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夏契约及其制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彦龙,宁夏大学人文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赵彦龙(1966—),宁夏西吉人,宁夏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西夏文书档案。

原文出处:
宁夏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新近出土、考释并公布的大量俄藏、英藏、国家图书馆藏的西夏契约文书,是一种真正的原始文献,对于研究西夏时期的社会生活、经济状况等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借助于西夏法律和出土实物契约,本文主要探讨了三个方面的内容:西夏契约的种类,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和典当契约三种;西夏契约的基本内容,即立契时间、缘由条款、事实条款、还贷(典)约定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立契者等人的签名画押;对西夏契约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探讨,认为西夏政府对契约的签订和执行主要有干预制度、双方合意及订立书面契约制度、担保制度、对借贷(典当)利息的法律规定等。可见,西夏有比较完备的契约制度。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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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292(2007)04—0086—06

      西夏是由党项羌人于11~13世纪在我国西北地区建立的蕃汉联合统治的地方性民族封建政权,在我国古代占有重要地位。迄今为止,有关西夏的大量文献和实物资料不断涌现,这对于深入细致地研究西夏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特别是新出土考释并公布的大量俄藏、英藏、国家图书馆藏的西夏契约文书,是一种真正的原始文献,对研究西夏时期的社会生活、经济状况等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一、西夏契约的种类

      西夏时期的契约种类,从目前专家学者考释并公布出来的契约来看,主要有买卖契约、典当契约、借贷契约等。

      买卖契约是中国古代民事契约中主要的也是比较古老的形式之一,它是指出卖人一方将应出卖的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由买受人接受这项财产并支付合意规定的价款的协议。如,出土于黑水城地区的西夏文《天盛廿二年(1170)卖地文契》[1]518、出土于甘肃武威的西夏文《乾定酉年(1225)卖牛契约》[2] 等。

      借贷契约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在我国有比较悠久的历史,最早有文字记载的借贷契约当在西周,《周礼·天官冢宰》小宰条载:“四曰所称责以傅别。”这里所记载的“称责”即为借贷,“傅别”即为立契,由此可见,西周时期民间借贷就已出现了契约,历经秦汉隋唐的发展和演变,到了宋、西夏时已经相当完善了。借贷契约也是中国古代民事契约之一,它是指借贷双方为了实现各自的某种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目前已知的西夏借贷契约的数量比较多。如,黑水城遗址出土的《光定未年(1211)借谷物契》[3],收录在《俄藏黑水城文献》中的《NHB.NO.7779 E贷钱契》、《NHB.NO.7779 A天盛十五年(1163)王受贷钱契等》[4],国家图书馆所藏西夏文《贷粮账》、西夏文《借钱账》残片若干[5] 等。

      典当契约在西夏有很大的数量,反映了西夏社会的一种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典当是以动产或不动产作抵押而进行借贷的经济行为。它是指典当者为了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将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品典给典当商而换回所需物品并约定相关事宜的书面协议,它是一种附有赎回条件的特殊类型的契约。在典当契约关系中,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的一段时间内,典当人根据自己的实际可以随时以原价赎回典当标的物。如,20世纪初,在我国内蒙古额济纳旗境内的黑水城遗址中出土了15份汉文《天庆年间(1204)典谷文契》[5] 及《NHB.NO.7779 B天盛十五年(1163)令胡阿典借钱账》[4]322,1989年出土于甘肃武威新华乡亥母寺洞遗址的西夏文《乾定申年(1224)典糜契约》[7] 等。

      二、西夏契约的基本内容

      近年来,西夏契约文书的考释公布,为我们研究西夏社会最底层的经济状况提供了坚实的事实材料。通过考察这些契约文书,我们不难发现,西夏契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契约时间,包括立契时间和还贷(或典当赎回)时间。从目前考释公布的西夏契约文书来看,契约时间在借贷和典当契约中是必备的一项内容。如,黑水城出土的汉文《天庆年间(1204)典谷文契》第二契云:

      [天庆十一年]五月四日,立文人[刘折兀埋,今将自己]□马毯一条,于裴[处典到小麦五斗加四利,共本利]小麦七斗。其典不充。限[至来八月一日不赎来时,一任]出卖,不词。

      立文人刘折兀埋(押)同典人来兀哩嵬(押)知见人马能嵬(押)[6]

      从这份契约来看,立契时间非常完整,即“[天庆十一年]五月四日”,还贷时间是同年“八月一日”。其他如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光定未年(1211)借谷物契》、甘肃武威出土的西夏文《乾定申年(1224)典糜契约》等也都对契约时间清楚地进行了交代。当然,买卖契约一般情况下都是买卖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将卖方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了买受人,因此,只有立契时间而并无返还时间,从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天盛廿二年卖地文契》来看,完全属于这种情况。因为这种契约中的实物已经失去了主人的占有和使用权。

      (二)缘由条款。隋唐五代的契约文书一般都交代立契的缘由,如《甲子年汜怀通兄弟贷生绢契》》[8] 中所写的缘由是“当巷汜怀通兄弟等,家内欠少匹白”。但西夏契约类文书只有《天盛廿二年(1170)卖地文契》写到了立契的缘由:

      天盛庚寅二十二年,立文约人寡妇耶氏栗霜等,今自有一块豢养牲畜的零散地,有院墙,靠墙有三个窝棚,两棵柴树等,一向逸乐。耶为女千出嫁,言明:一□□院价全齿骆驼二头,双齿的一头,旧伏的一头,共四(头)。此后,对于这块土地,诸人无得口角。若有人口角,粟霜对官食言时,则按律服罪,因不实×罪,罚纳小麦三十石,一言为定。是以丈行隅,量室间,(计)二十二亩。北与耶肚吴嵬为邻,东南与耶敏(?)为邻,西与梁嵬名山为邻。立文约人耶氏粟霜(画押),同典人子没果张(画押),同典人没烈则(画押),知见人耶嵬玉(画押),梁屈千(画押),□乙嵬(画押),没西铁(画押)。出纳税(画押)。八□[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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