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社会阶层变动与免役法制度创新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锦鹏,云南大学 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云南 昆明 650091   张锦鹏(1968-),女,云南普洱人,云南大学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研究员,历史学博士,主要研究唐宋经济史。

原文出处:
西南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有宋一代,新兴的富民阶层已经成为一股财富力量,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统治集团需要重视他们的利益诉求,变革不合理的制度以维护他们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商品经济以其平等性和流动性冲击了旧的等级制度和特权制度,才可能产生向官户、寺观户征收助役钱的变革。也正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主要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坊郭户从弱势群体成为新兴富民,对其征收助役钱,正是明确了这一群体已成为这一时期的新兴财富力量。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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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677(2007)03-0168-06

      北宋时期改革差役制度,实行免役法,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重大创新。长期以来,国内学者关于免役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免役法的作用和意义的评价。如以漆侠[1] 和邓广铭[2] 为代表的学者,肯定了免役法的进步性。而王曾瑜先生则认为免役法实质上是增加赋税,是统治者敛财的方式[3]。进入新世纪,有学者采用新理论重新审视免役法。如傅允生从制度创新的角度重新评价免役法的积极作用[4],游彪强调免役法使原来享有免服职役特权的人逐渐纳入助役体系符合公平原则[5]。毫无疑问,无论从公平赋税角度,还是从赋役货币化角度,抑或是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角度来看,实施免役法都具有进步性和创新性。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尽管免役法推行的时间不长,但免役法这一新制度绝非国家财政状况恶化的应对之举,亦非缓和阶级与社会矛盾的暂时之策。北宋中期之所以会出现这一重大的制度创新,与唐宋时期新兴财富力量勃兴壮大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是中国商品经济发展与社会阶层财富结构变动引起的必然结果。

      北宋时期,向民户征调职役,又称差役。各种职役的服役之人,主要是从事地方性公共事务的服务工作。据《宋史·食货志上五》记载:“役出于民,州县皆有常数。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掏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差役的征调按户等来摊派,据漆侠考证,衙前、里正职役由第一等户承担(有些地区也向第二、三等民户摊派);耆、户长职役由第二等户承担;弓手、壮丁、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职役则由第四、五等户承担[6] 1—20。户等高的民户承担的差役,通常为管理型服务,社会地位较高,责任重大;户等低的民户承担的差役为劳务型服务,社会地位较低,责任较小。

      在上述职役中,以衙前之役最为困重。衙前“主典府库或辇运官物”[7] 卷12,即运输和保管官府物资。一旦物资在运输和保管中被抢、被盗或因自然灾害损失,应役者需承担无限连带财产责任,风险很大。衙前之役由第一、二等民户承担,是因为他们乃小农中分化出来的富有者,属于新兴地主阶层。由于这个阶层有一定的财力作后盾,政府便将衙前这类责任重大、需要付出一定人力财力才能办好的差事派给他们完成。但由于农户缺乏经验、风险过大等原因,承担衙前等差役的民户“往往破产”[7] 卷12,“衙前之害,自熙宁以前破败人家,甚如兵火,天下同苦之久矣”[8] 卷37。为了规避差役,有人求死,有人析居,“闻京东民有父子二丁将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曰:‘吾当求死,使汝曹免于冻馁。’遂自缢而死。又闻江南有嫁其祖母及与母析居以避役者,又有鬻田减其户等者”[9] 卷177。由此可见,衙前差役成为上等民户不堪承受的沉重负担。

      到北宋中叶,很多人认识到“为天下民困,由吏役烦重”[10] 卷12,要求变革差役法的呼声很高。这样,宋神宗熙宁四年十月,王安石的免役法正式实施。免役法的核心内容是变差役为募役:“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9] 卷177政府用收取的免役钱雇人承担原来由农户承担的衙前、里正、户长等职役。募役法实行以后,衙前、承符、手力等职不再按户等轮番差派,而是招募民户应役。

      实行免役法这一新制度,主要受益者是原承担衙前、里正等职的第一、二等民户,并非“天下民”。为什么第一、二等民户的利益得失如此重要,需要政府进行制度创新加以调整呢?这与唐宋以来社会阶层变动,富民财富力量崛起有关。

      按照宋朝的户等制度,一、二等民户通常是家产较为丰裕、拥有较多土地的乡村地主,“乡村上三等并坊廓有物业户,乃从来兼并之家也”[11] 食货4之19。有别于门阀士族地主的是,这些乡村地主没有显赫的家族势力和世袭财产,出身低微,更没有士族地主所拥有的政治经济特权,主要靠个人努力经营来积累财富,随着财富的增长,他们的经济实力不断加强,逐渐由平民上升为新兴地主。林文勋指出,“唐宋社会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必然引起财富两极分化,而这种分化则直接导致了财富力量的崛起”,并“在社会流动和分层中,兴起了一个新兴的阶层——富民”[12]。这是唐宋以来新出现的一股财富力量,即富民阶层的崛起。

      有宋一代,以乡村地主为主体的富民阶层的经济实力不断发展,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也日益加强。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表现是,富民对国家赋役的贡献权重日益上升。宋朝的两税为田赋,官户、形势户等特权地主阶层是大土地所有者,但他们往往凭借其特权隐田漏税。按《文献通考》记载:“田之无赋税者,又不止于十之七而已。”[7] 卷4即超过70%的田亩都被特权地主隐瞒下来而不纳税。富民也拥有一定数量的田产,漆侠认为一等户的田产在400亩以上,二等户的田产大约在150~400亩之间,三等户的田产在150~100之间[13] 503—516。由于富民没有特权,只能按章纳税。事实上,富民是缴纳两税的中坚力量。北宋苏辙看得十分清楚,曾在《栾城集·三集》卷8《诗病五事》中指出,富家大姓“州县赖之以为强,国家恃之以为固”。南宋叶适在其《水心别集》卷2《民事下》中也曾论述到:“富人者,州县之本,上下之所赖也。富人为天子养小民,又供上用,虽厚取赢以自封殖,计其勤亦略相当矣。”他们都充分肯定了富民阶层对国家财政方面的重要贡献,反映出宋代官僚士大夫阶层对富民阶层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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