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元七年五月开始的括户,是蒙元时期继乙未、壬子年后,对中原地区户籍所进行的第三次全面整顿。这次括户配合地方行政系统的大规模整顿,也是元朝开始对南宋大规模用兵的军事动员。无论是地方行政还是军事动员,涉及的最基本问题就是户计问题。因为壬子年抄数时,“当时行尚书省不曾仔细分拣,至今二十年间,争理户口,不能裁决”,故次年三月尚书省颁布户口条画,用于“分间定夺各各户计”,以确定各种户计是否承当和承当何种差役。这也是中原地区最后一次全面括户,成为此后解决户计争纷的依据。此次“检会到累降圣旨”而颁布的条画,引用了自太宗至宪宗以来重要的户口法规,大蒙古时期重要户口法规大部分几乎仅见于此,因此又具有户口法规汇编的性质,是研究元代户籍制度最可靠和最重要的文献。几乎所有关于大蒙古国时期和元代人口、赋役、社会、经济等及其相关研究都视之为基本材料,多数重大论点都以该条画中的材料作为重要支撑。 这个户口条画见于《元典章》和《通制条格》,两处记载基本相同,但也有若干能够导致对重要史实产生不同理解的歧异处,使用这些材料,首先需要对它进行尽可能精审的校勘。中华书局2001年出版方龄贵《通制条格》校注本,其校注非常详尽,当然也包括《条格》和《典章》的对校,甚便读者。方先生的校勘搜罗赅博而不妄下己意,对于诸本歧异,除了明显讹误之处,其余只是如实详尽胪列,这给进一步考订文本正误提供了良好条件。 同时,这个户口条画条文繁多,内容芜杂,编排上似乎也比较混乱。在使用这些材料时,犹如进入一片森林,一方面尽管人人伐而用之,但仍有许多未尽之蕴,值得深入探究;另一方面,又常常让人只见树木而不见森林,对整体注意不够,容易断章取义。 因此,使用至元八年户口条画除了必须依赖可靠文本外,还应该尽量注意条画的整体义例,留心各个条款的适用范围,避免断章取义。本文拟讨论若干疑难校勘问题,并探讨整个户口条画的体例,以廓清不同条文的适用范围。同时,对相关的几个重要史实提出自己的看法。抛砖引玉,请读者方家不吝指教。 一、《典章》与《条格》若干条文的对勘 本文拟进行对勘的几处条画见于《元典章》卷一七《户部·户口条画》和《通制条格》卷二《户例》。所用的版本,《元典章》为台北故宫博物院的影印元刊本,《通制条格》为中华书局2001年方龄贵校注本。因为影印元刊本尚保留元代行款格式真面目,是本文讨论的重要依据之一,而存世《通制条格》最早的祖本为明初墨格写本,已失最初之原貌,所以在本文中,以《元典章》为底本,而校以《通制条格》。 二本除少量用字不同外(如《典章》之“分间”,《条画》作“分拣”;《典章》之“体例”,《条画》作“条款”等。还有一些地方二者用字互有详略,如“等”、“见”等,但均不影响文意的理解,亦不存在优劣问题,故可置而不问),重要的出入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类。 其一,《典章》有重要疏漏。 一处在《典章》第八款,驱良 蒙古牌甲户驱最后两条: 乙未、壬子二年,本使户下附籍人口,各年军籍内不曾攒报,并仰收系当差。 乙未、壬子二年,本使户下漏籍人口,因而在外另籍或不曾附籍,在后本使却于军籍内作驱攒报之人,即仰为良,充贴军户计。 这两条与蒙古牌甲驱内容明显不符,《条格》另作一款,为“军驱户”,是。此处《典章》遗漏了款名,而误将其掺入前一款内容中。 另一处分见《典章》第十六款“儒人户”,《条格》多出一段: 中统四半分拣过儒人内,今次再行保勘到委通文学,依旧免差;不通文学者,收系当差。 据此可知,中统前后的儒人户计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中统四年分拣过的,一类是中统四年未分拣过的,《典章》只提后一类,显然有所遗漏。 其二,用字不同导致文意相反,有两例,一例在《典章》第十一款,涉及的是大蒙古国时期的“断案主户”即犯案人户的财产人口处置事项,其文曰: 诸色人等因为犯事,不问罪名轻重,一例将人口财产断没,给与事主或所断官员分迄,中间亦无所犯情罪不及断没人口,今拟:在前已经钦奉圣旨并诸王令旨,忽都虎官人文字断过着者别无定夺外,其余断事官、府州达鲁花赤官员擅自断迄之人,除犯重刑者另行定夺外,余者杂犯人等改正为民,收系当差。 其间第四句《条格》作“中间亦有所犯情罪不及断没人口”。“所犯”前一作“无”一作“有”,意思相反。从上下文意看,《典章》错了,而《条格》是对的。 另一例在条画开头引用的尚书省奏文中,《典章》作: ……拟到逐款体例,所据取勘到合当差发户数,依已降圣旨再行添额,并令协济额内当差人户事…… 《条格》相异处在第三句,作“依已降圣旨再不添额”。一为“再行添额”,一为“再不添额”,文意恰好相反。撇开这句有争议的话暂且不论,整个这段话也就是至元七年八月尚书省户部颁布的《合并户例》中所言“据各路见取勘不当差户计协济见当差户计”① 的意思。合并户例中所谓的“不当差户计”即原先因漏籍或合并裹攒等原因,未计算在当差额内的户计。从至元七年五月开始,这部分原先不当差的户计被搜检出来,而成为至元八年户口条画中的“合当差户计”,但这部分户计与一般户计不同,取勘出来后,是“协济见当差户计”的,也就是说,至元七年新取勘出来的是协济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