民以食为天”,吃是生存的第一需要。在中国人的习惯中,粮、油是最基本的饮食消费品。建国初期,国家对非农业人口的粮油以定量供应为主。1949-1952年,这种定量供应限于一定的行业和部门中,1953年以后逐步成为一种在非农业人口中全面推行的制度。汉中地区从 1953年11月开始,对非农业人口全面实行粮油按计划定量供应、统一销售的政策,受供应者凭写明定量标准的供应证到确定的粮油销售点去购买。

      就粮食而言,当时的供应标准是按照工种和年龄分类确定的。第一类为电厂、米面加工厂、铁厂、农械厂、油坊、窑厂、搬运、建筑工人,每月供应原粮45斤,其中大米 65%,小麦15%,杂粮20%;第二类为手工业工人、菜农、中等学校学生、医生护士、文艺演员和家庭保姆等,每月供应原粮40斤,其中大米65%,小麦10%,杂粮25%;第三类为商业、服务业工人,每月供应原粮36斤,其中大米 68%,小麦10%,杂粮22%;第四类为城镇居民、小商摊贩等,每月供应原粮32斤,其中大米68%,小麦8%,杂粮 24%;第五类为未满7岁的儿童,每月供应原粮18斤,其中大米80%,小麦20%;第六类为机关干部、学校教师,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等,每月供应原粮38斤,其中大米50%,小麦35%,杂粮15%[1]。按1953年和1954年汉中地区原粮折合贸易粮的比率计算,1953年底(以12月为例)和 1954年以上六类人每人每月贸易粮供应量如下。

       表一 1953年12月

      品种第一类人 第二类人 第三类人 第四类人 第五类人 第六类人

      大米(斤)19.0 17.1

      15.9 14.1 9.412.5

      小麦(斤)5.7 3.43.0 2.2 3.011.3

      杂粮(斤)2.3 2.52.2 1.9 0 1.4

      总计(斤)27.O 26.O

      21.1 18.212.425.2

      表二 1954年

      品种

      第一类人 第二类人 第三类人 第四类人 第五类人 第六类人

      大米(斤)20.8 18.5 17.4 15.4

      10.2 13.5

      小麦(斤)5.7 3.4 3.0 2.2 3.0 11.3

      杂粮(斤)2.3 2.5 2.2 1.90 1.4

      总计(斤)28.0 24.4 22.6 19.5

      13.2 26.2

      1955年9月以后,西北地区多数省份又根据每年粮食收获情况对非农业人口的粮食供应标准做过多次调整,陕西省也随之有所调整,并且在粮食供应方面对非农业人口进行了更加详细的分类。由于各年及一年中不同时节的粮食状况有变化,所以非农业人口的粮食定量标准时高时低,时宽时紧。比如,1956年夏粮丰收,6月以后的供应就有所放宽,而且对特殊情况都规定了补助用粮:召开会议时,与会者每人每天补助1.9至3.1两;夜晚加班超过 12点以后,每人每次补助1.6两至2.3两;于部因公出差在途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3两;干部下乡期间每人每天补助0.8两;产妇在产期内共可获得补助粮10斤。这些补助政策一直执行到了1960年上半年。1957年1至7月陕西省对粮食供应进行过两次整顿,从11月起实行了节约预扣粮的办法,即定量标准不变,干部、职工每人每月节约预扣粮食2斤,居民每人每月节约预扣粮食1斤。这种节约预扣粮的办法一直延续到了1958年秋收之前,秋收后粮食供应有所放松。1959年春,大跃进造成的危害日渐暴露,缺粮问题十分严峻,整个陕西省对非农业人口的粮食供应又实行了整顿,再次严格管理,并且于10月开始,对熟食、糕点等凭票供应。1960年,陕西省在粮食消费上采取“低标准,瓜菜代”的方针,10月、11月全省进行丁以“三查”、“五反”为中心的粮食整风运动,不仅压低了非农业人口的粮食供应标准,而且把1956年规定的各种补助粮项目一律取消[2]。汉中地区1955-1962年非农业人口粮食定量情况的上下浮动正反映了西北地区粮食政策上的这一变化。请看汉中地区具体情况(均以成品粮、单位为市斤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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