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在灾荒救济中的作用

——以武汉1931年水灾为个案的考察

作 者:
章博 

作者简介:
章博,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江汉论坛

内容提要:

在1931年江淮流域大水灾中,武汉三镇是受灾最重的城市。水灾发生后,政府认识到了这次水灾的重要性,并进行了较为积极有效的救灾行动,同时设立救济水灾委员会,作为代表政府的最高赈济机构。通过考察救济水灾委员会的组织与工作可以看出,南京政府是这次水灾救济的主导者,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中央政府在社会救济中应有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局限性及职能缺失。社会力量则弥补了政府实际行政能力的不足和在救灾体制方面的缺失,充当了国家救济替补者的角色,形成与政府广泛的合作与互补。而灾荒反过来又促进了政府和社会的成长,促进了国家防灾救灾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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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06)12-0087-04

      一、灾情

      1931年入夏以后,长江流域各省普降暴雨,连绵经月。湖北境内江河湖泊水位猛涨。8月19日,江汉关水位达28.28公尺,创汉口建立水文站以后六七十年间最高洪水纪录①。在洪水威胁之下,武汉各堤先后溃决。汉口市区几乎全部被淹,灾区占全市面积99%,市内水深四、五尺与两丈不等;省城武昌淹没2/3;汉阳滨江临河处尽成泽国,街道淹水四尺左右。大水造成大量房屋倒塌,“除建筑坚固之房舍外,其余所有房屋,皆因水浸崩溃。武汉尽成一片瓦砾厂”②。房屋全倒之灾民,汉口为51%,武昌为36%,汉阳为38%。总计全倒与半倒之房屋,则汉口有93%的房屋倒塌,汉阳有80%,武昌情形稍微好些,但亦有53%的房屋倒塌。武汉三镇受灾居民在78万左右。居民的卫生状况亦令人担忧。积水的腐败食物、漂浮的人畜尸体及其它污秽物无法排除,“恶气蒸发逼人”,因此“霍乱、伤寒、窒扶斯等传染病,以非常速度蔓延于武汉区域”③,因洪水及疫病死亡的灾民在3万人以上。

      大水灾对武汉三镇造成的财产损失也是巨大的。就农业损失而言,三镇被淹农户总数为81,300户,被灾耕地面积为1,096,600亩;其中汉口最重,有98%的农户及耕地受灾,汉阳为85%,武昌地势较高,因此灾情相对而言较轻,但受灾农户及耕地亦过半,占58%④。依据金陵大学农学院之调查,武汉三镇每户被淹农作物及其它财产等各项损失,总额为4,100万,其中汉口为2,900万,武昌为300万,汉阳为900万。以每家各项损失计,汉口灾民也是损失最重的,每家为873元,三镇平均每家损失为504元。而当时中国普通家庭,每年的纯收入只有300元。因此,这次大水灾,不单使灾民全年所得的些微收入荡然无存,且超过其总额的65%。但这只是较易计算的损失,其它如“损毁之圩堤与道路,与夫秋冬作物之因积水而无法播种,其损失几何,且犹未计及焉”⑤。商业因洪水而无法运营所造成的损失,则几乎是无法计算的,最多只能提供一个大概的估计数据。据调查,“汉口方面,商人之经济损失从各方面估计,自水患之日起,截至现在止,总在一万万元以外,政府方面,种种建设之损失,亦在三四千万之数,似此情形,再加以各县人民屋宇、禾苗、畜牲种种之淹没与毁坏,总计其数,自亦应以万万为单位”⑥。

      从灾情可以看出,救灾工作及灾后的复原任务是非常艰巨的。从暂时满足灾民的吃饭、住宿、疾病医治等基本需求,到修造新房屋,购买种子、农具,恢复农业生产,恢复商业,以至修复被洪水冲坏的道路、堤防等基本设施,大范围、大规模的救灾与复原工作要求,无论对政府当局还是对社会各界,都是一种严峻的考验。

      二、政府的认识与动员

      水灾发生后,政府认识到了这次水灾的重要性,并进行了较为积极有效的救灾动员。中央政府机构及其主要领导人纷纷发表讲话,认为此次水灾是“国难”,同时积极动员全国各界及国际社会努力救灾。蒋介石亲自来武汉视察水灾,发表《告被灾同胞书》,认为鄂省“空前未有之奇灾”,“不仅影响长江人民之生计,实关系中华民族整个之生存”⑦,勉励全体党员、党政军各界及全国同胞一致努力救灾,并捐米三千担赈救汉口灾民,以作表率。《中央日报》发表社论,认为此次水灾是当前重大之国难。赈务委员会在《申报》等各大报刊发表《劝募各省水灾急赈启事》,并在中央广播电台分别报告各省灾情⑧,以利劝募。国民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湖北分会与湖北水灾急赈会在呈请国民政府“速筹巨款、粮食以及各项应用之物”⑨的同时,还广泛呼吁各界人士救济湖北省及武汉市灾民。急赈会在京、津、沪、汉各报登乞赈启事,请各界人士“宏生死骨肉之心,存慈航普渡之念”⑩,救鄂省及汉市之灾黎。

      在呼吁各界努力救灾的同时,政府还以政令的形式,命令所属各机关积极救灾。中宣部特规定救济工作六项,令各地党部遵行,内容主要为调查、宣传灾况,协助政府筹办急赈,研究免除水灾及讲求备荒之法(11)。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56次常会及国民政府第十次常会,都对救灾问题做出了决议。内容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几项:节约救灾;捐薪助赈;保护耕牛;责成各级官吏全力救灾,违者严惩等。国民政府根据以上决议内容,分别向行政院、监察院及直属各机关颁布救灾紧急令七条(12),命令各级官吏严格执行,积极救灾。

      政府的宣传与动员,对各级党政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影响是很大的,《国闻周报》对此评价:“全国上下,中外人士,虽未能预防于未然,但补牢之举,努力救灾,则尚知积极也”(13)。

      三、救灾组织与工作

      我们以国民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为例来进一步考察政府的救灾组织与工作。1931年水灾发生之初,全国赈务事宜由中央赈务委员会统管。但随着灾情的发展,赈务委员会因组织力量薄弱、经济实力有限,对1931年这样全国范围的严重洪涝灾害,工作显得力不从心。为了广泛动员和集中全国及社会各界的力量进行救灾,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救济水灾委员会,作为1931年水灾的专门救济机构,赋予办赈最高权限,接管赈务会所办的水灾救济工作。救济水灾委员会的救灾对象是全国各受灾区,因此虽在武汉开展了多项工作,但毕竟总会址在上海,距离武汉太远,而武汉灾情又极重,于是在武汉设立救济分会,具体执行总会的救济方针和措施,并通过接收总会拨发的赈款赈品,然后交由其它办赈团体散发或补助其它办赈团体的方式,将总会与地方办赈团体联系起来。因赈务委员会主要在水灾初期发挥作用,因此不足于考察救灾的整个过程;救济分会又主要是在国民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与湖北及武汉各种办赈机关团体之间起到一种联络和协调的作用;而国民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不仅参与了救灾的整个过程,而且是当时办赈的最高机关,直接代表国民政府,对分析政府在救灾中的作用来说是一个很好的考察对象,这是笔者选取国民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为研究个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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