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法律体系之构建

——元代法律组成解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玉年,南京大学 历史系,江苏 南京 210093   李玉年(1966- ),男,安徽长丰人,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生、合肥学院旅游系讲师。

原文出处:
安徽史学

内容提要:

元代法律由以大札撒为核心的蒙古法和为了满足统治需要不断立法而形成的条格组成。蒙古法为元代地位最高之法,延续于蒙古国,称之为札撒,具有“以刑为主,诸法合一”法典的性质。条格,为元代立法所有成果,是对唐格的借鉴,对蒙古法的必要补充,具有“以行政法为主,刑法为其重要内容,诸法合一”法典的性质,含狭义条格、断例、制诏。在对元代法律组成解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元代法律体系由札撒、条格构成,在条格内又有亚系——狭义条格、断例、制诏。此体系的构建,有助于全面掌握元代法律,也有利于反思元史学界对元代法律的基本看法。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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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05X(2007)03-0038—07

      唐代的法律体系是律、令、格、式,宋代的法律体系是敕、律、令、格、式,而元代的法律体系至今不明①。在元代法律史的研究中,对元代法律体系的辨析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元代法律形式、性质以及各种法律间的关系显得凌乱复杂。有鉴于此,为了全面弄清元代法律,本文运用元代法律史的既有研究成果和原始史料,重点探讨元代法律的组成、各种法律的性质以及相互间的关系,来构建一种合理的元代法律体系,并利用此体系对元代法律基本看法进行重新考量。

      一、元代条格含义辨

      1、广义条格与狭义条格

      构建元代法律体系,须以元代的立法成果为基点。元代立法具有代表性的成果是《大元通制》。《大元通制》全文早已散佚。尽管如此,根据现存的有关资料足以能了解它的编撰结构和基本内容。关于此法,比较重要的资料有:

      材料1、《元史·英宗本纪》:至治三年二月辛巳,“格例成定,凡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内断例七百一十七、条格千一百五十一、诏敕九十四、令类五百七十七,名曰《大元通制》,颁行天下。”②

      材料2、《元史·刑法志一》:“至英宗时,复命宰执儒臣取前书而加损益焉,书成,号曰《大元通制》。其书之大纲有三:一曰制诏,二曰条格,三曰断例。凡制诏为条九十有四,条格为条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断例为条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来法制事例而已。”③

      材料3、孛术鲁翀《大元通制序》:“由开创以来政制法程可著为令者,类集折衷,以示所司,其宏纲有三:曰制诏,曰条格,曰断例。经纬乎格例之间,非外远职守所急,亦汇集之,名曰别类。”④

      从上述资料可知,《大元通制》有四纲:制诏(诏敕)、条格、断例、令类(别类)。从量上看,条格、断例是四纲的主体。制诏与诏敕、令类与别类异名同质⑤。此四纲能否被看成是元代的法律体系,还需作深入的研究。

      《至正条格》是元末重要的立法成果,对它的考察,有助于明确元代法律体系。《至正条格》在国内外至今尚未发现其完整本(韩国发现其残本),无法知晓其全貌,但通过以下材料,对它的制定和体例仍可作一番了解:

      材料4、《至正条格序》:后至元四年戊寅三月二十六日,“中书省臣言:《大元通制》为书,缵集于延祐之乙卯,颁行于至治之癸亥末,距今二十余年。朝廷续降诏条,法司续议格例,岁月就久,简牍滋繁。因革靡常,前后衡决,有司无所质正,往复稽留,奸吏舞文,台臣屡以为言,请择老臣耆旧文学法理之臣,重新删定为宜。上乃敕中书专官典治其事,遴选枢府、宪台、大宗正、翰林、集贤等官明章程习典故者,遍阅故府所藏新旧条格,杂议而圜听之,参酌比较,增损去存,务当其可。书成,为制诏百有五十,条格千有七百,断例千五十有九。至正五年冬十一月十有四日,右丞相阿鲁图、左丞相别里怯不花、平章政事铁穆尔达识、巩卜班、纳麟伯颜、右丞搠思监、参知政事朵儿职班等入奏,请赐其名曰《至正条格》。上曰可。”⑥

      材料5、《元史·顺帝纪》卷39载:后至元四年三月辛酉,“命中书平章政事阿吉剌监修《至正条格》”。卷40载:后至元六年秋七月戊寅,“命翰林学士腆哈、奎章阁学士等删修《大元通制》”。卷41载:至正五年十一月甲午,“《至正条格》成”;至正六年夏四月癸丑,“颁《至正条格》于天下”。

      通过以上资料可知,《至正条格》为《大元通制》的续编,不再含“经纬乎格例之间,非外远职守所急”的令类,仅有三纲:制诏、条格、断例。据此,结合《大元通制》四纲,似乎可以断言,元代的法律体系是由制诏、条格、断例构成。然而,有令人困惑的问题,作为《大元通制》续编的《至正条格》为何取如此法典名,为何用条格来统称法典的全部法条,为何同时出现两种条格——“至正条格”的条格和与断例等并列的条格。面对如此疑问,须先弄清元代条格,才可给元代法律体系作定论。

      研读《至正条格序》后可以断定:元代所有的立法成果都可称之为条格,同时出现的两种条格的外延和内涵是不同的。为了便于辨清元代法律的组成,揭示元代法律特征,笔者把“至正条格”的条格,即统称《至正条格》全部法条,进而统指元代所有立法成果的条格,称之为条格或者广义条格;把《大元通制》和《至正条格》中与断例等并列的条格,称之为狭义条格。据此界定,广义条格则由狭义条格、断例、制诏三部分组成。对于元代法律中存有广义条格和狭义条格的现象,殷啸虎先生早有察觉,并对它们做了简单的界定,可惜他没有作进一步的研究⑦,且与本文的理解和界定还是有差异的,他强调的是法律条文的汇编形式,而本文强调的是法律种类。

      黄时鉴、方龄贵以及日本学者安部健夫、宫崎市定等对狭义条格做了较为透彻的研究。他们对狭义条格研究的思路、方法、结论是比较吻合的,都认为狭义条格是以令法规为主,并包含其他若干格、式法规。然而,他们都没有关注广义条格及其以外的其他元代法律⑧。

      对于上述广义条格的判断,还需借助其他史料加以佐证。广义条格,必须建立在其综合性上,即它不仅含有行政法、民法等内容和功能,还须含有刑法的内容,具有刑法的惩罚价值。黄时鉴、方龄贵、安部健夫对狭义条格的研究已证明了条格具有行政法、民法等内容和功能,那它是否又具有刑法内容和惩罚功能呢?明太祖谓:“唐宋皆有成律断狱,惟元不仿古制,取一时所行之事为条格。”⑨ 此语道出两个方面的信息:一是条格具有刑法断狱功能;二是条格是一种法,而非仅为法律汇编形式。在《事林广记·刑法类》中有元人增补的《诸条格》计26条,其中犯奸、诸强盗、诸窃盗、掘坟、放火、殴詈、人口、聚众祈赛、宰杀、赌博、婚姻、田宅等条格,至少含有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⑩,按现代的刑法理论来评价,它们也是严格意义上的刑律(11)。因而,由上例证可进一步明确条格具有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多方法律功能,具有综合性,涵盖元代各类立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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