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义役的利弊:以社团为角度的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扬波,湖州师范学院 历史系,浙江 湖州,313000   周扬波(1976-),男,浙江江山人,湖州师范学院历史系讲师,历史学博士。

原文出处: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南宋义役多被学界视为一大弊政,但它其实存在一个由利趋弊的过程。选取社团这个角度来考察义役的发展过程,可以较为清楚地观察到,义役初始具备公平自愿等合理性,当这种合理性被官方的强制和一刀切异化后,最终导致弊端丛生。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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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35(2007)02-0080-05

      义役诞生于南宋初期,指“众出田谷助役户轮充”,[1] (P139)即由多位应役户联合出田或出资买田,并按户等排定役次,以田产供当役户承役。其初衷不可谓不善,但至南宋后期却发展成为一大弊政。义役之弊学界已多有研究,本文的立意在于探讨义役如何自其良好初衷衍变成扰民弊政,而取意的角度,则是将义役视为社团来考察。

      一、义役的含义及其历史渊源

      关于义役的性质,学界一般将其定性为一种役法或制度。① 但“义役”一词在史籍中使用时具有双重含义,如以下数例即非“役法说”所能解释:

      经界扦量之事固未易言,结集义役之图不妨渐举。[2]

      弋阳近岁凋弊日甚,自其(柴景望)到任,极意爬梳,结立义役,以革纷争卖弄之弊。[3]

      倘不及时团结义役,则作伪诡寄以自利,尚气者纷纠,前功尽废。[4]

      以上数条中的“义役”与“结集”、“结立”、“团结”等词相连,显然是指社团组织。由于义役是民众集资以供轮差役户,所以它首先是指一种承役的役法。但是在贯彻这种役法的过程中,民众是以联合成众的方式集资,所以其承役主体是民众联合而成的社团,“义役”一词也就自然地在役法上又衍生出“社团”这一层含义。事实上宋代已经有人明确将其定性为社团,并称之为“义社”:

      (王自中)尝以差役为风俗害,率同志为义社,第赀产以定役次,由是乡闾息争。[5]

      明确了“义役”尚具备社团含义后,我们便获得了观察义役的一个新的角度。

      关于义役的历史渊源,学界一般认为可以追溯到熙宁七年(1074)时推行的给田募役法。② 其法为政府出钱买田为“募役田”,[1] (P132)以田谷收入募人为役,最初源于西安县(今浙江衢州),于该年下诏行于诸路。而从会社发展史的角度来看,无论是买田承役,还是结社应役,其历史渊源皆可大为提前。

      东汉建初二年(77)出现的《侍廷里单约束石券》表明,早在东汉已经出现结社买田的行为,此处“单”义为社团。尽管该单结社买田是为供应社祭,但由于社祭与徭役同样是官方指令的任务,故其可视为南宋义役的滥觞。而到了东汉晚期,则正式出现了结社买田募役的行为,而且类似行为至少有三起。中平二年(186)的《昆阳都乡正卫弹碑》载有“结单言府”、“囗为民约”、“临时慕顾,不烦居民”;《鲁阳都乡正卫弹碑》云“记弹之利……囗弹,国服为息,本存子衍”,“上供正卫,下给更践”;《酸枣令刘熊碑》记有“劳苦不均……以门为正,以卒为更……为作正弹,造设门更”。前两个“正卫弹”是为应“正卫”之兵役所结,后一社是为应“更卒”之徭役所结,其方法都是地方政府号召民众集资买田,以田谷收入代役,再由政府募人应役。[6] 三碑所载结社应役之法,其年代和方式均与“侍廷里单”十分相近,之间应有渊源。它们与宋代官方的给田募役法基本一致,可以说是一脉相承。而义役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是完全由民间自发组织创办的结社应役行为,民间性是其历史创新之处。

      二、义役作为社团的合理性

      古代赋役制度至宋出现了重大变化,即原由民户承担的兵役、劳役改由政府雇募,而差役则发展成为宋人的沉重负担,其中重者可使承役者倾家荡产,这成为宋代一大社会问题,义役就是民间为应对这个问题形成的对策。由于创办初期具备社团通有的公平原则和自愿原则,义役一度发挥着较为良性的影响。

      义役的良性功能在首创的金华(今浙江金华)义役中表现十分明显。吕祖谦为其发起人汪灌所作墓志铭有较为详尽的记载:

      始君(汪灌)以役之病民,聚大姓谋曰:“吾乡之人,非父兄则子弟,顾哄于役,隳恩弛义,为耆老羞。职是嚣竞者,追胥科繇之惮耳。率为里正,一岁长短相覆,亡虑费三十万。吾侪盍自实其赀为三等,定著役之差次于籍,众裒金以畀当役者。役之先后,视其籍;金之多寡,视其等。他日户有升降,则告于众而进退之焉。名虽役而实仰给于众,尚何惮?”众杂然称善,即日立要束,无违者。既又以裒金之烦也,则众割田百亩庾之。约成,登其书于县,而各藏其副于家。岁三月,乡众咸会,击豕酾酒,旧里正以田授新里正,成礼而退。自绍兴己巳迄于今几三十年,西山役讼不至于公门。[7]

      汪灌发起的这个义役,有汪灌与诸大姓共同组成的固定成员,有“定著役之差次”的成员名册,有众人约定而成并分正副二式分藏于官民的“要束”,还有先议“裒金”后“割田百亩”而成的公共财产,更有每年三月定期举行的隆重集会,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社团组织。之所以结立义役,是因为鉴于里正催税导致乡里“隳恩弛义”,同时也看到承役者对“追胥科繇”易损财力的恐惧,所以寻求一个“名虽役而实仰给于众”的两便之法。由于该义役是针对里正役而设,承役者皆为财力相近的地方大姓,同时又细分财力等级,按等出资,充分体现了社团的公平原则。由于其为民间发起,并无强制性,参与者均为自愿加入。这些民间社团独具的优点,使之避免了官方强制且一刀切的不合理性,从而达到了役讼近三十年不至公门的良好效果。

      当然,公平并不代表完全平等。义役内部也有管理者,但他们多为推选产生。宋儒孙应时在家乡余姚(今浙江余姚)乡居时组织的义役,就拥有多名管理人员,其产生过程在孙写给余姚监丞施宿的信中有所反映:

      年来所至,民物凋瘁,役户绝稀。惟义役略可救之,然议者多不主此说,未识仁侯以为何如?某居乡,每辄以此劝邻曲而不敢强,今所居一都稍稍乐从,渐欲就绪。且先推一名徐宗广者抵替见役保副,截自三月旦为始,敢为封纳其状,且令径拜庭下。其余保正及税长名次一面排结,当以面呈。倘可领略,仍稍示主张之意,益当有继为之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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