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东升在《史学月刊》2007年1期发表文章《宋代官员分司制度》。文章写到,宋代官员分司主要有自请、责降、叙复和优待四种方式,神宗以前,自请和优待者居多,神宗以后则以责降为主。分司官有一定任期,但职事简单,并逐步虚化,直至全无,由此也导致了分司官之分司地与居住地由完全一致向完全分离转化。官员分司之初官职一般会发生变动,或升或降取决于分司方式。分司官可享有升转官资、阴补亲属为官等政治特权以及以俸禄为主的经济待遇,但分司官之间、分司官与现任官之间都存在一定差别,并因时而变。宋代官员分司制度既承袭了前代的做法,也有自己的创新, 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但对宋代以后的作用并不明显。 董劭伟 鹿军在《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6年6期发表文章《宋代伪造官文书犯罪透析》。文章写到,文书档案制度在宋代有了很大的发展,一方面,宋政府对文书挡案比历代控制的更为严格,无论是赋税文书档案还是刑狱文书挡案都要求由县、州、路逐级上报到中央相关部门,各级机关文书档案除原件都要求架阁保管外,还置册抄录;另一方面,宋代还开创了架阁库制度,并在中央到地方普遍实施。但随之而来的却是伪造官文书案件的大量发生,主要体现在伪造印信犯罪,伪造度牒犯罪,伪造官员身份的犯罪等方面,宋政府为了遏止这类犯罪的发生,采取了许多措施,诸如提高了这类犯罪的成本,加大惩治力度等,但收效甚微。 林平在《中华文化论坛》2007年1期发表文章《宋代禁书分期述略》。文章写到,宋代是我国禁书史上的重要时期,其上承先秦以来的禁书传统,下启元明清禁书之先河,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宋代的社会现状。本文从宋代禁书的发展脉络着手,将宋代禁书分为初期禁书、中期禁书、 高潮期禁书和晚期禁书等四个时期,并分析了四个时期的禁书数量、禁书特点及禁书类型等。 谷更有在《郑州大学学报》2007年1期发表文章《乡治方式的传统与变迁——“唐宋乡村控制与社会与社会转型”系列研究之一》。文章写到,农本社会、专制-集权的国家体制及其迫切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小农经济,影响了中国传统乡治方式的形成。皇权政治下大一统政权既要求建立攻防严密的政治秩序,更要求代表国家意志的政治秩序向民间社会强烈渗透。同时由于皇权政治和为之服务的官僚政治之间的矛盾,迫使官僚与下层社会势力相结合生成新的社会秩序。前阶段国家政治秩序对乡村社会的改造和后阶段国家政治秩序对乡村新社会秩序的相融,导致了乡治方式的变迁。 符海朝在《广东社会科学》2007年1期发表文章《宋元明三朝香山的地方官和士大夫——一种基于观念史角度的地域历史考察》。文章以宋元明三朝在香山任职的地方官和香山籍的士大夫的主要活动作为研究的母体材料和观察视野,采用观念史的一些新的研究方法,力图以一种新的观念史的角度构筑这一时段的地域思想史。主要探讨宋代香山行政升格过程中他们起到的作用以及元朝时期深藏在香山民众心目中的汉民族情结,最后探讨明朝黄氏三代在学术思想上的贡献。