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网络与社会控制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新桂系对广西乡村社会的治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琴(1976-),女,广西全州县人,博士,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社科部讲师,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研究,广东 广州 510665; 张伟,中山大学历史系。广东 广州 510275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家

内容提要:

1930年代,新桂系重新掌握广西政权之后,大力推行乡村基层建设。通过行政编组,理顺了基层行政体系;接着又实行“三位一体”,将乡村基层的公所、民团、学校三种机构有机统一起来;同时,又培训青年知识分子担任乡村基层干部,从而建立和健全了基层政权组织体系,稳固了其在乡村的统治基础。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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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91/2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06)06-0183-05

      1930年代初,新桂系主政广西之后,为了加强对广西的控制,提出“建设广西,复兴中国”的口号,并把乡村建设作为“广西,亦即整个全中国之希望”,[1]制定了“三自”、“三寓”政策,在广西开始了大规模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建设工作,其中“健全政治基层组织,推进建设事业”[2]成为其政治建设的重点。这里的“健全政治基层组织”主要针对乡村而言。今人对新桂系的研究虽然日益深入,然对新桂系时期广西基层政权的研究大多偏重于宏观的把握,而缺少微观的分析,本文则试图从微观角度对广西基层政权的建构做一阐释。

      一、行政编组与政权下移

      广西基层政权的建构是从行政编组开始的。1930年代以前,广西同全国各地一样,县以下并无严密的政治组织。由于广西地处西南边陲,多民族杂居,因而,基层组织形式更加混乱,各种组织层级不齐、名目不一。1928年广西省农民部曾对部分县行政区划做过专门调查,调查发现:上林县为区——团——排(甲)——乡制;宾阳县为区制;横县为区——团制;全县为乡——区——段制;灌阳县为乡——堡——(区)制;平乐县为区制;蒙山县为区——段制;永福县为区制。上林等八县除宾阳、平乐、永福相同外,其余五县均不一致,而且八县包含了一级制、二级制、三级制,甚至还有四级制四种层级结构,行政组织体系较为混乱。[3]

      而乡村行政机构松散、组织混乱的局面,不利于政令传达。政令从上到下传达,往往只能传达到县,很难传达到乡村。正如当时有人说:“乡村乏严密之组织,虽有政策,亦不能深入民间,”[1]从而导致“行政上面常常不能收上下一致之效,上面的精神没有方法直贯到下层,而下层的情况,上层也不容易得到透彻的认识,彼此隔膜,工作上遂发许多障碍”。[4]

      这种混乱的组织形式,与新桂系集团的要求大相径庭。正如白崇禧所说:“举凡政治的组织,都应像宝塔的树立一样,下层的基础愈坚,则上层的建设才能永久,如只单重上层的庞大则上重下轻,成为侧置的形势,则未有不崩溃倒塌的。”[5]时任民政厅长的雷殷也谈到:“国家如是一座大建筑物,地方基层组织就是这建筑物的地基,地基坚固,建筑物就不会坍倒,基层组织健全,国家就不致轻易被撼动”。[6]否则,“一群众多之人民,若不加以编制组织,是谓之乌合,又谓之—盘散沙,毫无用处”。[7]所以,在新桂系看来,要想加强对乡村的控制,必须从根本上重新建立新式乡村行政机构。

      1932年9月,新桂系以广西省政府的名义颁布《广西各县甲村街乡镇区编制大纲》。大纲规定县以下的行政组织编制:农村为乡,城市为镇,农村民户多于城市民户的地方,城市归并农村为乡;城市民户多于农村民户的地方,农村民户归并于城市为镇。乡、镇以下,农村为村,城市为街。村、街之下为甲。甲由户组成,以10户为一甲,10甲为一村(街),10村(街)为一乡(镇)。甲设甲长一人。村(街)设村(街)公所,村(街)长一人,副村(街)长1-3人。乡(镇)设公所,乡(镇)长1人,乡(镇)副长一人。[8]新桂系要求:“凡人必归户,户必归甲,甲必归村街,村街必归乡镇,不许游离自由,无所归宿,这便是本省现行之组织。[9]甚至“工商业团体及公共机关如商店、工厂、公署、学校、会所、社团、寺庙、祠堂、教堂、船舶等皆分别编制为户”。“任何人不分久居暂居或旅行,必须编户及入户,违者由甲长报告村街长依照户籍人事登记惩处”,[10]少数民族居住区也依照广西省政府颁布的《广西各县苗瑶民户编制通则》规定,进行行政编组。这一举措使得广西有效统一了农村的行政组织名称与行政体系。

      此外,乡镇公所都有一定的办公经费。乡镇公所之经费“由县地方收入或区地方收入项下支给之,其有区之县由区地方收入支给为原则。村街公所之经费由乡镇收入项下支给之”。[11]村街公所办公费“最高以每所月支国币2元为度,最低以每所年支国币6元为度”。[12]当时估计一村全年支出用费,包含村公所、基础学校、民团及其他用费,共须300元左右,较大点的村还不够。[13]乡镇公所的各项支出经费按照民政厅规定预算每乡镇公所每月经费43元,全年516元。[14]

      对于区的设置,广西省政府则规定:县之下一级为区,各县各依其原有区域面积之大小,乡镇之多少,及其地方之山川形势,及经济交通等状况,划分为3至10区。每区至少有10乡镇,不足20乡镇之县,且无特殊情形者,不必设区。1934年10月又作进一步修正,规定:县因区域辽阔,形势险要,或户口繁多,得化设为若干区。除地面辽阔,形势险要之区域外,其余每区以万户以上为原则,不满两区以上之县不设区。根据以上之规定,全省经核定204区。区公所之性质,在1935年度之前,属于地方一级基层政权,中间曾经一度全部裁撤,至1938年度,又陆续恢复,虽名称仍旧,而实质上已改为县政府的派出机关。

      至1934年,全省基本完成甲、村街、乡镇、区的组织编制,全省99个县共2312个乡镇,24068个村街,247425个甲,2620742户,13651167人。[15]编组后的基层组织成为县——(区)——乡镇——村街——甲,名称统一,体系完整。通过编制甲、村街、乡镇,新桂系建立和健全了县以下基层政权机构,行政权力下移到基层。行政编组的意义其实并不仅仅在于乡村基层组织名称的整齐划一,而是广西当局借此编织了一张庞大的行政网络,行政的触角直接下延到每家每户之间,把全省人民纳入了掌控之中,从而奠定了新桂系统治的基础。正如黄旭初所言:“整个广西一千二百多万的民众都归到这个系统之下,好似一顶很严密的鱼网笼罩着一样。”[16]“有了系统,好像有了一条绳子把人民与政府上下联结起来,一牵便动”。[17]如此,无疑强化了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中的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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