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四运动时期及其稍后的商会改选问题,一直受到商会研究者的重视。特别是1920年上海商会的改选更是令人关注,学术界对相关问题也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上海商会在五四运动之后的这次改选,“是一次划时代的历史性改组,也是当时上海新旧两代民族资本家地位升降、权力转移的信号”,“是上海商会建立以后的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的历史转折点,它意味着这个上海工商界的重要社会活动舞台上绅商时代的结束和企业家时代的开始”①。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上海商会此次改选虽然原有正副会长以及旧的会董多数未再续任,但“并不是‘新派’打倒‘旧派’的结果,而是商会的制度使然。”这次改选对于上海商会来说,也并不“具有新旧交替的历史转折意义”②。 本文并非针对上述1920年上海商会改选问题的不同观点进行辨析,而是以无锡商会为例对该时期的商会改选风波进行探讨。众所周知,五四运动前后近代中国政治、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变迁均呈现出新的特点,传统与现代的新旧之争在各个领域都十分突出,甚至在一些领域形成激烈的交锋和冲突,造成某种震荡性的社会效应,对其后中国近代历史的发展走向产生了不容忽视的重要影响。这种震荡效应在类似商会这样的民间工商社团中也有所反映,其具体表现可从商会的改选风波窥见一斑。 需要指出的是,对这一时期商会改选问题的考察,当然首先需要对上海商会这样有着举足轻重影响的商会进行重点研究,但同时也很有必要分析更多的个案,包括对一些中小商会加以剖析,这样才能更加全面地了解和把握该时期的商会改选以及探讨由此所折射出的诸多问题。不仅如此,近20年来的商会史研究虽然发展十分迅速,取得了一系列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但也主要是关注于上海、天津、苏州等地的商会,对其他地区商会的探讨仍比较薄弱。 一、会董改选前的“新派”与“旧派”之争 无锡商会诞生于清末的1905年,时称锡金商务分会,是近代中国较早成立的商会之一。故而后人有称:“无锡商会之成立,后于上海,而先于各地。”③1919年3月无锡商会改选之前,按惯例由商会向所属各业发出通告,要求在限期内公同推选本业会员,并将推定会员姓名暨年岁、职业、住址等详细开单函送商会,以便依次选举会董和正副会长。各业随即按部就班地援例推举会员,似乎并无什么新的异常情况。 不过,由于此前江苏有的商会在改选过程中出现过纠纷,并且在同年4月初江苏商会联合会大会期间由泰县、瑶湾、界首、沙浦等商会代表提议,对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应作出明确规定,以息争端。大会经过讨论,拟定如下两条:“一、非入会会员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二、自公布之日起至选举之日止,暂停入会。”同时,江苏商会联合会致公函江苏省实业厅请转呈农商部。农商部遂发布第876号指令:“查该省商会联合会事务所议定商会会员选举资格两条,为杜选举竞争起见,核于商会法尚无抵触,应即照准办理,除通令各省实业厅遵照外,仰即通行各商会一体遵照可也。”④ 无锡商会此次改选,起初的进展比较正常和顺利,各业推选的会员均陆续在当地报纸刊布,并确定7月5日投票改选会董。但在会董改选之前,商会内部开始有人对改选的203名会员中的部分人提出了两点质疑。一个是会董连任期限问题。按照《商会法》第24条的规定,会董连任以一次为限,而改选的会员中张鸣球、祝兰舫、周舜卿、华叔琴、吴方之、史问耕、高季莲、秦歧臣、杨经笙、荣德生、顾叔嘉、高映川、唐水成、杨翰西等人,均曾连任会董一次,应该不具备被选举权。另一个是拥有被选举权会员的年龄问题。《商会法》第20条规定,会员年龄未满30岁者,无被选举权。但当选会员中程炳若、钱敬之、王积卿、杨蔚章、华凝云、蔡竹君等人,年龄均不足30,所以也不应具有被选举权。 类似的情况以前也并非未曾发生,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商会能够正常地加以处理,不会影响到会董的改选。但此次的质疑和争议似乎有较为特殊的背景,其背后所体现的是两种不同力量的较量,被时论称之为“革新派”(“新派”)和“守旧派”(“旧派”)之间的角逐。所谓“旧派”当然指的是那些年龄较大、过去已担任商会会董的一批人,“新派”则是指那些年龄较轻、希望通过此次改选进入商会会董领导层的一批人。上述对会董连任问题提出质疑者,显然系“新派”所为,而提出年龄不足30岁不得享有会董被选举权,则明显是“旧派”有针对性的反诘,并且双方均以《商会法》的有关条文规定作为依据。 随着会董改选日期的日益临近,双方的争议和角逐也越来越突出,而且都借助报纸这一公共舆论工具互相指责。“旧派”在报上以“商界同人公启”的名义,首先说明历年商会选举并无弊端,也不存在所谓“盘踞”会董现象。“吾邑商会创设十余年,历任会长、会董,悉凭会员秉公推举,与议员之运动选举者不同,是以历久尚无弊窦。今有议者,谓历年会董更动极少,不无盘踞之嫌。殊不知会董大半出于业董之有资望者,某业有事先由某业会董出任调查处理,无效再开大会公决之。”此外,还解释“会长、会董均尽义务,并无俸禄,此又与议员不同之点,即如历届会长、会董连任,报部之后,部中并未驳请撤销,吾邑如是,他处亦如是也。”这显然是想说明商会领导人实际上无并什么实际利益,只是尽义务,即使连任也均报由农商部批准,各地商会都是如此,并非无锡商会的独特现象。在进行解释的同时,“旧派”还针锋相对地公开批评“新派”企图运动改选,“觊觎会长等职,欲以选举议员之法行之,开出名单,大肆运动,揣度其意,无非视商会为利薮,彼果如愿,我等商人悉为鱼肉,可不惧哉?”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