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省议会与省长之间的冲突

——以江苏省议会弹劾省长案为例

作 者:
朱英 

作者简介:
朱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教授,湖北 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内容提要:

民国时期的江苏省议会曾通过弹劾省长齐耀琳的议案,形成地方议会与省长之间的激烈冲突。之所以出现这一局面,首先是由于齐耀琳用人、主政不当以及对省议会的决议案实施不力,但江苏省议会部分议员因未达加薪目的,为发泄私愤而对齐耀琳大加指责,其弹劾齐耀琳之举也并非完全出于公心,从而加剧了省长与省议会之间的矛盾冲突,再加上机工捣毁省议会的突发事件又使这一冲突趋于白热化,议会与省长之间的矛盾已无法协调。这说明民国时期的所谓议会制度尽管从表面上看已经建立,但议会实际上并没有确立应有的权威,加上议员自身各方面素质的限制,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另一方面,齐耀琳的被迫辞职又说明省议会对监督和制衡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多少也能够起到一定作用。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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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7)01-0160-10

      1920年6月17日的《申报》发表了一篇题为《苏浙两省会与两齐》的“杂评”,评论苏浙两省议会弹劾时任两省省长的齐耀琳、齐耀珊兄弟之事,在当时十分引人注目。这篇杂评称:“苏浙本兄弟之省也,苏浙之长行政者又兄弟也,故苏浙两省表现之政象,无一而非兄弟。苏浙两省议会,亦兄弟之省议会也,今因兄弟之省之政治不良,而各弹劾兄弟之省行政长,故两省会议员之举动亦兄弟。”不难发现该杂评的引人入胜之处,是通篇都十分巧妙地使用了“兄弟”一词。在此前后,齐氏兄弟成为当时报刊舆论颇为关注的人物,也使人们对省议会弹劾省长的事件越来越重视。

      齐耀琳系吉林伊通人,进士出身,齐耀珊为其弟。二人早期皆入李鸿章幕府,后又追随袁世凯。齐耀琳在清末曾出任江苏和河南布政使、河南巡抚,民国后相继任河南、吉林、江苏按察使、江苏省省长、参政院参政、内务总长等多职。其弟耀珊在清末曾任江汉关道,民国后也先后出任浙江和山东省长。

      民国时期齐氏兄弟二人同时出任江苏、浙江这两个重要省份的省长,本是齐氏家族令人称道和羡慕的光宗耀祖之举,但二人却同时遭受省议会的弹劾,并饱受社会舆论的批评指责,又在齐氏家族史上留下了不甚光彩的一页。齐氏兄弟受到弹劾以至不得不灰溜溜地辞职离去,除了兄弟二人自身在主政方面的举措失当等原因之外,也反映了民国时期中国政治生态的一些特点。鉴于史学界过去对这一问题较少注意,迄无专文论述,本文拟侧重就江苏省议会弹劾省长案的具体情况略作阐述。

      一、江苏省议会弹劾省长的原因

      根据1913年4月2日民国北京政府颁布的《省议会暂行法》第17条之规定:“省议会对于本省行政长官,认有违法行为时,得以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提出弹劾案,经由内务总长,提交国务院会议惩办之。”[1] 依据这一条例,民国时期省议会弹劾省长的案例并不鲜见,其理由一般都是指控省长用人失察、庇护官僚、破坏预算,导致政治腐败和财政混乱。1920年浙江省议会弹劾省长齐耀珊,即指出齐“到任以来,政治腐败,达到极点,种种违法,罄竹难书,举其大者,约有六端:(一)引用私亲,(二)克扣警饷,(三)玩视交代,(四)破坏预算,(五)侵越职权,(六)宠任劣员”[2]。虽然各省列举被弹劾省长的违法之举略有不同,但实际上大同小异。齐耀珊在浙江被弹劾的原因,除牺牲浙江地方利益以迎合北京政府的举动外,主要也是破坏预算、任用亲故、包庇僚属、吏治腐败引起浙省议会的强烈不满。齐耀琳任江苏省长以后,“因用人行政,颇为苏人反对”,加之其举措又常常与省议会相冲突,也引起苏省议会不满。1920年6月张福增等近20名议员提议弹劾齐耀琳案,该提案以充满指责和和悲愤的口吻,称“江苏省省长齐耀琳任职以来,吏治之腐败,财政之紊乱,为从来所未有。不肖之徒,汇聚辐辏,罔利虐民,为虎作伥,合境怨言,呼吁无门。本会为民喉舌,义难缄默,前后数年,决议咨请查办之案,无虑数十起,实欲借此小惩,为彼大诫,而齐耀琳始终徇庇,置若罔闻,凡僚属之节经本会指责者,非置于善地,即特加褒奖,似此怙恶不悛,上下一气,豺狼当道,安问狐狸?”[3] 由此看来,齐耀琳自担任江苏省长以后不仅毫无政绩可言,而且充满劣迹。

      以上还是比较笼统的批评,按照苏省议会的指控,齐耀琳主要有以下种种违法之举,理应受到弹劾。

      其一,“违反省议会暂行法”。这方面的具体表现甚多,首先是在省预算方面违反省议会暂行法的规定。如1918年度苏省岁出入预算案复议议决后,齐耀琳虽在形式上予以公布,但却将其中“省有营业收入一项,预加说明”径自删除。又如1919年度预算案由苏省议会二次议决依法咨回后,齐耀琳在省长公布令中,“妄自除外,大加注说”,甚至“将本会议决法案任意更改”。其次,违反省议会暂行法赋予省议会应有权利的规定。按照规定,各省财产之管理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省议会有议决之权。苏省议会据此在1918年常会期内议决划分省款主管机关,咨请公布。但齐耀琳“既不咨交复议,亦不咨请撤销”,自行制定管理办法,通令实行。次年苏省议会临时会议议决咨催,齐仍以“本省长体察至再,当可无事变更一语,答复了案”,实为“以破坏法律之手段,济紊乱省款之野心”。再次,违反省议会有权议决本省财产及营造物处分权的规定,以个人私意将此权授予少数委员。如南京贡院基地房屋,大部分系江苏省有财产,小部分为皖省公产,苏省议会在1916年常会中曾议决改进市场一案,咨由齐耀琳转咨皖省省长,派员会同本省在该地改建市屋,租赁商家。但经办此事之委员违背法案,拟擅自将某地变卖,齐耀琳对委员所呈办法既不据案驳斥,又不交会议决,贸然批准照行。俟苏省议会二次议决否认,又延不公布,并声称贡院系苏皖两省公产,不能由苏省议会单独议决。虽然一省议会确实不能议决两省共有公产,但法律也未授权一省之行政长官有擅自处理两省公产之权,何况苏省议会的决议案是请齐耀琳转咨皖省长派员共同会商具体办法。因此,苏省议会认为齐所持之理由并不能成立,是以其私意否认省议会的议决案,属违法授权行为。[4]

      其二,“违反官吏服务令”。按照官吏服务令的规定,凡官吏有统属关系者,不管以何种名义或方式,均不得馈受财物。另还规定除年节、星期、病假及其他法令所定休假日期,及遇有特别事故经主管长官批准给假者外,不得请假。未请假擅离职守者,应按县知事惩戒条例予以处分。而齐耀琳每届其母与其夫妇寿辰,即于署内大肆庆贺,收受财物。各县知事,均不请假,争先恐后地相率到省,前来祝寿。此外,1919年江苏候补人员贝祖善、陈超衡等四人以汽车和妓女馈送金陵道尹俞纪琦,苏省议会议决咨请查办,齐耀琳仅以“查无实据,空空咨复”。省议会再次依法质问,齐又以“非行政事项”相推诿,始终不将查办经过情形和盘托出。俞纪琦还抽烟嗜赌,喜好冶游,屡遭舆论批评,而齐耀琳却长期置若罔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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