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K2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917(2007)05-0095-05 户帖多见于宋明史籍,为中国古代户口及土地赋役的重要籍册文书之一,其中关于明代户帖已有较多研究[1]。而唐宋时期的户帖似与明代有很多不同,但其中有些问题仍不清楚,因此,为了解户帖的准确含义及其实际用途,对晚唐至两宋时期的户帖有必要作进一步探讨。 户帖一词,从传世文献来看,大概最早出于晚唐。据《旧唐书·食货志》,在太和四年(830年)五月唐朝政府对剑南西川宣抚使崔戎请求合并税名奏文的批准诏令里提到了户帖:“准朝旨制置西川事条。今与郭钊商量,两税钱数约三分,二分纳现钱,一分折纳匹段……旧有税姜芋之类,每亩至七八百,征敛不时。今并省税名,尽依诸处为四限等第,先给户帖,余一切名目勒停”[2]。(此条亦见于《册府元龟》卷488,《唐会要》卷44)另有一条开成三年(838年)之后所提到的户帖材料:“开成三年以后,似每岁放百姓一半税钱,又省度支钱一十万贯。劝农减费物理昭然,仍请百姓广开田亩更不加税,行之有节,富庶可期。诏付京兆府夏季以前先造户帖务使平允,凡折纳之术行于丰年。斯惠农务,苟非丰登人用苦之,盖输缗易而输粟难也”[3]。从晚唐这两条出现时间非常接近的材料来分析,户帖似为一种用于政府向民户定税的正式文书。从史籍也偶然能够发现五代十国时期也有户帖的使用,如吴越的一所寺院在南宋时被人发现“寺有伪吴顺义七年(927年)所给户帖用尚书工部之印,其末署右司郎中判押”[4]。 进入北宋以后,户帖的使用已经很常见,其性质仍大致承继晚唐,作为定税文书使用。史籍记载:“太祖建隆四年(963年)十月诏曰:萧何入关,先收图籍;沈约为吏,手写簿书。此官人所以周知其众寡也。如闻向来州县催科都无帐历,自今诸州委本州岛判官、录事参军点检逐县。如官元无版籍及百姓无户帖、户抄处,使仰置造”[5]。可见在编制官方存有的户口籍册的同时,官府也要印制、颁发由民户所持有的户帖和户钞。此条诏令也标志着北宋在土地赋役籍册文书的编制上全面使用户帖的开始。 与晚唐和五代相比,北宋时期户帖的使用更为频繁,这主要是因为自中唐建中两税法实行后,封建国家几乎全面放弃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政府不再像均田制时代那样主要通过对土地的直接控制与调整来维持小农对土地相对均衡的占有,赋役征发也不可能再按照户口丁身作为主要依据来施行。当赋役的确定必然以土地和财产多少作为参照依据时,核产定税就成为此后封建国家土地与赋役、财政制度中的重要部分,户帖就是在土地财产不断变动的社会条件下用于核定产税的重要文书之一。南宋吕中对乾德元年(即建隆四年)十月作版籍户帖户钞这一事件的背景如此评论道:“孟子所谓经界与后人所谓经界异。孟子以井地不均、谷禄不平,而行经界;后世以民产不均、税田不登,而正经界也,盖民产不均则业归大家而产留下户,税钱不登则官失其利而必多取于民。国初经界之法未行则度田之使不可以不遣,版籍、户帖、户钞不可以不作也”[6]。由于宋代田赋征收继承了中唐以来的两税法,也实行据产定税的原则,在土地买卖转移频繁的情况下,政府要及时掌握纳税民户手中的土地财产状况,以相应地修改民户赋役负担,否则就会因产赋不实造成赋役不均、税源流失以及社会矛盾激化等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基于这一原因,户帖的编制、使用一直受到政府的重视。继建隆四年(963年)之后,宋廷仍对户帖的规范使用进行强调。真宗天禧四年(1020年)八月宋廷诏令:“自今,逐年两税版籍并仰令、佐,躬自勾凿□检勘新收、旧管之数,民有典卖析户者,验定旧税,明出户帖。劝农使按部所至索视帐目,其县官能用心者,批歴为劳绩当议升獎。时上封者言,诸州版籍止委吏人,失于勘验移易,税赋多不均等故有是命”[7]。而当朝廷督察官员及时核产定税之时,经常会提及户帖。太平兴国五年(980年),有诏令称:“准敕差朝臣均定二税,给帖收执”[8]。 关于户帖作为定税文书的这一性质,以往研究已有所揭示,认为“户帖由地方官府统一置造”,其“与户钞处在同一系列中,显系税租类文书,而与户籍无涉”,又“确为州县催科赋税而设”,是“以民户田产为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将此两项内容填入按统一格式印制的文书”[9]。这些论述是很准确的。户帖不仅仅是定税,也可以说是一种财产凭证,因此,准确地说它应该是产税文书。但认为户帖是“作为赋税通知书使用的”则仍显笼统,因为单从字面表述来看,赋税通知书可被当作是在每次催科两税时所下发使用的文书账册,这种账册多属临时性质,时效可能较短。而从户帖的具体使用情况来看,它虽是由官府统一印制,用于填写民户资产、税负数额以便政府征收赋税的文书,但却并不是赋税通知书。户帖在很多情况下不仅具有官方认定的产税凭证的性质,而且有可靠而长久的时效。如宋朝官田出卖的大量记录中,政府向民户颁授户帖时一再屡屡申明“即出户帖付之,以为永远照验”[10];“据顷亩立税给帖,听为永业”[11];“给户帖与买田人,执为永业,应付差徭”[12];“官出户帖,永为己业,听从典卖”[13];“每户给户帖一纸,开具所佃田色步亩、四至着望、应纳租课。如将来典卖,听依藉田法请买印契、书填交易”[14]。显而易见,户帖并非简单的短期使用意义上的催税通知书。 除了对宋代户帖性质的一般性认识以外,它的使用范围以及它与其他产税文书如田契、户籍的关系等问题还需要作进一步探讨。在宋代各类用于登记或记录产税的籍册和文书中,作为由承担赋役的税户自己持有的户帖,其重要性自然不能与户籍、地籍、税籍以及田契相比,但户帖作为重要的民持产税文书与上述籍册文书在实际使用中却有着密切联系,同时也有自身的特殊作用。要更清楚地了解户帖的性质和用途,还须结合宋代产税籍册文书的整体来进行分析。 按照持有者的不同,经官方正式认定的产税籍册和文书按照持有者的不同,大致可分作两类:作为官存产税籍册的户籍、地籍和税籍与可看作民持产税文书的户帖和田契。对于官府而言,与赋役征发最直接相关的籍册乃是户籍和税籍。值得注意的是,北宋的户籍仍大体与汉唐时期相似,同时兼有地籍和税籍的作用。尽管宋代进行过专门的地籍编制的尝试,尤其是南宋后期局部地区甚至出现鱼鳞图册,但宋代大部分时间“户籍实具有地籍和税籍的作用”的性质,实质上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宋人所说的“本朝经国之制,县乡版籍分立五等,以两税输谷帛,以丁口供力役,此所谓取于田者也”[15]。这里的户籍即五等丁产簿,显然兼有了税籍和地籍的作用,其中记录有包括户口在内的产税内容。按规定,通常情况下户籍要定期编制,当土地买卖、财产随时变更时又要凭借田契对户籍进行改注,所以户籍是宋代政府手中所用以掌握税户产税情况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籍册。如宋代常规化的随产定税措施之一,就是利用户籍的定期编制来实现的。“天下闰年造五等版簿,自今先录户、产、丁,推及所更色役,榜示之,不是者,听民自言”[16]。又如熙宁元年(1068年),针对“输钱记登高下,而户等着籍,昔缘巧避失实”的状况,神宗下诏重申:“坊墎三年,乡村五年,农隙集聚,稽其物产,考其贫富,察其诈伪,为之升降;若故为高下,以违制论。”[17] 因而,尽管户帖也是反映产税的文书,但与官存的籍册相比,其重要性自然不能与户籍即五等丁产簿相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