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20年代末绥远旱灾救济中的政府角色分析

作者简介:
于永(1965-),男,蒙古族,内蒙古喀喇沁旗人,内蒙古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院长,教授,史学博士; 布仁吉日嘎拉(1964-),男,蒙古族,内蒙古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副教授。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2

原文出处: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1926-1929年,绥远地区发生了百年不遇的旱灾。绥远地方政府组建了救灾机构,制定了救灾的规章制度;采取了调查灾情,报告、宣传灾情,筹集款、物,发放籽种,施粥、平粜、工赈,设收容所,剿灭土匪,防疫,防灾等种种措施;部分地履行了政府的职能。但是由于军阀混战,政局动荡等原因,政府更多的注意力在如何筹集军费,如何调运军队,而在筹集赈灾款项,剿灭土匪和调运赈灾物资方面,力不从心,导致土匪猖獗、赈款赈物杯水车薪,不敷分配。大部分灾民因为得不到政府的救助,卖儿鬻女,流离失所,酿成一幅悲惨景象。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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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623(2006)06-0037-05

      20世纪20年代末的绥远包括今内蒙古西部的乌兰察布盟、呼和浩特、包头、巴彦淖尔盟、伊克昭盟等地区,有17个县(设治局)和15个蒙旗,村落7000,人口300余万。20世纪20年代末的绥远旱灾发生于1926-1929年。此次旱灾1926年已见端倪,经1927年的春旱,到1928和1929年,灾情达到最严重的程度,受灾地区遍及全省,受灾人口达149万余人。

      “灾”是自然现象,“荒”是社会现象。二者因果联系的程度取决于社会防灾与抗灾的力度。政府是防灾与抗灾的当然组织者。在20世纪20年代末的绥远旱灾救济过程中,政府发挥了怎样的作用,笔者以绥远省政府为对象,兼及中央政府和县政府,予以初步阐述和分析。

      一、政府的救灾工作

      (一)组建机构,制定规章制度

      1926年春夏之交,绥远全境干旱,庄稼多枯死。同时,晋军、奉军联合进攻国民军,10余万国民军经过归绥、河套向西溃退。国民军西撤,土匪乘势蜂起。9月,晋军入归化城。旱灾、兵灾、匪灾交织在一起。据不完全调查,到该年的11月份,受灾难民已经达到60余万[1]。在这种形势下,1926年10月20日,绥远地方人士组织成立了“绥远旱灾兵灾救济会”,李景泉为会长,郭象伋为副会长①。11月份,晋军支持的归绥道尹公署成立了全区性的赈灾机构“绥远赈务处”,附属于绥远特别区政府。“绥远赈务处”没有赈灾物资,是空架子,继续由“绥远旱灾兵灾救济会”做实际的赈灾工作。

      1927年11月,奉军赶走了晋军,控制了归绥城,奉军将领郭希鹏代理绥远都统。1928年1月23日,绥远特别省召集地方绅商各界,组成了绥远灾民救济会,推都统郭希鹏为会长,垦务局总办孟斌仪和杨名声为名誉副会长,政务厅厅长刘亥年,财政厅厅长杨在中,归绥道尹刘廷选,警务处处长刘振东,平民教育处总办郭象伋,绥远总商会会长范瀛洲为副会长[2]。1928年初,南京国民政府组织“二次北伐”,奉军失败,退到关外。4月,晋军重新控制了绥远地区。此时,绥远的灾情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灾民占全区人数1/3以上。绥远特别省政府鉴于灾情重大,设赈务处,负责赈灾工作。救济会、商会、农会、教育会等地方团体,合组了绥远赈灾委员会[3]。

      到1928年底,绥远已经有了3处赈灾机关,分别是省政府附属的赈务处,国民党党部指导委员会及各机关法团组织的赈灾委员会,地方人士组织的旱灾兵灾救济委员会。这三个机关不相隶属,事权不一,办事迟滞。徐永昌主政绥远后,决定整理赈务,合并赈灾机关、团体为一处。1928年12月16日,取消了原有的赈务处、赈灾委员会、救济委员会等机构,合组绥远省赈务会。徐永昌兼任绥远省赈务会主席,由省政府委员2人(民政、财政两厅长)、省国民党党部指导委员会2人、地方各法团7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下设事务、执行、监察三处。执行处分为筹募、调查、放赈、采运、保管、工赈、平粜等七组。服务人员驻省办公。

      绥远省赈务会成立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包括:《绥远省赈务会组织章程》、《各县办赈人员负责救济灾民办法》、《绥远工赈监督通则》、《借用籽种办法》、《借用耕牛办法》、《临时借用籽种办法》、《工赈进行大纲》、《集款购借麦种委员会简章》、《绥远省各县平粜局章程》、《萨托两县渠工管理处暂行办法》、《限制各县人民请求拨车买粮办法》①。1929年12月,民政厅在行政官吏考核条例中还提出,对于办理赈务异常出力者,予以奖励。办理赈务不力或者擅自挪用赈款者予以惩戒的规定[4]。

      20世纪20年代末的绥远旱灾并非一省之灾,整个华北地区,均遭受了严重的旱灾。范围之大,程度之深,是历史上罕见的。为了开展救灾工作,南京国民政府也成立了赈灾组织“国民政府灾赈委员会”,各部长直接负一部分责任,财、铁、内、外部长被任命为委员。1928年9月4日,“国民政府灾赈委员会”在南京召开会议,到会者有薛笃弼、王正廷、许世英等,决定了赈济标准:第一,地方偏灾,由省政府办理;第二,新稼已经收者不赈,但是旧灾过重地区,可酌情工赈;第三,虽有一部分受灾,但是地方富庶,政府尚有余力者不赈;第四,中央赈款以办工赈不办急赈为原则;第五,确实有办急赈必要时,以施粮为原则;第六,工赈以用人多、工作易、就地施工与防灾有关为原则[5]。

      (二)采取多种措施,开展救灾和防灾工作

      1.调查灾情。调查灾情,弄清灾情程度,是救灾的前提。绥远省政府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绥远省赈务会组织章程》明确规定调查灾区及赈务状况是执行处的职权。绥远省政府的灾情调查依然是由政府逐级下达命令,由村而乡而区而县,逐一汇总到省政府。绥远省赈务会多次根据需要制定灾情调查表,令各县调查。有国民政府下令调查的内容,有绥远省赈务会自行调查的内容[6]。

      1929年1月,赈务会准备对归绥县亦贫人群进行赈济,归绥县政府奉命进行调查,得到比较准确的数字:第一区305人,第二区276人,第三区423人,第四区239人,第五区578人,第六区178人,共计1999人[7]。

      通过各县的调查报告,对全省灾情,除了蒙旗外,已经基本掌握。

      表1 各县灾民人数统计表

      县名 人数 县名 人数 县名 人数

      归绥104722固阳 22600 包头 97875

      临河 62887兴和 74149清水河44000

      萨县207683武川 61419 五原 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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