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共二大提出“民族自决”的历史原因

作 者:

作者简介:
许彬,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兰州 730020 谢忠,女,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湖南 湘潭 411201

原文出处:
民族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中共二大提出并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族自决主张,有其一定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来自当时国际与国内、主观和客观诸种因素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历史合力”。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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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在中国历史上破天荒地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纲领,同时也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中共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纲领:对外“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对内“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民主共和国”,“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①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引文中,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的是“自治”,而不是“自决”。因此,学术界对中共二大是否提出了“民族自决”至今仍存在分歧。有的人认为,中共二大已经提出了民族自决的主张。②也有的人认为,中共二大只是提出了“民族自治”与“自由联邦制”,直到1923年7月,中共三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规定“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发]生关系由各该地民族自决”,③才第一次提出民族自决的主张。④但是双方都没有对各自的观点进行具体的论证。

      笔者认为,中共二大提出的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实际上就是“实行自决”至少也包含着“实行自决”的涵义。这是因为:第一,从当时的话语环境来看,民族自决成为世界潮流。这个潮流进入中国后,人们对“自决”和“自治”的理解虽然有所侧重,但并没有什么严格的区分,“自治”也包含着自由分离权,而不像现在一样,是剥离了自由分离权的“自我治理”之义。在中共早期文献中,不乏二者并提连用或交叉替换的实例。⑤中共二大《宣言》中提出的“实行自治”,实际上就是“实行自决”的一种替换用语。⑥第二,从前后内容的一致性来看,中共二大《宣言》在开头部分已经揭露了帝国主义民族自决口号的虚伪性,明确表达了对真正意义上的民族自决的赞同和追求,⑦接下来应该顺理成章地提出实行“自决”,而不会是当代意义上的“自治”。第三,从实行联邦政体的一般程序来看,实行“自决”是蒙古、西藏、“回疆”三部成为“民主自治邦”的前提和基础。第四,正如下文将要论述的,中共早期精英在二大召开之前已经接受了民族自决的主张,而且中共在二大上做出了加入共产国际的决定,同共产国际推行民族自决的指示保持一致,是中共必须履行的政治义务。因此,中共二大提出民族自决主张,既有可能又有必要。总之,对中共二大民族纲领的理解,要联系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话语环境,结合联邦政体的一般程序以及《宣言》内在的逻辑联系,抓住实质,不能死抠字眼。事实上,中共二大《宣言》的民族自决主张已经非常明确,只不过使用了“尊重边疆人民的自主”,⑧“实行自治”等不同表述,但它们的含义同“实行民族自决”是一样的。

      由此可见,中共二大的民族自决纲领包含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中华民族对国际帝国主义的自决和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对军阀统治的自决,而后者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也是本文探讨的重点。中共二大的民族自决纲领像一部“三部曲”:实行民族自决是前提和基础,它作为核心理念,始终贯穿于其他两个环节;自由联邦制是各民主自治邦加入中华联邦共和国的中介环节和基本形式;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是中共提出民族自决纲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而,实行自由联邦制和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都是中共二大民族自决纲领的重要内容。

      中共二大提出的以民族自决为核心理念的民族纲领,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解决边疆民族问题的初步探索,具有极为可贵的开拓创新精神。但是,由于它不适合中国国情,逐步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取代。正因为如此,探究中共二大提出民族自决主张的历史原因,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思想来源:世界民族自决浪潮和国内联省自治运动的交互影响

      中共二大提出民族自决有其内在的思想基础。这种思想基础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兴起的世界民族自决浪潮和20世纪20年代初开始的国内联省自治运动的交互影响下形成的。

      民族自决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欧洲启蒙时期自然法学家用社会契约理论说明国家起源的思想——人们是根据自然权利而且是带着自然权利进入国家状态的,即使人们向国家让渡自己的自然权利,人们仍保留着收回让渡的权利的权利;国家和法律的职能就在于保护自然权利的实现。在18、19世纪欧美民族国家的建构和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民族自决思想曾产生过巨大的推动作用,民族自决权本身也随之得到了充分的宣示和传播,逐步获得了欧美国家的广泛承认。从20世纪初到二战结束之前,民族自决权处于由国际政治原则向国际法律原则转变的过渡阶段,被国际社会公认为一种“政治意义上的民族独立权、自由分离权和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⑨正如列宁所说:“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合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⑩

      对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浪潮的兴起,列宁关于民族自决的理论和实践发挥了主导性、关键性的作用。20世纪初期以来,列宁对民族自决权给予了热情而持续的关注。早在 1902年,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党纲草案》中就提出“承认国内各民族都有自决权”。(11)此后,他撰写了六七十篇有关民族自决权的文章,(12)对民族自决权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理论阐述。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始终坚持民族自决原则,把建立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同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不仅建立了统一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而且构建了平等团结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了俄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1918年初,列宁在《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中正式宣告:“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是建立在自由民族的自由联盟基础上的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邦。”(13)随后,这项宣言被载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之中。列宁民族自决理论的成功实践,不仅为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而且使它成为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解放的思想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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