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籍帐制度探析

——以户口统计为中心

作 者:

作者简介:
戴建国,教授。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 200234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五等丁产簿制度从宋政权建立初年起,就作为主户的户籍制度而存在。丁籍是地方州县催科征税依据的簿书,亦是宋代客户的归属户籍;丁帐则是指依据丁籍制成的报呈丁口统计文书。宋太祖乾德元年诏书始规定成丁年龄界限,旨在更改《宋刑统》的相关法律条款,其规定仅适用于每年所奏户帐统计。上报户部的丁帐只统计户数及成丁数,是全国每年户口统计数据最基本的来源。县造税租簿是具有预算性质的用来推收税租的文书。税租帐则是汇总统计帐。宋代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籍帐统计申报体系。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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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籍帐制度源远流长,是历代王朝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制度之一。在经历安史之乱的重创后,唐代租庸调制迅速瓦解,中国古代的籍帐制度发生重要变化。随着以土地财产税为中心的两税法的实施,“以丁中男为对象的,均一的租调役来征税的理念下的计帐,完全转变为异质而复杂化的帐簿体制”,① 从而开启了唐后期至宋新的籍帐制度。

      长期以来,围绕宋代户口统计问题,国内外众多学者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在户口研究的推动下,宋代籍帐制度的研究取得了可观的成果,② 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取得了比较接近的看法。然而,由于传世文献记载不明,加之宋代制度的复杂多变,以至有学者认为,宋代户籍制度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没有任何明确、一贯的官方规定和缺乏统一性。③ 迄今为止,宋代户口统计籍帐制度仍有一些问题未能搞清,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宋代的户口统计籍帐,主要涉及五等丁产簿、丁帐、税租簿帐、保甲簿和赈济户口统计帐五种,其中又以五等丁产簿、丁帐和税帐最具代表性。本文试以这三种籍帐为主要对象,围绕户口统计,在学界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宋代籍帐制度研究中的一些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以便正确认识唐中叶以降中国古代籍帐制度的变化。一管之见,有待方家指正。

      一 五等丁产簿始设年代考辨

      宋五等丁产簿又称五等版簿。论述五等丁产簿,不能不涉及五等户籍制。关于宋代五等户籍制的确立时间,国内外学者多有论述,然分歧较大。日本学者柳田节子认为明道二年(1033)的仁宗诏书始确立五等户籍制度。④ 中国学者梁太济则认为五等户籍制的颁行时间在大中祥符七年(1014)至乾兴元年(1022)这9年间,明道二年诏书规定的第二年,即景祐元年(1034)为首次执行撰造五等丁产簿的年份。⑤ 这一问题牵涉到宋代五等丁产簿的始设年代,不可不辨。

      在探讨宋代五等户籍制时,首先应该考虑户籍制的历史继承性问题,关注唐代,特别是唐后期制度对宋代户籍制度的影响。其次应当重视当时的法律规定。法典文献是籍帐制度研究最重要的资料。法律有时不一定能得到很好的贯彻,但它毕竟是社会活动的基本规范。

      在入宋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唐律、令、格、式仍是当时有效的法律形式。《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1载:“国初,用唐律、令、格、式外,又有《元和删定格后敕》、《太和新编[格]后敕》、《开成详定刑法总要格敕》、后唐《同光刑律统类》、《清泰编敕》、《天福编敕》、周《广顺续编敕》、《显德刑统》皆参用焉。”⑥ 上述众多法典都在宋初行用之列。建隆四年(963)修成《宋刑统》后,仍然参用唐式、令。窦仪在《进〈宋刑统〉表》中云:“请与式、令及新编敕兼行。”⑦ 其所云式、令,就是唐开元二十五年(737)所订。即使到了天圣时期,“令文尚依唐制”。⑧ 既然北宋前期用唐令唐制,我们在研究北宋户口统计制度时不应忽略唐令唐制的参考价值。1998年在宁波天一阁发现了原以为失传的修撰于天圣七年(1029)的宋代令典《天圣令》。《天圣令》今存后十卷,其记载户口统计制度的《户令》已佚缺。然而存世的《田令》、《赋役令》、《杂令》有关条文却给我们以重要启迪,如《天圣令》卷22《赋役令》载宋令第9条:

      诸县令须亲知所部富贫、丁中多少、人身强弱。每因外(升)降户口,即作五等定簿,连署印记。若遭灾蝗旱涝之处,任随贫富为等级。差科、赋役,皆据此簿。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凡丁分番上役者,家有兼丁者要月;家贫单身者闲月)。其赋役轻重、送纳远近,皆以此为等差,豫为次第,务令均济。簿定以后,依此差科。若有增减,随即注记。里正唯得依符催督,不得干豫差科。若县令不在,佐官亦准此法。⑨这条令文为我们了解宋初五等户籍制提供了重要信息。关于《天圣令》的编撰,“凡取唐令为本,先举见行者,因其旧文参以新制定之,其今不行者,亦随存焉”。⑩ 换言之,在修订《天圣令》时,将业已行用的五等户籍制修人新令文中。因此可以断定,五等户籍制并不始于天圣七年。《天圣令》卷21《田令》载宋令第2条曰:

      诸每年课种桑枣树木,以五等分户,第一等一百根,第二等八十根,第三等六十根,

      第四等四十根,第五等二十根,各以桑枣杂木相半,乡土不宜者,任以所宜树充。

      此条田令所规定的以五等分户课种树木制,也并非是天圣七年新定,乃是承袭了建隆二年诏书的规定。早在建隆二年春,太祖曾“诏申明周显德三年之令,课民种植,每县定民籍为五等”,(11)开宝五年(972)《沿河州县课民种榆柳及所宜之木诏》又日“仍按户籍高卑,定为五等”,(12)从中可以看出宋五等分户制是一以贯之的。早有学者指出,户分五等五代后晋时就已出现。(13) 晋高祖天福七年(942)十一月,“以所在禁法,抵犯者众,逐开盐禁,许通商,令州郡配征人户食盐钱,上户千文,下户二百,分为五等。”(14) 后周也曾实施户分五等制。作为新建立的政权,宋代的户籍制不可能完全摆脱前朝的影响。

      《长编》卷1“建隆元年十月壬申”条载:“有司请据诸道所具版籍之数,升降天下县望……仍请三年一责户口之籍,别定升降。从之。”“仍请三年一责户口之籍”,显然是承袭了五代的户籍旧制。问题是究竟用唐九等制还是后周五等制,必须做出选择。宋太祖采用了五等制,户籍仍定为五等,以家资财产多寡分高下。《长编》卷4“乾德元年十月庚辰”条载:“诏诸州版簿、户帖、户钞,委本州判官、录事掌之,旧无者创造。”此诏规定诸州的版簿等文书由判官和录事参军掌管,如果原无版簿等文书,则造之。“版,户籍也者,汉之户籍,皆以版书之。”(15) 可知“版簿”乃沿旧称,实即户籍簿。综上所述,宋初沿用唐制,三年一造户籍,户籍簿制度早已存在,有些州可能由于五代战乱等原因致户籍簿散失亡佚。五等分户制从建隆元年起就作为宋代主户的户籍制度而存在。建隆二年太祖诏令课民种植,不过是重申了后周显德时期的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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