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05X(2007)03-0038—07 唐代的法律体系是律、令、格、式,宋代的法律体系是敕、律、令、格、式,而元代的法律体系至今不明①。在元代法律史的研究中,对元代法律体系的辨析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元代法律形式、性质以及各种法律间的关系显得凌乱复杂。有鉴于此,为了全面弄清元代法律,本文运用元代法律史的既有研究成果和原始史料,重点探讨元代法律的组成、各种法律的性质以及相互间的关系,来构建一种合理的元代法律体系,并利用此体系对元代法律基本看法进行重新考量。 一、元代条格含义辨 1、广义条格与狭义条格 构建元代法律体系,须以元代的立法成果为基点。元代立法具有代表性的成果是《大元通制》。《大元通制》全文早已散佚。尽管如此,根据现存的有关资料足以能了解它的编撰结构和基本内容。关于此法,比较重要的资料有: 材料1、《元史·英宗本纪》:至治三年二月辛巳,“格例成定,凡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内断例七百一十七、条格千一百五十一、诏敕九十四、令类五百七十七,名曰《大元通制》,颁行天下。”② 材料2、《元史·刑法志一》:“至英宗时,复命宰执儒臣取前书而加损益焉,书成,号曰《大元通制》。其书之大纲有三:一曰制诏,二曰条格,三曰断例。凡制诏为条九十有四,条格为条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断例为条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来法制事例而已。”③ 材料3、孛术鲁翀《大元通制序》:“由开创以来政制法程可著为令者,类集折衷,以示所司,其宏纲有三:曰制诏,曰条格,曰断例。经纬乎格例之间,非外远职守所急,亦汇集之,名曰别类。”④ 从上述资料可知,《大元通制》有四纲:制诏(诏敕)、条格、断例、令类(别类)。从量上看,条格、断例是四纲的主体。制诏与诏敕、令类与别类异名同质⑤。此四纲能否被看成是元代的法律体系,还需作深入的研究。 《至正条格》是元末重要的立法成果,对它的考察,有助于明确元代法律体系。《至正条格》在国内外至今尚未发现其完整本(韩国发现其残本),无法知晓其全貌,但通过以下材料,对它的制定和体例仍可作一番了解: 材料4、《至正条格序》:后至元四年戊寅三月二十六日,“中书省臣言:《大元通制》为书,缵集于延祐之乙卯,颁行于至治之癸亥末,距今二十余年。朝廷续降诏条,法司续议格例,岁月就久,简牍滋繁。因革靡常,前后衡决,有司无所质正,往复稽留,奸吏舞文,台臣屡以为言,请择老臣耆旧文学法理之臣,重新删定为宜。上乃敕中书专官典治其事,遴选枢府、宪台、大宗正、翰林、集贤等官明章程习典故者,遍阅故府所藏新旧条格,杂议而圜听之,参酌比较,增损去存,务当其可。书成,为制诏百有五十,条格千有七百,断例千五十有九。至正五年冬十一月十有四日,右丞相阿鲁图、左丞相别里怯不花、平章政事铁穆尔达识、巩卜班、纳麟伯颜、右丞搠思监、参知政事朵儿职班等入奏,请赐其名曰《至正条格》。上曰可。”⑥ 材料5、《元史·顺帝纪》卷39载:后至元四年三月辛酉,“命中书平章政事阿吉剌监修《至正条格》”。卷40载:后至元六年秋七月戊寅,“命翰林学士腆哈、奎章阁学士等删修《大元通制》”。卷41载:至正五年十一月甲午,“《至正条格》成”;至正六年夏四月癸丑,“颁《至正条格》于天下”。 通过以上资料可知,《至正条格》为《大元通制》的续编,不再含“经纬乎格例之间,非外远职守所急”的令类,仅有三纲:制诏、条格、断例。据此,结合《大元通制》四纲,似乎可以断言,元代的法律体系是由制诏、条格、断例构成。然而,有令人困惑的问题,作为《大元通制》续编的《至正条格》为何取如此法典名,为何用条格来统称法典的全部法条,为何同时出现两种条格——“至正条格”的条格和与断例等并列的条格。面对如此疑问,须先弄清元代条格,才可给元代法律体系作定论。 研读《至正条格序》后可以断定:元代所有的立法成果都可称之为条格,同时出现的两种条格的外延和内涵是不同的。为了便于辨清元代法律的组成,揭示元代法律特征,笔者把“至正条格”的条格,即统称《至正条格》全部法条,进而统指元代所有立法成果的条格,称之为条格或者广义条格;把《大元通制》和《至正条格》中与断例等并列的条格,称之为狭义条格。据此界定,广义条格则由狭义条格、断例、制诏三部分组成。对于元代法律中存有广义条格和狭义条格的现象,殷啸虎先生早有察觉,并对它们做了简单的界定,可惜他没有作进一步的研究⑦,且与本文的理解和界定还是有差异的,他强调的是法律条文的汇编形式,而本文强调的是法律种类。 黄时鉴、方龄贵以及日本学者安部健夫、宫崎市定等对狭义条格做了较为透彻的研究。他们对狭义条格研究的思路、方法、结论是比较吻合的,都认为狭义条格是以令法规为主,并包含其他若干格、式法规。然而,他们都没有关注广义条格及其以外的其他元代法律⑧。 对于上述广义条格的判断,还需借助其他史料加以佐证。广义条格,必须建立在其综合性上,即它不仅含有行政法、民法等内容和功能,还须含有刑法的内容,具有刑法的惩罚价值。黄时鉴、方龄贵、安部健夫对狭义条格的研究已证明了条格具有行政法、民法等内容和功能,那它是否又具有刑法内容和惩罚功能呢?明太祖谓:“唐宋皆有成律断狱,惟元不仿古制,取一时所行之事为条格。”⑨ 此语道出两个方面的信息:一是条格具有刑法断狱功能;二是条格是一种法,而非仅为法律汇编形式。在《事林广记·刑法类》中有元人增补的《诸条格》计26条,其中犯奸、诸强盗、诸窃盗、掘坟、放火、殴詈、人口、聚众祈赛、宰杀、赌博、婚姻、田宅等条格,至少含有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⑩,按现代的刑法理论来评价,它们也是严格意义上的刑律(11)。因而,由上例证可进一步明确条格具有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多方法律功能,具有综合性,涵盖元代各类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