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代理人:北京旧城的寺庙与铺保(1917—1956)

作 者:

作者简介:
董晓萍,北京师范大学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北京 100875;   董晓萍(1953—),女,辽宁省大连市人,北京师范大学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教授。

原文出处: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在过去北京旧城寺庙研究中,大都假设有一个具有自我社会功能的中下层寺庙群,它们由政府系统和宗教系统管理,政府管理系统的变迁引起宗教管理系统的变迁,但这种研究忽略了寺僧本身的能动性。实际上,从对北京史志、民国寺庙档案、公私合营前铺保资料、寺庙碑刻和口述史的综合研究来看,寺僧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一批中下层寺庙中,寺僧与铺保相结合,利用城市流动人口与流动经济资源,保证了寺庙的生存,也支持了铺保经济。当然北京内外城的寺庙和铺保关系有不同层面的差异,但也有一定联系,对两者作比较研究,还能进一步深化对北京旧城社会史的认识,了解保护北京文化遗产的复杂性与特殊价值。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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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K8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0209(2006)06-0035-10

      在北京旧城的寺庙研究中,大都假设有一个具备自我功能的寺庙群落,它由政府管理系统和宗教系统两方面管理,并由政府管理系统的变迁引起宗教管理系统的变迁,但这种研究忽略了寺僧本身的能动性,也还不能解释寺庙在世俗社会包围中的具体生存方式。近年我们在调查中注意到一个中介——铺保可以推进这方面的研究。铺保,是在政府和寺庙中间由一个商号做担保,以确保寺庙社会运行的合法性,包括寺庙生存的经济能力。然而,1956年以后,寺庙归公,商号公私合营,大多当事人现已过世,也很难把寺庙和铺保联系起来研究。在解决这个难题时,洪福寺成为一个重要的个案。

      洪福寺,又名“红佛寺”、“宏福寺”或“弘福寺”,是位于北京旧城外一区西兴隆街的明建佛庙,已有四百余年的历史,明清北京地方史志和北京民国政府档案对它都有记载①。在它的周围,有著名的西打磨厂胡同、北翔凤胡同、栾庆胡同和贾家花园胡同,都是商号会馆云集之地。在西兴隆街东口,有一座基督教教堂,教堂北面是正阳门,正阳门背后是故宫,从西口出去是北京老火车站,南口是大栅栏,洪福寺就被包围在这样一个传统商业区的市民经济海洋中。它的寺僧和多个铺保现在还可加以调查,它的田野资料可以结合历史文献和民国寺庙档案进行研究,它的寺庙管理与政府和铺保的关系资料是一个比较清晰的系统,有助于研究者观察和分析。另外,洪福寺地处北京内外城和北京与外省经济交流的枢纽地带,寺庙本身还有不少向外延展的活动,也可以进行比较研究。它的各种资料在时间上还有一定的连续性,特别是民国初至1956年期间的资料比较详细,可以作比较系统的研究。由于洪福寺具备这些条件,我们将它确定为一个研究对象。

      从文献和调查资料看,洪福寺是借助了民国政府批准的铺保才得以生存的,但它与民国政府的矛盾也因铺保而起。寺僧和铺保都要服从民国政府的管理,但他们又都利用民国政府政策的疏漏,获取了利益而又逃脱了部分行政责任,从而双双成为一种流动代理人。结果,寺僧保住了寺庙,铺保也获得了一些生存空间。从寺庙和铺保的角度看北京旧城寺庙,可以得到一些新的认识,本文重点讨论寺庙与铺保的关系及它们各自的角色与功能②。

      一、寺庙与民国政府的关系

      自1917年起,洪福寺住持开始把后院空地租给商号,并引荐商号当本庙的铺保,这就使寺庙与铺保发生了关系,直至1956年,延续了近40年。民国政府档案对此多有记载,我们从中能看出,民国政府对寺庙和铺保的管理政策,三方的矛盾焦点与磨合过程。

      民国政府要求寺庙找铺保以证明其合法性,这使铺保成为政府管理寺庙的一个行政环节。当然,铺保的存在要早于这个时期。从我们目前搜集到的史料看,在清康熙年间前门商号的碑刻中,已有类似的名称。在民国寺庙档案和其他工商档案中,也有关于铺保的多种说法,如“庙保”、“铺保”、“中保”、“铺伙”、“铺户”和“伙友”等,我们对各种称呼的由来及其指称范围都可以追究一番,但这些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以就不去细说。仅就民国政府的此举讲,在政府对寺庙不投资和宗教系统不投入的情况下,要求铺保介入,给铺保摊派宗教经济负担和行政责任,这对政府是有利的。但此事也要对寺庙有好处,否则寺庙自己就不会积极主动地去找铺保。洪福寺正是这种主动者,在它的档案中,有五种庙照,即自清光绪五年(1879)僧箓寺金批入册庙照至民国三十年(1941)庙照,持续62年,在我们以往看到的庙照中,这是数量较多的,其中还有庙产庙照和地税契照两种形式,也比较少见。值得注意的是一张“民国十八年(1929)地税契照”,因为从档案和调查看,洪福寺是通过给民国政府缴纳土地税的方式,招进了比其他寺庙多出几倍的铺保的,反过来它也让民国政府承认了寺庙出租庙内土地的合法性,从而把寺庙和铺保绑在了一起,这对洪福寺后来在战争中和战后的生存起了关键作用。

      民国政府、寺庙和铺保三方关系的建立过程,是寺庙每年要向民国政府提交三份报表,即户口登记表、铺保登记表和庙产登记表。民国政府以检查报表和重新颁发庙照的方式管理和控制寺庙。住持和铺保都是被注册登记的检查对象,民国政府再通过他们,管理其他寺僧和商号从业人员,于是他们便成了民国政府在寺庙里的基层行政代理人。

      在这些登记资料中,洪福寺的特殊之处在于,民国政府在考察庙产登记表时,也要从住持和庙内铺保双方取证,并且还很重视庙内铺保的举证材料,这在其他寺庙是没有的。其他寺庙的铺保都是在庙外的,也叫“庙保”。洪福寺则不然,它的庙内铺保也能起证明作用,这就是它长年廉价招租后院空地获得的殊遇。但洪福寺内的铺保依靠庙内空地盈利,也在庙产权上引起了民国政府的注意,而如果住持和铺保都是民国政府的被动代理人,他们就应该老实听话,可实际上寺庙和铺保每次都被政府批评为申报“不符”,就是说他们不够听话,而他们在这一过程中,也不跟民国政府硬顶,而是用心搞好寺庙与铺保的内部关系,然后再共同应付民国政府。这一磨合过程体现为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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